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99 條(科刑或免刑判決)
- 1.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2.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 3.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 4.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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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99 條規範刑事判決中的科刑與免刑兩條路徑,免刑判決可附道歉、悔過書、慰撫金條件,慰撫金部分直接成為強制執行名義。
Q · 刑事案件法官判「免刑」是什麼意思?跟無罪有差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99 條,免刑判決是法院認定被告犯罪成立、但依刑法第 61 條等規定免除刑罰之執行。被告仍有犯罪紀錄與前科,會影響求職、出國、公務員資格。法官在做免刑判決前,可經告訴人同意命被告道歉、立悔過書或支付慰撫金,慰撫金條款直接成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被害人不用另打民事訴訟。
白話解讀
一個刑事案件打到最後,法官手上有三張牌可以打:有罪判刑、有罪免刑、無罪。這條講的是前兩張。有罪但判刑很好理解:偷東西判幾個月、傷害判罰金。但「有罪免刑」這張牌很多人不知道存在:法官已經認定你犯罪成立,但告訴你「這次就算了」。這在刑法第61條列的輕微案件中可能發生(例如情節顯可憫恕的普通竊盜)。更驚人的是第二項:法官決定免刑前,可以先跟告訴人商量,要求被告道歉、寫悔過書、付慰撫金。這三樣東西如果寫進判決書,第三樣(慰撫金)直接就是民事強制執行名義。意思是你不用另外打民事求償官司,這張刑事判決書就能拿去法院聲請扣押對方薪水或財產。這個設計省掉了被害人半年到一年的民事訴訟。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99 條為刑事第一審判決之種類規範,建立法院在被告犯罪已經證明後的兩種處置路徑:科刑判決(諭知刑罰)與免刑判決(依刑法第 61 條免除其刑),並在免刑判決中內建被害人賠償的快速通道,使刑事程序得直接產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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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免刑判決是什麼?跟無罪差在哪?▾
免刑是有罪但免除刑罰,仍有前科;無罪則完全不構成犯罪、無前科。
Q2什麼案件可以免刑?▾
依刑法第 61 條列舉之輕微罪名,如情節顯可憫恕之普通竊盜、輕微傷害、親屬間犯罪等。
Q3免刑判決會有前科嗎?▾
會。免刑判決仍是有罪判決,被告會留下犯罪紀錄。
Q4免刑判決的慰撫金對方不付怎麼辦?▾
依本條第 5 項,慰撫金條款直接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可逕向法院聲請扣押對方薪資、存款或財產。
Q5免刑跟緩刑差在哪?▾
免刑是不執行刑罰、無附條件考驗期;緩刑是先宣告刑度後暫緩執行、有 2-5 年考驗期,期滿未撤銷視為未受宣告。
Q6免刑跟不起訴差在哪?▾
免刑由法院判決後成立,仍有前科;不起訴由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決定,無前科。
Q7告訴人不同意免刑會怎樣?▾
告訴人不同意附條件,法官無法依本條第 2 項命被告為道歉、悔過、慰撫金等事項,免刑判決本身仍可能成立但無附帶賠償條款。
Q8免刑判決可以上訴嗎?▾
可以。免刑屬實體判決,當事人不服可依刑事訴訟法上訴程序提起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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