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72 條(言詞審理之例外(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