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98 條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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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規範停止審判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均得主動聲請。
Q · 刑事案件被停審了,可以主動推動法院繼續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當原本造成停止審判的原因(被告精神障礙、民事先決問題、其他刑事案件待決等)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三類主體均得主動向法院聲請繼續審判。民國 112 年修法將辯護人、輔佐人正式納入聲請權人,擴大程序推動權,避免案件冷在法院系統。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不是只能一路審到底。法律承認有些狀況下必須按暫停鍵:被告精神狀況突然無法應訴、證人在國外回不來、民事判決結果會決定刑事怎麼判。這條告訴你的是後半段:暫停的原因消失了,審判要重新啟動。關鍵在於「誰可以催法院繼續」。過去只有檢察官和被告可以聲請,112年修法後把辯護人、輔佐人也拉進來。為什麼這件事對你很重要?因為刑事案件被停在那裡等於你的人生被凍住:保釋金動不了、工作應徵要寫「涉案中」、出國會被攔。被告家屬經常以為「暫停」是法院的慈悲,其實那是雙面刃,停太久你就爛在程序裡。這條就是那把主動解凍的鑰匙。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為刑事審判程序的「解凍規範」,當依第 294 至 297 條所定停止審判事由(被告精神障礙、先決民事問題、相牽連他罪、其他先決刑事案件)消滅後,法院應繼續審判;同時賦予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主動聲請繼續審判之程序推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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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是什麼?▾
刑事審判被暫停後解凍的法源依據,含三類聲請權人。
Q2誰可以聲請繼續審判?▾
當事人(檢察官、被告、自訴人)、辯護人、輔佐人。
Q3停止審判的原因有哪些?▾
被告精神障礙、相牽連他罪、其他先決刑事案件、民事先決問題。
Q4112 年修法改了什麼?▾
增列辯護人、輔佐人為聲請繼續審判權人。
Q5怎麼聲請繼續審判?▾
書面遞狀向承審法院,附停止原因消滅證據。
Q6法院駁回聲請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 298-1 條於 10 日內提抗告。
Q7聲請有時間限制嗎?▾
無法定時效,但越早遞越好避免證據滅失。
Q8輔佐人能單獨聲請嗎?▾
可以,112 年後輔佐人有獨立聲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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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ature | before_112 | after_112 |
|---|---|---|
| 聲請權人 | 僅當事人(檢察官、被告、自訴人) | 當事人 + 辯護人 + 輔佐人 |
| 對裁定救濟 | 不得抗告(學說爭議) | 得抗告(第 298-1 條) |
| 程序推動主體 | 以法院主動為原則 | 明文承認當事人主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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