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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簡易判決之聲請)

  1. 1.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2. 2.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3. 3.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4. 4.被告偵查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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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規定檢察官認宜簡易判決應以書面聲請,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該聲請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Q · 我認罪了,可以要求走簡易程序快點結案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4項,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被告的程序請求權,不是恩惠。檢察官仍有裁量空間可以不同意,但你的書面請求會留在卷內。實務上搭配第451-1條表達願受科刑範圍,能大幅提高檢察官同意的機率,並把結案時間從數月縮短到約一個月。

白話解讀

偵查中被告席上的人通常覺得自己是被動的:檢察官問什麼,你答什麼;檢察官決定起訴,你只能接受。但 451 條第 4 項埋了一個大多數被告不知道的槓桿:你可以主動『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條件只有一個:你在偵查中自白了。這句話看似簡單,實際上它翻轉了你跟檢察官的談判位置。主動提出簡易判決請求,等於你在說『我願意配合,讓這個案子走快速通道』,檢察官多半會聽(因為他也省事)。同時第 1 項明確要求檢察官用『書面』聲請,第 2 項準用第 264 條讓聲請書等同於起訴書的格式,第 3 項確立了簡易聲請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換句話說,法律上你主動請求走簡易,跟檢察官主動決定走簡易,法律效果一樣。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為簡易判決聲請的入口規範: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以書面聲請(第1項),準用第264條起訴書記載事項(第2項),該聲請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第3項);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並得主動請求檢察官為前項聲請(第4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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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訴451條第4項的請求權是什麼?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可主動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是被告的程序選擇權,非檢察官恩惠。

Q2自白後檢察官一定會聲請簡易嗎?

不一定。自白只是得聲請的要件之一,檢察官仍有裁量權,案件重大或社會關注度高時可能仍走通常程序。

Q3請求和聲請差在哪?

請求是被告向檢察官發出、無拘束力;聲請是檢察官向法院發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Q4請求簡易判決有時間限制嗎?

限於偵查中行使,偵查終結(起訴或不起訴)後即不得依本條請求。

Q5走簡易程序可以快多少?

案情明確且認罪時,結案常從數月縮短至約一個月,但實際視法院案量而定。

Q6簡易判決可以上訴嗎?

可以,依第455條之1向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Q7檢察官拒絕我的請求怎麼辦?

拒絕不構成獨立救濟事由,但起訴後依第449條第2項法院仍可改走簡易,並可依451-1表達科刑意見。

Q8簡易判決聲請書要寫什麼?

第2項準用第264條,聲請書應記載被告、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等起訴書應載事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簡易程序通常程序協商程序
啟動方式檢察官書面聲請或被告偵查中自白請求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後當事人協商合意聲請
被告角色可主動請求(451條第4項)被動應訴主動協商科刑
審理速度快(多可不經言詞辯論)慢(完整法庭調查辯論)
救濟得上訴第二審合議庭(455-1)三級三審原則不得上訴(455-10)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61条以下(略式手続・略式命令の請求)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48조 이하(약식명령 청구)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以下(简易程序)
🇩🇪 德國StPO §§ 407 ff.(Antrag auf Erlass eines Strafbefehl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95 et s.(ordonnance pénale)
🇺🇸 美國Fed. R. Crim. P. 11(guilty plea / plea agre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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