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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簡易判決之聲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2.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3.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4. 被告偵查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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