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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452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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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規定,簡易判決處刑案件若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情形,法院應改用通常程序審判。

Q · 案子被檢察官用簡易判決處刑,還能要求開庭審理嗎?

能,刑訴452條讓法院把不該速判的案子退回通常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當案件符合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四款情形之一(不符簡易判決要件、認定事實與求刑顯不符、應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求刑顯不當或顯失公平),法院應將案件改用通常程序審判。通常程序代表可以開庭、傳喚證人、進行交互詰問與完整證據調查,這些在簡易程序中都沒有。對主張無罪或有重大爭議的被告,這往往是更有利的舞台。

白話解讀

檢察官用簡易程序送出來的案子,不一定法院就會照辦。這條法律藏了一個很少被討論的「開關」:就算檢察官主張你的案子該走快速通道直接判決,法官看完卷宗覺得「這案子沒這麼單純」,他可以直接把案子退回去走正常的審判程序。對你的意義很大:通常程序意味著你可以開庭、可以傳證人、可以讓律師交互詰問,這些在簡易程序裡全部沒有。實務上什麼時候會發生?檢察官求的刑跟法官認定的事實差太多、發現你其實應該無罪或免訴、或是檢察官的求刑明顯不公平。換句話說,這條是你被用簡易程序「處理掉」時,最後一道防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為簡易程序的程序切換規範: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經法院認定具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所列情形時,法院應依職權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使案件回到具完整防禦保障的審理軌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案子從簡易程序改成通常程序,對我是好是壞?

通常程序給你更完整的防禦空間:可以開庭、交互詰問證人、調查新證據,對堅持無罪或有重大爭議的被告是好事;但若你本來想快速了結、拿緩刑或易科罰金,延長的程序會讓事情拖更久。先問自己:目標是贏這個官司,還是快速處理掉它。

Q2怎麼知道我的案子符不符合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四款情形:一、不符第449條簡易判決要件;二、法院認定犯罪事實與檢察官求刑顯然不符;三、審理後應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四、求刑顯不當或顯失公平。任一成立,法院不是『可以』而是『應該』改回通常程序。

Q3案子被檢察官用簡易判決處刑,還能要求開庭審理嗎?

能。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案件若符合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四款情形之一,法院應改用通常程序審判,被告即可獲得開庭、傳喚證人與交互詰問的機會。

Q4簡易判決可以要求開庭嗎?

原則上簡易程序不開庭,但符合刑訴452條情形時法院應改走通常程序,屆時就會開庭。

Q5刑訴452條是什麼?

規定簡易判決處刑案件若有451-1條4項但書情形,法院應改用通常程序審判的程序切換條文。

Q6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是什麼?

列舉四款法院應改走通常程序的情形:要件不符、事實與求刑顯不符、應為無罪免訴等、求刑顯不當。

Q7什麼叫求刑顯不當或顯失公平?

檢察官求的刑與案件事實、量刑因子明顯失衡,例如漏未斟酌減輕事由導致刑度偏重。

Q8簡易判決怎麼改成通常程序?

由法院依職權認定;被告可具狀援引但書款次促請法院注意,須在簡易判決作成前提出。

Q9收到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怎麼辦?

立即諮詢律師→比對但書四款→具狀陳述意見並援引款次→趕在判決前送達。

Q10要求改通常程序要花多少錢?

刑事審判不另繳裁判費,主要成本是律師辯護費與程序拉長的時間成本。

Q11怎麼證明事實與求刑顯不符?

比對卷證、自白筆錄、客觀事證與檢察官聲請書的事實認定,指出具體矛盾點。

Q12簡易程序 vs 通常程序差在哪?

簡易程序書面速判、不開庭;通常程序開庭、可詰問與完整調查,防禦保障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ummary_procedureordinary_procedure
開庭審理原則不開庭,逕以書面審理必須開庭言詞辯論
證人交互詰問
證據調查僅就卷證書面審查完整調查程序
處理速度較慢
適合對象認罪、求速結、易科罰金者主張無罪或事實有重大爭議者

summary_procedure

開庭審理
原則不開庭,逕以書面審理
證人交互詰問
證據調查
僅就卷證書面審查
處理速度
適合對象
認罪、求速結、易科罰金者

ordinary_procedure

開庭審理
必須開庭言詞辯論
證人交互詰問
證據調查
完整調查程序
處理速度
較慢
適合對象
主張無罪或事實有重大爭議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463条(略式命令の請求が不適法等のとき通常の規定に従い審判)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50조(약식명령 부적당 시 공판절차에 의한 심판)
德國StPO § 408 Abs. 3(Strafbefehl: Gericht beraumt bei Bedenken die Hauptverhandlung an)
法國Procédure d'ordonnance pénale: renvoi à l'audience ordinaire (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s 495 et 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法院認為提起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0231129 制定)

捨棄正式審判聲請權及撤回聲請,應以書狀向命令處刑之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公言詞為之。   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項捨棄及撤回準用之。

(0560113 全文修正)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經法院認為不得或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0861212 修正)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立法理由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應僅限於法院認為有第四五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事,始得改以通常程序為判決,始能符合認罪協商制度之精神。

(0170728 制定)

法院認為提起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0231129 制定)

捨棄正式審判聲請權及撤回聲請,應以書狀向命令處刑之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公言詞為之。   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項捨棄及撤回準用之。

(0560113 全文修正)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經法院認為不得或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0861212 修正)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應僅限於法院認為有第四五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事,始得改以通常程序為判決,始能符合認罪協商制度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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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規定:「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