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92 條
- 1.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審判程序。
- 2.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法官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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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92 條規定審判期日合議庭法官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準備程序法官更易則毋庸更新。
Q · 合議庭法官換人,審判程序要重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92 條,審判期日合議庭任一參與法官有更易(調動、退休、請假)時,整個審判程序必須更新,已調查證據、傳喚證人全部重來。但第 2 項明定例外:參與準備程序的法官更易毋庸更新。違反本條依第 379 條第 13 款屬當然違背法令,是上訴第三審強力理由。實務上多數被告不知道可主張,沒當庭聲請並記明筆錄,事後力道大幅減弱。
白話解讀
刑事法庭的合議庭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可以隨意換人。如果中間有一位法官調動、請假、退休,整個審判程序必須從頭來過。之前開的庭、傳喚的證人、調查的證據,全部要重新跑一次。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刑事訴訟有條核心原則叫直接審理:判你有罪無罪的法官,必須自己親耳聽過每位證人的證詞、親眼看過被告在庭上的神情。沒親自參與的人,不能下判決。這條法律就是直接審理主義的守門員。但它有個陷阱:大部分被告不知道自己能主張更新程序。法官換了、法院繼續開庭、沒人提醒就這樣過了,等判決下來才覺得哪裡不對。如果你的案子發生法官更易卻沒更新程序,這是上訴到第三審的強力理由之一,因為違反這條規定會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刑訴法第379條第13款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的當然違背法令事由)。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92 條為直接審理主義之程序保障條款,明定審判期日合議庭參與之法官必須始終出庭,任一更易即須更新審判程序,俾使作成判決之法官必親自參與證據調查;第 2 項對準備程序法官更易則設例外,因準備程序非實質審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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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刑事訴訟法第 292 條?▾
規定審判期日法官更易應更新審判程序的直接審理主義條款
Q2法官換了整個審判要從頭來嗎?▾
審判期日階段是,準備程序例外不用
Q3合議庭三位法官只換一位也算嗎?▾
算。法律寫始終出庭,任一更易就要更新
Q4法院沒更新程序怎麼辦?▾
當庭聲請並記明筆錄,事後可作上訴理由
Q5違反第 292 條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依第 379 條第 13 款構成當然違背法令
Q6民事訴訟也有相同規定嗎?▾
沒有。民訴可採前法官筆錄繼續審
Q7判決後才發現法官更易沒更新,還能主張嗎?▾
能,列為上訴理由但力道打折
Q8我怎麼確認合議庭是否更易?▾
比對歷次筆錄記載的法官姓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rial_session | preparation_session |
|---|---|---|
| 適用階段 | 審判期日(實際進行證據調查、辯論) | 準備程序(爭點整理、證據能力裁定) |
| 法官更易效果 | 整個審判程序必須更新 | 毋庸更新,新法官可直接接續 |
| 法律依據 | 刑訴 §292 第 1 項 | 刑訴 §292 第 2 項(例外) |
| 違反後果 | 依 §379 第 13 款當然違背法令 | 無程序瑕疵 |
| 可否主張上訴 | 可作為上訴第三審理由 | 不構成上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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