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93 條(連續開庭與更新審判事由(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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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繼續審理原則
shiuning
4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更新審判程序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