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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50 條(法院之簡易判決(一)-處刑、免刑判決)

  1. 1.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2. 2.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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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50 條規定,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處分,故簡易判決也能一併沒收犯罪所得與犯罪工具。

Q · 走簡易判決,東西也會被沒收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0 條第 1 項,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也就是說,簡易程序不只能判刑、罰金,犯罪所得、供犯罪所用之工具、與案件相關之物,都可以在同一張簡易判決書上一併宣告沒收。第 2 項準用第 299 條第 1 項但書,故簡易判決也可作免刑判決。沒收要件仍依刑法第 38 條、第 38-1 條認定,不因走簡易程序而放寬或加重。

白話解讀

『只是簡易判決而已,不會怎樣吧』這句話害過很多人。450 條第 1 項告訴你一件很多被告直到拆信封那一刻才發現的事:簡易判決不只可以判刑,還可以『併科沒收或其他必要之處分』。你的犯罪所得、用來犯罪的工具、甚至跟案件有關的財物,都可以被一起沒收。詐騙的贓款、酒駕的汽車(如果符合沒收條件)、販賣仿冒品的庫存,全部可以在一張簡易判決書上被要走。第 2 項準用第 299 條第 1 項但書,代表簡易判決也可以做『免刑』的判決(例如輕微犯罪情節符合免刑條件)。一張紙,可以同時處理你的自由、財產和身份紀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50 條為簡易判決之效力範圍規定,明定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處分,並準用免刑判決規定。其功能在於使簡易程序兼具刑罰宣告與犯罪利得剝奪之雙重效果,同時保留得為免刑判決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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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ummary_judgmentordinary_procedure
沒收宣告得於簡易判決中併科沒收(第 450 條)判決中宣告沒收(刑法第 38 條以下)
言詞辯論原則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爭執沒收範圍機會少經完整辯論,可對沒收計算基礎完整主張
上訴期間送達後 10 日內(第 455-1 條)送達後 20 日內(第 349 條)
免刑判決得準用第 299 條第 1 項但書為免刑(第 450 條第 2 項)依第 299 條第 1 項但書為免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61条(略式命令)/没収は刑法第19条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48조(약식명령)/몰수는 형법 제48조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简易程序(第214条以下)/没收依刑法第64条
🇩🇪 德國StPO § 407 ff.(Strafbefehl)/Einziehung StGB § 73 ff.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95 et s.(ordonnance pénale)/confiscation art. 131-21 Code pé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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