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刑字第 9670 號
要旨
被告犯數罪,均經判決確定,其中一罪判處無期徒刑,其餘各罪判處有期徒刑 (拘役) ,惟不合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規定,該有期徒刑 (拘役) 部分,應否執行乙案。核復如左:
一 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規定之列,不得適用同法第五十一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來函所述情形,張某因犯甲案,被判無期徒刑確定,在保外治療期間,另犯乙案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均應分別執行,貴處所擬意見,自屬允當。
二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九條前段規定,二以上主刑之執行,除罰金外,原則上固應先執行其重者,惟有必要時,依同條但書規定,檢察官亦得命先執行他刑。函述情形,一為無期徒刑,一為有期徒刑,如先執行無期徒刑,則有期徒刑執行無日,此種情形,應由檢察官決定有無先執行有期徒刑之必要,如甲案無期徒刑換發指揮書指揮執行後,乙案有期徒刑始移送執行時,檢察官亦應依上述條文但書之規定,再換發執行指揮書,先執行乙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無期徒刑。惟無論係自始先執行有期徒刑,或係在執行中更換指揮書執行有期徒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均應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旨,以憑核辦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