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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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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規範停止審判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均得主動聲請。

Q · 刑事案件被停審了,可以主動推動法院繼續嗎?

能。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皆可聲請,不必等法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當原本造成停止審判的原因(被告精神障礙、民事先決問題、其他刑事案件待決等)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三類主體均得主動向法院聲請繼續審判。民國 112 年修法將辯護人、輔佐人正式納入聲請權人,擴大程序推動權,避免案件冷在法院系統。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不是只能一路審到底。法律承認有些狀況下必須按暫停鍵:被告精神狀況突然無法應訴、證人在國外回不來、民事判決結果會決定刑事怎麼判。這條告訴你的是後半段:暫停的原因消失了,審判要重新啟動。關鍵在於「誰可以催法院繼續」。過去只有檢察官和被告可以聲請,112年修法後把辯護人、輔佐人也拉進來。為什麼這件事對你很重要?因為刑事案件被停在那裡等於你的人生被凍住:保釋金動不了、工作應徵要寫「涉案中」、出國會被攔。被告家屬經常以為「暫停」是法院的慈悲,其實那是雙面刃,停太久你就爛在程序裡。這條就是那把主動解凍的鑰匙。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為刑事審判程序的「解凍規範」,當依第 294 至 297 條所定停止審判事由(被告精神障礙、先決民事問題、相牽連他罪、其他先決刑事案件)消滅後,法院應繼續審判;同時賦予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主動聲請繼續審判之程序推動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停審的案子什麼時候才會重啟?都要等法院嗎?

不用等。只要造成停審的原因消失了(被告恢復、民事判決確定、證人回國等),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任一方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繼續審判。112 年 12 月前只有當事人有這個權利,之後辯護人、輔佐人也加入。內行人提示:法院卷宗堆積,冷案常被忽略,主動遞狀比等通知快很多。

Q2我是被告的爸爸擔任輔佐人,我能幫兒子推動案子繼續嗎?

可以。112 年修法後輔佐人被納入聲請權人名單,你可以直接以輔佐人身分向法院遞狀聲請繼續審判,不需要透過律師。遞狀時記得附上兒子恢復的醫師證明。內行人提示:輔佐人不只是陪同出庭的角色,程序推動權在手上就要善用。

Q3如果法院不同意繼續審判,我還能怎麼辦?

可以抗告。依刑事訴訟法第 298-1 條,對於停止或繼續審判的裁定,以及駁回繼續審判聲請的裁定,都可以提起抗告。這是 112 年 12 月新增的救濟管道。內行人提示:抗告狀要在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遞出,時間很短,收到不利裁定立刻找律師討論。

Q4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是什麼?

刑事審判被暫停後解凍的法源依據。規定停止審判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且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三類主體均得主動聲請。

Q5什麼叫停止審判?

依刑事訴訟法第 294 至 297 條,因被告精神障礙、相牽連他罪、民事先決問題等事由,法院裁定暫時中止審判程序的程序狀態。

Q6誰是輔佐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被告的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得於審判中陪同被告並為法律行為。

Q7112 年修法到底改了什麼?

增列辯護人、輔佐人為繼續審判聲請權人,且配套增訂第 298-1 條提供抗告救濟管道,象徵當事人程序主導權擴張。

Q8怎麼聲請繼續審判?

確認停止原因消滅 → 撰寫聲請書(載明案號、消滅時點、佐證)→ 親送或郵寄承審法院刑事庭 → 等候裁定。

Q9繼續審判聲請書要附什麼證據?

依停止原因不同:精神障礙附醫師復原診斷書、民事先決問題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他罪相關附該案判決書。

Q10聲請後法院多久會裁定?

實務通常 1-3 個月內。若卷宗龐大或需傳訊鑑定可能更久。主動遞狀比被動等候快 3-6 個月。

Q11法院駁回聲請的話怎麼救濟?

依刑事訴訟法第 298-1 條於收受裁定書 10 日內向上級法院提抗告。期間極短,收到不利裁定立刻找律師。

Q12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三者聲請權有什麼差別?

112 年後三者皆有獨立聲請權,無位階差別。但辯護人因瞭解卷宗最為實務主流;輔佐人多用於精神障礙被告家屬主動推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before_112after_112
聲請權人僅當事人(檢察官、被告、自訴人)當事人 + 辯護人 + 輔佐人
對裁定救濟不得抗告(學說爭議)得抗告(第 298-1 條)
程序推動主體以法院主動為原則明文承認當事人主導

before_112

聲請權人
僅當事人(檢察官、被告、自訴人)
對裁定救濟
不得抗告(學說爭議)
程序推動主體
以法院主動為原則

after_112

聲請權人
當事人 + 辯護人 + 輔佐人
對裁定救濟
得抗告(第 298-1 條)
程序推動主體
明文承認當事人主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314 条(公判手続の停止)及第 315 条(停止事由消滅後の続行)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06조(공판절차의 정지)及 제309조(재개)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審理)及第二百零八条
德國StPO § 205(vorläufige Einstellung)與 § 228-229(Unterbrechung und Fortsetzung der Hauptverhandl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397-3 et 380-1(sursis à statuer et reprise)
美國18 U.S.C. § 4241(mental competency to stand trial; restoration proceedings under § 4246)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被告有無意見。   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益之證據。

(0231129 制定)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0560113 全文修正)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二百九十七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1121201 修正)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立法理由為配合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項,新增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停止審判,爰於本條增訂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以求一致。

(0170728 制定)

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被告有無意見。   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益之證據。

(0231129 制定)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0560113 全文修正)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二百九十七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1121201 修正)

為配合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項,新增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停止審判,爰於本條增訂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以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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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規定:「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