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94 條
- 1.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 2.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 3.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 4.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 5.有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審判之原因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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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規範被告因精神障礙或疾病無法受審時應停止審判,112 年修法擴大保護並賦予家屬聲請權。
Q · 家人失智被起訴,能聲請暫停審判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第一項,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訴訟行為能力者,應停止審判。112 年修法新增第五項,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皆得聲請停止審判。家屬可依第 35 條擔任輔佐人後行使聲請權,附上司法精神鑑定報告為決勝關鍵。
白話解讀
如果你被起訴了,但你因為精神障礙或重病完全聽不懂法官在說什麼,法院能直接判你嗎?112 年修法後答案很清楚:不能。這條守住一條底線,被告必須「聽得懂、答得出」才能被審判。以前用的是「心神喪失」這種醫學用語,修法後改為「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白話講就是:你要能理解自己被告什麼、能跟律師討論怎麼辯護。做不到,審判必須停下來等你恢復。但有個例外:如果你顯然應該被判無罪或免刑,就算你聽不懂,法官也可以不等你、直接判你無罪救你脫離訴訟程序。這條也是 112 年新增「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可以自己聲請停止審判」的起點,你不再只能被動等法官發現。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為審判程序停止規範,要求被告因精神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因疾病不能到庭時應停止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情形者得逕行判決,並賦予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主動聲請權,是被告程序主體地位的核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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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是什麼?▾
規範被告因精神或心智障礙、或因疾病不能到庭時應停止審判的程序安全閥。
Q2誰可以聲請停止審判?▾
112 年修法後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皆可聲請(第五項),不再只能被動等法官發現。
Q3停止審判後案件就無罪嗎?▾
不是。停止只是暫停,被告恢復能力後依第 298 條繼續審判,永遠不能恢復才可能長期停滯。
Q4失智症被告適用嗎?▾
適用。112 年修法將標準從醫學「心神喪失」改為功能性「不解訴訟行為意義」,失智症明確納入。
Q5什麼證據能證明被告不能受審?▾
司法精神鑑定報告為決勝關鍵,醫學中心司法精神科診斷書、神經內科病歷、家屬照護紀錄為佐證。
Q6聲請停止審判要繳裁判費嗎?▾
不用。停止審判聲請屬程序行為非新訴訟,免裁判費。
Q7112 年修法到底改了什麼?▾
三大變革:放寬標準(心神喪失→不解訴訟意義)、擴大事由(含其他心智障礙)、新增聲請權(辯護人、輔佐人)。
Q8顯有無罪情形可以不停止審判嗎?▾
可以。第三項規定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情形時,法官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救其脫離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s |
|---|---|
| 與民事訴訟法停止訴訟程序(民訴 §168-181)比較 | [ { "label": "本條(刑訴 §294)", "key_diff": "保護被告程序主體地位,須恢復能力或顯有無罪情形方可處理" }, { "label": "民訴停止訴訟", "key_diff": "保護當事人程序權,當事人死亡、能力喪失即時停止由繼承人或法代承受" } ] |
| 與刑法第 19 條責任能力比較 | [ { "label": "本條(程序能力)", "key_diff": "判斷被告現在能否參與訴訟,影響審判進行" }, { "label": "刑法 §19(責任能力)", "key_diff": "判斷被告行為時能否辨識違法,影響有無刑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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