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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92 條

  1. 1.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審判程序
  2. 2.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法官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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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92 條規定審判期日合議庭法官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準備程序法官更易則毋庸更新。

Q · 合議庭法官換人,審判程序要重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92 條,審判期日合議庭任一參與法官有更易(調動、退休、請假)時,整個審判程序必須更新,已調查證據、傳喚證人全部重來。但第 2 項明定例外:參與準備程序的法官更易毋庸更新。違反本條依第 379 條第 13 款屬當然違背法令,是上訴第三審強力理由。實務上多數被告不知道可主張,沒當庭聲請並記明筆錄,事後力道大幅減弱。

白話解讀

刑事法庭的合議庭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可以隨意換人。如果中間有一位法官調動、請假、退休,整個審判程序必須從頭來過。之前開的庭、傳喚的證人、調查的證據,全部要重新跑一次。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刑事訴訟有條核心原則叫直接審理:判你有罪無罪的法官,必須自己親耳聽過每位證人的證詞、親眼看過被告在庭上的神情。沒親自參與的人,不能下判決。這條法律就是直接審理主義的守門員。但它有個陷阱:大部分被告不知道自己能主張更新程序。法官換了、法院繼續開庭、沒人提醒就這樣過了,等判決下來才覺得哪裡不對。如果你的案子發生法官更易卻沒更新程序,這是上訴到第三審的強力理由之一,因為違反這條規定會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刑訴法第379條第13款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的當然違背法令事由)。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92 條為直接審理主義之程序保障條款,明定審判期日合議庭參與之法官必須始終出庭,任一更易即須更新審判程序,俾使作成判決之法官必親自參與證據調查;第 2 項對準備程序法官更易則設例外,因準備程序非實質審理階段。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刑事訴訟法第 292 條?

規定審判期日法官更易應更新審判程序的直接審理主義條款

Q2法官換了整個審判要從頭來嗎?

審判期日階段是,準備程序例外不用

Q3合議庭三位法官只換一位也算嗎?

算。法律寫始終出庭,任一更易就要更新

Q4法院沒更新程序怎麼辦?

當庭聲請並記明筆錄,事後可作上訴理由

Q5違反第 292 條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依第 379 條第 13 款構成當然違背法令

Q6民事訴訟也有相同規定嗎?

沒有。民訴可採前法官筆錄繼續審

Q7判決後才發現法官更易沒更新,還能主張嗎?

能,列為上訴理由但力道打折

Q8我怎麼確認合議庭是否更易?

比對歷次筆錄記載的法官姓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rial_sessionpreparation_session
適用階段審判期日(實際進行證據調查、辯論)準備程序(爭點整理、證據能力裁定)
法官更易效果整個審判程序必須更新毋庸更新,新法官可直接接續
法律依據刑訴 §292 第 1 項刑訴 §292 第 2 項(例外)
違反後果依 §379 第 13 款當然違背法令無程序瑕疵
可否主張上訴可作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不構成上訴理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315 条(公判手続の更新)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01조(공판절차의 갱신)
🇩🇪 德國StPO § 226(Ununterbrochene Gegenwart)+ § 229(Unterbrechung der Hauptverhandl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 principe de continuité de la composition du tribunal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25(Judge's dis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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