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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檢決字第 00093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傳喚被告、告訴人或被害人時,除傳票外,加附「刑事簡易程序實益說明書」

主旨

傳喚被告、告訴人或被害人時,除傳票外,希勘酌案情,加附「刑事簡易程序實益說明書」,牌利其明瞭刑事簡易程序之實益,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部檢討暨改進當前刑事政策研究小組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聲請。」乃賦予被告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對於案件並無爭執之被告,如能掌握主動,向檢察官請求對法院聲請適用簡易程序,必可促進檢察官多加利用刑事簡易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規定:「檢察官為前項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勘酌情形,經被害同意,命被告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道歉。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為兼顧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權益,並使被害人實現其賠償金請求權,確保其實質權益,於檢察官偵查中,亦有提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促使檢察官命被告為上開事項之必要。故傳喚被告、告訴人或被害人時,除傳票外,得勘酌案情,加附「刑事簡易判決實益說明書」俾利被告、告訴人或被害人於明瞭刑事簡易程序之實益後,自白犯罪或行使其權利,以減輕訟累,落實立法意旨。

三 檢附「刑事簡易程序實益說明書」參考範例乙件。

附件

一 被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只要不是觸犯重罪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被告,如果在檢察官偵查中自白犯罪,就可向檢察官表示願意接受科刑的刑度範圍或接受緩刑宣告,如果檢察官同意,就可依照被告的請求;向法院聲請依照刑事簡易程序審理。

★檢察官在依被告的請求,向法院聲請依照刑事簡易程序審理前,可以先詢問被害人的意見,經被害人同意後,可以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或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

二 檢察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有什麼好處?

★法院依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是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也就是原則上不開庭調查或辯論,對被告或告訴人來說,可以減輕前往法院開庭的訟累 (例如身體的勞累、精神上的負擔) ,並且可以節省時間的耗費及金錢的支出 (例如律帥費、交通費) ,對於被告和告訴人均有莫大的實益。

★法院依簡易判決的案件,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有極大機會可以免入監服刑;而且因為檢察官可以命令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或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被害人可以及早獲得賠償,減輕訟累。

★★★★★★★★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第四百四十九條、第四百五十一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

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第四百五十一條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請準用之。

第一項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 向被害人道歉。

二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被告自白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

二 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 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 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法檢決字第 00093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03 月 29 日發布,要旨:傳喚被告、告訴人或被害人時,除傳票外,加附「刑事簡易程序實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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