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72 條規定,第二審對不合法上訴,或對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判決之上訴,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書面判決。
Q · 二審沒開庭就把我的上訴駁回,這合法嗎?
合法,刑訴 372 條授權程序性上訴可書面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 372 條,當上訴經第 367 條認定不合法,或上訴標的為第一審所為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之判決時,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無理由駁回、或認有理由而發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書面作成判決。條文用「得」,代表法院有裁量權,而非一律不開庭。
二審法院駁回你的上訴,判決書寄到手上。你翻遍日曆本,確定自己從沒收到開庭通知。沒搞錯,法院確實可以這樣做。本條規定了兩種情況法院可以跳過言詞辯論直接判:第一,你的上訴本身就不合法(第367條的情形,例如逾期上訴),法院認為駁回有理,或認為有理由要發回重審;第二,你上訴的對象是一審法院判的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這兩種情況的共同點是:爭議焦點不在事實認定,而在法律程序本身。法院認為不需要你到場辯論就能做出正確判斷。對你來說,這意味著你的上訴可能在你完全沒有開口機會的情況下就被處理完畢。這不是法院偷偷來,而是法律給的授權。
刑事訴訟法第 372 條為第二審言詞辯論之例外規定。當上訴經第 367 條認定不合法,或上訴標的為第一審所為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之判決時,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無理由而駁回、或認有理由而發回原審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書面審理作成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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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案件屬於本條列舉的情形(上訴被第367條認定不合法,或上訴的是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的判決),法院確實有權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決,完全合法。法條用的是「得」不經言詞辯論,意思是法院有裁量權,不是「一定」不開庭。若你認為案件有複雜的事實爭議不應書面審理,可以在上訴狀中明確請求開庭並說明理由。
完全一樣。判決效力不因審理方式而不同。書面審理作成的駁回判決或發回判決,跟開庭辯論後作成的判決具有相同的確定力和執行力。實務上法院書面審理時仍會完整閱卷,只是省略了當庭辯論的程序,你上訴狀裡寫的每一個字法官都會看到。
第二審言詞辯論的例外規定,特定程序情形下法院可不開庭逕以書面審理作成判決。
法院不傳喚當事人到庭辯論,閱卷後直接以書面作成判決,當事人僅以上訴書狀發聲。
管轄錯誤指法院無管轄權、免訴指因時效或一事不再理等不為實體審判、不受理指起訴欠缺合法要件。
代表法院有裁量權而非一律不開庭,當事人可在書狀中請求言詞辯論並敘明理由。
看上訴標的:爭程序(管轄、免訴、不受理)或上訴本身不合法,極可能書面審理;爭事實認定則原則開庭。
把所有論點一次寫完寫透,不要留待開庭補充,因為可能沒有庭;書狀就是你唯一的聲音。
確認是否符合第 376 條得上訴第三審之要件,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並把握送達後 20 日上訴期間。
事先問清楚:若法院不開庭,出庭費怎麼算。很多人付了出庭費卻從來沒有庭可出。
完全相同。確定力與執行力不因審理方式而異,書面審理法院仍完整閱卷。
372 是省略言詞辯論程序本身,371 是被告經傳喚不到庭仍逕行判決,兩者情境不同。
| 比較面向 | oral_argument | written_review |
|---|---|---|
| 是否傳喚當事人到庭 | 傳喚,當庭陳述辯論 | 不傳喚,逕行閱卷 |
| 適用情形 | 事實認定有爭議之上訴 | 不合法上訴或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判決之上訴 |
| 當事人發聲管道 | 書狀加當庭辯論 | 僅上訴書狀 |
| 判決效力 | 確定力、執行力 | 完全相同 |
| 律師出庭費 | 通常產生 | 可能無庭可出,宜事先約定計費 |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時,得以言詞為之。 以言詞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者,應記載於筆錄。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自聲明之日起即生效力。
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時,得以言詞為之。 以言詞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者,應記載於筆錄。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自聲明之日起即生效力。
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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