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0 條(法院之簡易判決(一)-處刑、免刑判決)
- 1.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 2.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50 條規定,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處分,故簡易判決也能一併沒收犯罪所得與犯罪工具。
Q · 走簡易判決,東西也會被沒收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0 條第 1 項,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也就是說,簡易程序不只能判刑、罰金,犯罪所得、供犯罪所用之工具、與案件相關之物,都可以在同一張簡易判決書上一併宣告沒收。第 2 項準用第 299 條第 1 項但書,故簡易判決也可作免刑判決。沒收要件仍依刑法第 38 條、第 38-1 條認定,不因走簡易程序而放寬或加重。
白話解讀
『只是簡易判決而已,不會怎樣吧』這句話害過很多人。450 條第 1 項告訴你一件很多被告直到拆信封那一刻才發現的事:簡易判決不只可以判刑,還可以『併科沒收或其他必要之處分』。你的犯罪所得、用來犯罪的工具、甚至跟案件有關的財物,都可以被一起沒收。詐騙的贓款、酒駕的汽車(如果符合沒收條件)、販賣仿冒品的庫存,全部可以在一張簡易判決書上被要走。第 2 項準用第 299 條第 1 項但書,代表簡易判決也可以做『免刑』的判決(例如輕微犯罪情節符合免刑條件)。一張紙,可以同時處理你的自由、財產和身份紀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50 條為簡易判決之效力範圍規定,明定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處分,並準用免刑判決規定。其功能在於使簡易程序兼具刑罰宣告與犯罪利得剝奪之雙重效果,同時保留得為免刑判決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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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簡易判決的沒收跟普通判決的沒收有差別嗎?▾
實質上沒有差別。沒收的要件依刑法第 38 條、第 38-1 條認定,不因程序不同而改變。差別在於簡易程序沒有完整辯論,對沒收範圍提出爭執的機會較少。內行人提示:若沒收金額很大(例如超過五十萬),建議走簡易前先評估改走通常程序的利弊,因為通常程序中可對沒收計算基礎做完整主張。
Q2被沒收的東西可以贖回來嗎?▾
原則上不行,沒收確定後所有權已移轉國庫。但有兩個例外:一、依上訴或再審推翻原判可請求回復;二、刑法第 38-1 條第 5 項規定,被害人對該物有請求權者得聲請發還。內行人提示:若被沒收的是謀生工具(如車輛),主動在判決前證明該物對家庭生計的重大性,有機會依刑法第 38-2 條第 2 項過苛條款請求酌減沒收範圍。
Q3簡易判決可以判免刑嗎?▾
可以。第 450 條第 2 項準用第 299 條第 1 項但書,故符合免刑條件(例如情節輕微的法定免刑事由)時,簡易判決也能作免刑判決。內行人提示:免刑不等於無罪,仍是有罪判決並會留下前科紀錄,主張時要分清楚免刑與不受理、無罪的差異。
Q4簡易判決可以沒收嗎?▾
可以。第 450 條第 1 項明定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處分,犯罪所得與工具都可能被沒收。
Q5刑訴 450 條是什麼?▾
規範簡易判決的效力範圍,使簡易判決能併科沒收,並準用第 299 條但書作免刑判決。
Q6什麼叫其他必要之處分?▾
指沒收以外、為實現判決效果所必要的處置,例如沒入、追徵、銷燬違禁物等附隨處分。
Q7簡易判決的免刑判決是什麼?▾
準用第 299 條第 1 項但書,認定有罪但依法免除其刑;仍是有罪判決、會留前科。
Q8收到簡易判決沒收怎麼處理?▾
先翻主文確認沒收金額與標的 → 核對犯罪所得計算 → 評估單獨對沒收上訴 → 主張發還或過苛酌減。
Q9簡易判決沒收金額怎麼算?▾
依刑法第 38-1 條以實際犯罪所得計算,含原物與其孳息、替代利益;實務常見檢察官估算偏高。
Q10對簡易判決沒收上訴要多少時間?▾
送達後 10 日內提起(第 455-1 條),逾期確定;得僅就沒收部分上訴。
Q11怎麼證明沒收物不該被沒收?▾
提出所有權證明(屬第三人)、用途證明(非犯罪工具),或主張刑法第 38-2 條過苛條款酌減。
Q12簡易判決沒收 vs 通常程序沒收差在哪?▾
實體要件相同,差別在簡易程序無完整辯論、爭執沒收範圍機會少,上訴期間 10 日(通常程序 20 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ummary_judgment | ordinary_procedure |
|---|---|---|
| 沒收宣告 | 得於簡易判決中併科沒收(第 450 條) | 判決中宣告沒收(刑法第 38 條以下) |
| 言詞辯論 | 原則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爭執沒收範圍機會少 | 經完整辯論,可對沒收計算基礎完整主張 |
| 上訴期間 | 送達後 10 日內(第 455-1 條) | 送達後 20 日內(第 349 條) |
| 免刑判決 | 得準用第 299 條第 1 項但書為免刑(第 450 條第 2 項) | 依第 299 條第 1 項但書為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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