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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簡易判決之聲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2.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3.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4. 被告偵查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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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erine1123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之判斷: 1.不法內涵之輕微姓(非強辯案件即可) 2.刑罰效果之輕微姓(限449第三項) 3.事實證據明確性(審檢認定合致) 4.被告同意
catherine1123
5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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