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95 條(停止審判(二)-相關之他罪判決)
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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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95 條規定,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起訴者,法院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審判。
Q · 我的罪要靠別人先被定罪才成立,能讓法官先停下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95 條,當你被告的罪名是否成立必須以另一個罪(他罪)為前提,而那個他罪已經起訴正在審理中時,你可以透過辯護人向法官聲請停止本罪審判,等他罪判決確定後再繼續。典型情境包括收贓罪須以竊盜成立為前提、教唆犯須以正犯成立為前提、偽證罪須以主案事實確定為前提。本條用「得」字代表是法官裁量,不是自動停止,必須主動聲請並具體說明兩案的決定性連結。
白話解讀
有時候一個犯罪成不成立,要看另一個案件的結果。舉例:你被告「收贓」,但「贓物的本案竊盜」還在另一個法庭審理中。如果竊盜案最後判無罪(不存在原始犯罪),那你的收贓案根本不成立。在這種前案未定、後案卡住的情況下,法律讓後案的法官有權暫停審判,等前案確定再繼續。這條不是強制停止,是「得」(可以)停止,法官有裁量空間。對被告來說,這條可能是救命的暫停鍵:在前案還沒確定前,不讓後案草率結案。對檢察官來說,這是避免矛盾判決的閥門:不會出現前案判不構成但後案卻已經把你的收贓罪定下來的荒謬結果。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95 條規範審判中之停止程序,當本罪犯罪是否成立必須以他罪為決定前提,且他罪已經起訴者,法院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本條屬於從屬性犯罪審判中避免矛盾判決的裁量機制,與第 296 條(他罪重刑判決)、第 297 條(民事關係為斷)並列為刑事審判中三大法定停止審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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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停止審判?▾
法院依法暫停本罪審理,等待相關事實或判決確定後再繼續的程序
Q2刑訴 295 條什麼時候適用?▾
本罪是否成立必須以他罪為前提(如收贓需竊盜、偽證需主案事實、教唆需正犯成立)
Q3誰可以聲請停止審判?▾
被告及其辯護人可主動聲請,檢察官亦可,法官得依職權裁定但實務多須當事人聲請
Q4聲請停止審判要寫什麼?▾
聲請狀須具體說明兩案連結、引用他罪案號與承審法院、附上起訴書影本
Q5法官駁回聲請怎麼辦?▾
可在辯論終結前反覆聲請補強理由,並在上訴時作為程序爭點主張審判程序不當
Q6他罪判無罪,本罪會自動撤銷嗎?▾
不會自動撤銷,但構成要件前提瓦解,是強力的無罪答辯素材
Q7295 條跟 296 條有什麼差別?▾
295 條看『他罪是否成立』,296 條看『他罪是否受重刑』,兩者觸發條件不同
Q8停止審判期間羈押還算嗎?▾
羈押期間依刑訴法另行計算,停止審判不當然停止羈押期間之進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條文 | 觸發條件 | 性質 | 典型適用 |
|---|---|---|---|
| 刑訴 295 | 犯罪成立以他罪為斷 | 得停止(裁量) | 收贓、教唆、偽證 |
| 刑訴 296 | 他罪應受重刑判決而本罪科刑於否輕重有影響 | 得停止(裁量) | 數罪併罰之量刑考量 |
| 刑訴 297 | 犯罪成立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起訴 | 得停止(裁量) | 侵占、背信、詐欺涉民事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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