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令刑(二)字第 056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7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並經法院裁定停止審判者,在原因未消滅前,應受原裁定之拘束,前經本部令釋在案。如未經裁定停止審判前,可否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於被告所在地設臨時庭乙節。按該條雖規定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未設分院地方臨時開庭,在解釋上應指法院於客觀上無法執行審判職務,如天災、戰爭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之情形發生而言,並非指被告因疾病等個人之原因亦可適用,此時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並經法院裁定停止審判者,在原因未消滅前,應受原裁定之拘束,前經本部令釋在案。如未經裁定停止審判前,可否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於被告所在地設臨時庭乙節。按該條雖規定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未設分院地方臨時開庭,在解釋上應指法院於客觀上無法執行審判職務,如天災、戰爭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之情形發生而言,並非指被告因疾病等個人之原因亦可適用,此時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7)台令刑(二)字第 056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7 年 01 月 24 日發布,要旨: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並經法院裁定停止審判者,在原因未消滅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