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98-1 條

對於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四條停止或繼續審判之裁定,或駁回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項或前條聲請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之 1(112 年新增)明定停止審判、繼續審判及駁回繼續審判聲請的裁定均得抗告,補強停審救濟漏洞。

Q · 法院裁定停審或駁回繼續審判,可以救濟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之 1,民國 112 年 12 月 1 日起,三類停審裁定可以提起抗告:第一類為停止或繼續審判之裁定(含第 294 條第 1、2 項與第 295 條至第 298 條情形);第二類為駁回第 294 條第 5 項聲請之裁定;第三類為駁回第 298 條繼續審判聲請之裁定。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由上級法院審查原裁定是否違法或不當。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被停審、或你聲請繼續審判被法院駁回,以前你只能摸摸鼻子。這條 112 年 12 月 1 日才上線的新規定,把你手上多塞了一把救濟的鑰匙:你可以抗告。聽起來是小動作,但對實務影響巨大。以前法院一句「本件停止審判」就把案子冰起來,當事人、辯護人只能望卷興嘆,因為停審裁定本身不能抗告,等於一手遮天。現在不一樣了。停審、繼續審判、駁回聲請這三種裁定通通可以抗告,上級法院必須審查。這條存在的理由很現實:停審一停可能就是好幾年,被告的人生被凍結,沒有救濟途徑等於沒有程序正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之 1 為民國 112 年 12 月 1 日施行的新增程序救濟條款,明定法院關於停止審判、繼續審判之裁定,以及駁回第 294 條第 5 項或第 298 條繼續審判聲請之裁定,當事人、辯護人均得提起抗告。本條補強長年來停審類裁定欠缺救濟途徑的制度漏洞,將法院的訴訟指揮裁量納入上級法院審查範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之 1 是什麼?

112 年新增的程序救濟條款,明定三類停審類裁定可抗告。

Q2什麼裁定可以依本條抗告?

停止審判、繼續審判、駁回繼續審判聲請等三類裁定。

Q3抗告權人有哪些?

當事人(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輔佐人,被害人需透過檢察官。

Q4停審裁定怎麼抗告?

10 日內遞抗告狀載明具體理由附佐證,向原裁定法院遞狀轉送上級。

Q5抗告期間怎麼算?

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依刑事訴訟法第 406 條計算。

Q6112 年 12 月 1 日前的裁定能抗告嗎?

不能。新法不溯及既往,僅施行日後做成的裁定適用。

Q7停審抗告 vs 上訴差在哪?

抗告針對裁定(程序事項),上訴針對判決(實體事項)。

Q8被害人能依本條抗告嗎?

被害人非當事人不能直接抗告,但可透過檢察官提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labelbefore_2023_12after_2023_12appeal_reviewretrialtype_1type_2type_3
112 年新法施行前後停審類裁定不可抗告,當事人僅能接受三類停審裁定可抗告,10 日內可救濟
抗告 vs 重新審理上級法院僅審查原裁定是否違法或不當不重新進行本案實體審理
三類可抗告裁定停止審判裁定(第 294 條第 1、2 項及第 295-297 條)繼續審判裁定(第 298 條)駁回第 294 條第 5 項或第 298 條繼續審判聲請之裁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419 条(決定に対する抗告)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02조(항고)
🇩🇪 德國StPO § 304(Beschwerde gegen richterliche Entscheidun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86 et s.(appel des ordonnanc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