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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審判程序
  2. 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法官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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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y771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379 9款
yyhan48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審判中變更法官,應更新審判程序。 準備程序中變更法官,無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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