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令刑(二)字第 5054 號
要旨
查某甲妨害家庭乙案,因被告服役金門前線,屢傳不到,核其情形,既不能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停止審判,自應俟被告退伍後再行審結。
全文內容
查某甲妨害家庭乙案,因被告服役金門前線,屢傳不到,核其情形,既不能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停止審判,自應俟被告退伍後再行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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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甲妨害家庭乙案,因被告服役金門前線,屢傳不到,核其情形,既不能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停止審判,自應俟被告退伍後再行審結。
查某甲妨害家庭乙案,因被告服役金門前線,屢傳不到,核其情形,既不能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停止審判,自應俟被告退伍後再行審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