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72 條(言詞審理之例外(二))
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72 條規定,第二審對不合法上訴,或對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判決之上訴,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書面判決。
Q · 二審沒開庭就把我的上訴駁回,這合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72 條,當上訴經第 367 條認定不合法,或上訴標的為第一審所為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之判決時,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無理由駁回、或認有理由而發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書面作成判決。條文用「得」,代表法院有裁量權,而非一律不開庭。
白話解讀
二審法院駁回你的上訴,判決書寄到手上。你翻遍日曆本,確定自己從沒收到開庭通知。沒搞錯,法院確實可以這樣做。本條規定了兩種情況法院可以跳過言詞辯論直接判:第一,你的上訴本身就不合法(第367條的情形,例如逾期上訴),法院認為駁回有理,或認為有理由要發回重審;第二,你上訴的對象是一審法院判的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這兩種情況的共同點是:爭議焦點不在事實認定,而在法律程序本身。法院認為不需要你到場辯論就能做出正確判斷。對你來說,這意味著你的上訴可能在你完全沒有開口機會的情況下就被處理完畢。這不是法院偷偷來,而是法律給的授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72 條為第二審言詞辯論之例外規定。當上訴經第 367 條認定不合法,或上訴標的為第一審所為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之判決時,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無理由而駁回、或認有理由而發回原審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書面審理作成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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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 372 條是什麼?▾
第二審言詞辯論的例外,特定程序情形下法院可不開庭逕以書面審理作成判決。
Q2二審上訴一定會開庭嗎?▾
不一定。屬 372 條情形(不合法上訴或程序性判決上訴)時,法院得書面審理。
Q3什麼叫不經言詞辯論?▾
法院不傳喚當事人到庭辯論,直接閱卷後以書面作成判決。
Q4書面審理的判決效力跟開庭一樣嗎?▾
完全相同,確定力與執行力不因審理方式而有差異。
Q5我的上訴怎麼判斷會不會被書面審理?▾
看上訴標的:若爭程序(管轄、免訴、不受理)或上訴不合法,很可能書面審理。
Q6被書面駁回後還能再上訴嗎?▾
須符合第 376 條限制且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才得上訴第三審。
Q7書面審理會不會比較不利?▾
未必,但上訴狀就是你唯一的聲音,品質決定結果。
Q8372 條的『得』是什麼意思?▾
代表法院有裁量權,不是一律不開庭,當事人可在書狀中請求開庭並說明理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ral_argument | written_review |
|---|---|---|
| 是否傳喚當事人到庭 | 傳喚,當庭陳述辯論 | 不傳喚,逕行閱卷 |
| 適用情形 | 事實認定有爭議之上訴 | 不合法上訴或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判決之上訴 |
| 當事人發聲管道 | 書狀加當庭辯論 | 僅上訴書狀 |
| 判決效力 | 確定力、執行力 | 完全相同 |
| 律師出庭費 | 通常產生 | 可能無庭可出,宜事先約定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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