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95 條規定,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起訴者,法院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審判。
Q · 我的罪要靠別人先被定罪才成立,能讓法官先停下嗎?
能,依刑訴法 295 條聲請停止審判
依刑事訴訟法第 295 條,當你被告的罪名是否成立必須以另一個罪(他罪)為前提,而那個他罪已經起訴正在審理中時,你可以透過辯護人向法官聲請停止本罪審判,等他罪判決確定後再繼續。典型情境包括收贓罪須以竊盜成立為前提、教唆犯須以正犯成立為前提、偽證罪須以主案事實確定為前提。本條用「得」字代表是法官裁量,不是自動停止,必須主動聲請並具體說明兩案的決定性連結。
有時候一個犯罪成不成立,要看另一個案件的結果。舉例:你被告「收贓」,但「贓物的本案竊盜」還在另一個法庭審理中。如果竊盜案最後判無罪(不存在原始犯罪),那你的收贓案根本不成立。在這種前案未定、後案卡住的情況下,法律讓後案的法官有權暫停審判,等前案確定再繼續。這條不是強制停止,是「得」(可以)停止,法官有裁量空間。對被告來說,這條可能是救命的暫停鍵:在前案還沒確定前,不讓後案草率結案。對檢察官來說,這是避免矛盾判決的閥門:不會出現前案判不構成但後案卻已經把你的收贓罪定下來的荒謬結果。
刑事訴訟法第 295 條規範審判中之停止程序,當本罪犯罪是否成立必須以他罪為決定前提,且他罪已經起訴者,法院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本條屬於從屬性犯罪審判中避免矛盾判決的裁量機制,與第 296 條(他罪重刑判決)、第 297 條(民事關係為斷)並列為刑事審判中三大法定停止審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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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本條寫「得」停止,代表法官有裁量權,實務上多數法官不會主動停止,除非明顯看出兩案有決定性連結。你必須透過辯護人主動聲請並說明理由。內行人提示:聲請書要具體寫出「本罪的構成要件直接以他罪成立為前提」、引用他罪案號和承審法院,並附上他罪起訴書影本,法官才會認真考慮。
不一定自動無罪,但會成為有利證據。如果你的罪名以他罪為前提(例如收贓需要先有竊盜),他罪判無罪意味著構成要件的前提不存在,你的罪名基礎瓦解。但你仍要主動主張這個連結,法官不會自動幫你翻案。內行人提示:他罪若判無罪確定,你應立即以此作為無罪答辯的核心,並引用本條停止審判的原意,強化你在後案的答辯力度。
刑事審判中當本罪成立須以他罪為前提且他罪已起訴時,法官得停止本罪審判的程序裁量規定。
本罪構成要件以他罪成立為前提的罪名,典型如收贓需竊盜、教唆需正犯、偽證需主案事實。
本罪是否成立的關鍵事實或法律前提,必須等待他罪判決才能確定,兩案有決定性連結。
停止只是暫停程序等待他罪確定後繼續審理;撤銷起訴是檢察官終結偵查不再追訴。
透過辯護人撰寫聲請狀,引用本條與他罪案號,附起訴書影本,向承審法院提出。
刑事程序聲請不繳裁判費,但若委任律師有律師費,個案約 2-5 萬不等。
比對兩案起訴書構成要件、引用法學通說、附判例參考,論述本罪無他罪即不成立。
蒐集他罪新證據、學說見解、類似案例裁定,於辯論終結前反覆聲請或上訴爭點留待第二審主張。
295 看『他罪是否成立』為前提;296 看『他罪是否受重刑』影響本罪量刑,兩者觸發條件完全不同。
295 處理本罪以『他罪』為斷;297 處理本罪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前提性質不同。
| 條文 | 觸發條件 | 性質 | 典型適用 |
|---|---|---|---|
| 刑訴 295 | 犯罪成立以他罪為斷 | 得停止(裁量) | 收贓、教唆、偽證 |
| 刑訴 296 | 他罪應受重刑判決而本罪科刑於否輕重有影響 | 得停止(裁量) | 數罪併罰之量刑考量 |
| 刑訴 297 | 犯罪成立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起訴 | 得停止(裁量) | 侵占、背信、詐欺涉民事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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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對於特定事項認為已臻明瞭,毋庸訊問證人者,得以裁定省略證人之訊問。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而違背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審判長對於特定事項認為已臻明瞭,毋庸訊問證人者,得以裁定省略證人之訊問。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而違背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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