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98-1 條
對於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四條停止或繼續審判之裁定,或駁回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項或前條聲請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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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之 1(112 年新增)明定停止審判、繼續審判及駁回繼續審判聲請的裁定均得抗告,補強停審救濟漏洞。
Q · 法院裁定停審或駁回繼續審判,可以救濟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之 1,民國 112 年 12 月 1 日起,三類停審裁定可以提起抗告:第一類為停止或繼續審判之裁定(含第 294 條第 1、2 項與第 295 條至第 298 條情形);第二類為駁回第 294 條第 5 項聲請之裁定;第三類為駁回第 298 條繼續審判聲請之裁定。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由上級法院審查原裁定是否違法或不當。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被停審、或你聲請繼續審判被法院駁回,以前你只能摸摸鼻子。這條 112 年 12 月 1 日才上線的新規定,把你手上多塞了一把救濟的鑰匙:你可以抗告。聽起來是小動作,但對實務影響巨大。以前法院一句「本件停止審判」就把案子冰起來,當事人、辯護人只能望卷興嘆,因為停審裁定本身不能抗告,等於一手遮天。現在不一樣了。停審、繼續審判、駁回聲請這三種裁定通通可以抗告,上級法院必須審查。這條存在的理由很現實:停審一停可能就是好幾年,被告的人生被凍結,沒有救濟途徑等於沒有程序正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之 1 為民國 112 年 12 月 1 日施行的新增程序救濟條款,明定法院關於停止審判、繼續審判之裁定,以及駁回第 294 條第 5 項或第 298 條繼續審判聲請之裁定,當事人、辯護人均得提起抗告。本條補強長年來停審類裁定欠缺救濟途徑的制度漏洞,將法院的訴訟指揮裁量納入上級法院審查範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之 1 是什麼?▾
112 年新增的程序救濟條款,明定三類停審類裁定可抗告。
Q2什麼裁定可以依本條抗告?▾
停止審判、繼續審判、駁回繼續審判聲請等三類裁定。
Q3抗告權人有哪些?▾
當事人(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輔佐人,被害人需透過檢察官。
Q4停審裁定怎麼抗告?▾
10 日內遞抗告狀載明具體理由附佐證,向原裁定法院遞狀轉送上級。
Q5抗告期間怎麼算?▾
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依刑事訴訟法第 406 條計算。
Q6112 年 12 月 1 日前的裁定能抗告嗎?▾
不能。新法不溯及既往,僅施行日後做成的裁定適用。
Q7停審抗告 vs 上訴差在哪?▾
抗告針對裁定(程序事項),上訴針對判決(實體事項)。
Q8被害人能依本條抗告嗎?▾
被害人非當事人不能直接抗告,但可透過檢察官提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before_2023_12 | after_2023_12 | appeal_review | retrial | type_1 | type_2 | type_3 |
|---|---|---|---|---|---|---|---|
| 112 年新法施行前後 | 停審類裁定不可抗告,當事人僅能接受 | 三類停審裁定可抗告,10 日內可救濟 | — | — | — | — | — |
| 抗告 vs 重新審理 | — | — | 上級法院僅審查原裁定是否違法或不當 | 不重新進行本案實體審理 | — | — | — |
| 三類可抗告裁定 | — | — | — | — | 停止審判裁定(第 294 條第 1、2 項及第 295-297 條) | 繼續審判裁定(第 298 條) | 駁回第 294 條第 5 項或第 298 條繼續審判聲請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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