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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98-1 條

對於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四條停止或繼續審判之裁定,或駁回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項或前條聲請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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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之 1(112 年新增)明定停止審判、繼續審判及駁回繼續審判聲請的裁定均得抗告,補強停審救濟漏洞。

Q · 法院裁定停審或駁回繼續審判,可以救濟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之 1,民國 112 年 12 月 1 日起,三類停審裁定可以提起抗告:第一類為停止或繼續審判之裁定(含第 294 條第 1、2 項與第 295 條至第 298 條情形);第二類為駁回第 294 條第 5 項聲請之裁定;第三類為駁回第 298 條繼續審判聲請之裁定。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由上級法院審查原裁定是否違法或不當。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被停審、或你聲請繼續審判被法院駁回,以前你只能摸摸鼻子。這條 112 年 12 月 1 日才上線的新規定,把你手上多塞了一把救濟的鑰匙:你可以抗告。聽起來是小動作,但對實務影響巨大。以前法院一句「本件停止審判」就把案子冰起來,當事人、辯護人只能望卷興嘆,因為停審裁定本身不能抗告,等於一手遮天。現在不一樣了。停審、繼續審判、駁回聲請這三種裁定通通可以抗告,上級法院必須審查。這條存在的理由很現實:停審一停可能就是好幾年,被告的人生被凍結,沒有救濟途徑等於沒有程序正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之 1 為民國 112 年 12 月 1 日施行的新增程序救濟條款,明定法院關於停止審判、繼續審判之裁定,以及駁回第 294 條第 5 項或第 298 條繼續審判聲請之裁定,當事人、辯護人均得提起抗告。本條補強長年來停審類裁定欠缺救濟途徑的制度漏洞,將法院的訴訟指揮裁量納入上級法院審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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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時候可以對停審裁定抗告?

三種情況:一、法院裁定停止或繼續審判;二、法院駁回聲請繼續審判;三、法院駁回第 294 條第 5 項的相關聲請。這三類裁定都可以在送達後 10 日內抗告。內行人提示:112 年 12 月 1 日前做的裁定不適用本條,只有新法施行後的裁定才有抗告權。

Q2抗告會讓我的案件變好嗎?

不一定。抗告是讓上級法院審查原裁定是否違法或不當,不是重新審理案件。如果上級法院維持原裁定,情況不變;如果廢棄原裁定,案件回到原法院重新裁定。但重點是多了一次被聽到的機會,也迫使法院對裁定負責。內行人提示:抗告意義不只是翻案,還在於讓法院的裁量理由攤在陽光下,為後續程序留下紀錄。

Q3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之 1 是什麼?

112 年 12 月 1 日新增施行的程序救濟條款,明定停審、繼續審判、駁回繼續審判聲請三類裁定都可以提起抗告。

Q4停審抗告是什麼?

對法院停止審判、繼續審判或駁回繼續審判聲請之裁定,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審查的救濟程序。

Q5什麼裁定可以依本條抗告?

三類:停止審判裁定(第 294 條第 1、2 項及第 295-297 條情形)、繼續審判裁定(第 298 條)、駁回第 294 條第 5 項或第 298 條繼續審判聲請之裁定。

Q6停審抗告權人有哪些?

當事人(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輔佐人。被害人非當事人不能直接抗告,但可透過檢察官提起。

Q7停審裁定怎麼抗告?

10 日內撰寫抗告狀載明原裁定違法或不當的具體理由 → 附醫師證明、民事判決、證人聯絡等佐證 → 向原裁定法院遞狀(轉送上級法院)。

Q8抗告狀要寫什麼?

原裁定全文與案號、抗告人身分、不服理由(事實認定錯誤或法律適用違誤)、具體佐證、請求上級法院廢棄原裁定的聲明。

Q9抗告期間怎麼算?

依刑訴第 406 條,自裁定送達次日起算 10 日,為不變期間,逾期即告確定無法救濟。

Q10抗告之後會發生什麼事?

上級法院審查後可能維持、廢棄或變更原裁定。廢棄者案件回原法院重新裁定。抗告期間原裁定效力不停止(案件仍停審)。

Q11停審抗告 vs 上訴差在哪?

抗告針對裁定(程序事項,如停審、駁回聲請),上訴針對判決(實體事項,如有罪無罪、刑度)。期間都是 10 日但救濟對象不同。

Q12112 年 12 月 1 日前的停審裁定能抗告嗎?

不能。新法不溯及既往,僅施行日後做成的裁定適用。舊裁定當時不可抗告,新法施行不會回溯開啟救濟管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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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新法施行前後停審類裁定不可抗告,當事人僅能接受三類停審裁定可抗告,10 日內可救濟
抗告 vs 重新審理上級法院僅審查原裁定是否違法或不當不重新進行本案實體審理
三類可抗告裁定停止審判裁定(第 294 條第 1、2 項及第 295-297 條)繼續審判裁定(第 298 條)駁回第 294 條第 5 項或第 298 條繼續審判聲請之裁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419 条(決定に対する抗告)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02조(항고)
🇩🇪 德國StPO § 304(Beschwerde gegen richterliche Entscheidun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86 et s.(appel des ordonn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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