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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99 條(科刑或免刑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2.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3.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4.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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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超越合理懷疑,可能90%犯罪嫌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s)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 Exc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Vs 251 II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III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IV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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