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71 條(一造缺席判決(六))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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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71 條規定,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缺席判決效力與到庭判決相同。
Q · 二審開庭我沒去,法院會直接判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71 條,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第二審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且該判決與到庭時所為判決效力完全相同。關鍵在「合法傳喚」(含寄存送達)與「無正當理由」兩前提同時成立;正當理由通常限重病、天災等不可抗力,天氣不好或覺得沒用都不算。
白話解讀
法院傳票寄到你家,你沒去。也許你覺得「不去又怎樣」,也許你搬家了沒收到,也許你單純覺得出庭沒有用。371條告訴你後果:二審法院可以不等你出現,直接在你缺席的狀態下做出判決。這個判決跟你到庭時做出的判決,效力完全相同。你沒有出席、沒有陳述、沒有辯解,法院照樣可以判。而且因為你缺席,法院只聽到了對方的說法,你的版本完全缺席。這不是「缺席扣分」的問題,是「你放棄了說話的機會而對方說了一百分鐘」的問題。更要命的是,「合法傳喚」的認定標準比你想的寬:寄存送達(寄到派出所)在法律上也算送達成功,就算你根本不知道有這個傳票。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71 條為第二審「一造缺席判決」之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要件有二,一為傳喚程序合法(含寄存送達、公示送達),二為缺席無正當理由,目的在防止被告以不到庭拖延訴訟,同時以「合法傳喚」確保聽審權之最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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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二審不到庭會怎樣?▾
法院得依第 371 條不待你陳述逕行判決,判決效力與到庭時相同。
Q2寄存送達算合法傳喚嗎?▾
算。寄到住所地派出所或管委會即生送達效力,不以你本人讀到為前提。
Q3什麼是正當理由不到庭?▾
通常限重病、住院、天災等不可抗力,天氣不好或覺得開庭沒用不算。
Q4缺席判決能救濟嗎?▾
可查送達與傳喚程序有無瑕疵,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上訴三審。
Q5一審不到庭跟二審不到庭一樣嗎?▾
不同。一審原則須到庭(第 281 條),二審才有第 371 條缺席判決。
Q6不到庭會被通緝嗎?▾
單次通常不會,但法院可發拘票,交保被告多次缺席可能撤保通緝。
Q7律師到庭但我沒到可以嗎?▾
被告本人未到仍可能逕行判決,請假應事前遞狀附證明。
Q8傳喚不合法的判決有效嗎?▾
傳喚不合法可能構成判決違背法令(第 379 條第 6 款),為三審撤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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