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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49 條(聲請簡易判決之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2.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3.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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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例如酒駕一測即發現)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訴訟經濟:🌂得不開庭、舉證、辯論,直接以書面)。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絕大部分不被認為必要) II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III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限於不會被關的,判決錯誤嚴重性較低) 緩和單方公權力》 檢民雙方協商 著重在利益interest(例如更大的社會安定性),而不是論是非斷對錯的立場position It’s in everyone’s best interest if we straighten it out 限於不會被抓去關的(判錯嚴重性較低,較不是大是大非的案件) * 多元紛爭解決機制原則上是先「止爭」(講究利益interest)才「定紛」(因為定紛機制講究立場position,一翻兩瞪眼),例如先調解再仲裁、先協商再訴訟 刑訴449是「定紛」「止爭化」的例子 可參考絕命律師S5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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