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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令刑(二)字第 50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7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查某甲妨害家庭乙案,因被告服役金門前線,屢傳不到,核其情形,既不能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停止審判,自應俟被告退伍後再行審結。

全文內容

查某甲妨害家庭乙案,因被告服役金門前線,屢傳不到,核其情形,既不能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停止審判,自應俟被告退伍後再行審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7)台令刑(二)字第 50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7 年 08 月 05 日發布,要旨:查某甲妨害家庭乙案,因被告服役金門前線,屢傳不到,核其情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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