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簡易判決之聲請)
- 1.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 2.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 3.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 4.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規定檢察官認宜簡易判決應以書面聲請,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該聲請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Q · 我認罪了,可以要求走簡易程序快點結案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4項,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被告的程序請求權,不是恩惠。檢察官仍有裁量空間可以不同意,但你的書面請求會留在卷內。實務上搭配第451-1條表達願受科刑範圍,能大幅提高檢察官同意的機率,並把結案時間從數月縮短到約一個月。
白話解讀
偵查中被告席上的人通常覺得自己是被動的:檢察官問什麼,你答什麼;檢察官決定起訴,你只能接受。但 451 條第 4 項埋了一個大多數被告不知道的槓桿:你可以主動『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條件只有一個:你在偵查中自白了。這句話看似簡單,實際上它翻轉了你跟檢察官的談判位置。主動提出簡易判決請求,等於你在說『我願意配合,讓這個案子走快速通道』,檢察官多半會聽(因為他也省事)。同時第 1 項明確要求檢察官用『書面』聲請,第 2 項準用第 264 條讓聲請書等同於起訴書的格式,第 3 項確立了簡易聲請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換句話說,法律上你主動請求走簡易,跟檢察官主動決定走簡易,法律效果一樣。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為簡易判決聲請的入口規範: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以書面聲請(第1項),準用第264條起訴書記載事項(第2項),該聲請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第3項);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並得主動請求檢察官為前項聲請(第4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訴451條第4項的請求權是什麼?▾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可主動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是被告的程序選擇權,非檢察官恩惠。
Q2自白後檢察官一定會聲請簡易嗎?▾
不一定。自白只是得聲請的要件之一,檢察官仍有裁量權,案件重大或社會關注度高時可能仍走通常程序。
Q3請求和聲請差在哪?▾
請求是被告向檢察官發出、無拘束力;聲請是檢察官向法院發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Q4請求簡易判決有時間限制嗎?▾
限於偵查中行使,偵查終結(起訴或不起訴)後即不得依本條請求。
Q5走簡易程序可以快多少?▾
案情明確且認罪時,結案常從數月縮短至約一個月,但實際視法院案量而定。
Q6簡易判決可以上訴嗎?▾
可以,依第455條之1向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Q7檢察官拒絕我的請求怎麼辦?▾
拒絕不構成獨立救濟事由,但起訴後依第449條第2項法院仍可改走簡易,並可依451-1表達科刑意見。
Q8簡易判決聲請書要寫什麼?▾
第2項準用第264條,聲請書應記載被告、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等起訴書應載事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簡易程序 | 通常程序 | 協商程序 |
|---|---|---|---|
| 啟動方式 | 檢察官書面聲請或被告偵查中自白請求 | 檢察官提起公訴 | 起訴後當事人協商合意聲請 |
| 被告角色 | 可主動請求(451條第4項) | 被動應訴 | 主動協商科刑 |
| 審理速度 | 快(多可不經言詞辯論) | 慢(完整法庭調查辯論) | 快 |
| 救濟 | 得上訴第二審合議庭(455-1) | 三級三審 | 原則不得上訴(455-10)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