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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70 條(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一))

  1. 1.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3. 3.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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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僅被告上訴時二審不得加重刑度,但一審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除外。

Q · 只有我上訴,二審會不會判得比一審更重?

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若僅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第二審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含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應執行刑)。但有兩個關鍵前提:一是檢察官只要也提起上訴,本保護完全消失;二是若一審「適用法條不當」遭撤銷(例如罪名認定錯誤),二審得依正確法條量刑,不受本條限制。

白話解讀

刑事訴訟裡有一條規則,很多被告不知道,但它可能是你決定要不要上訴時最重要的一個因素:如果只有你(被告)上訴,或者有人為了你的利益上訴,二審法院不能判你比一審更重的刑。一審判你一年,你上訴喊冤,最壞的結果就是維持一年,不會變成一年六個月。這條叫「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它存在的理由很單純:如果上訴可能讓你的處境更慘,誰還敢上訴?沒有這條保護,上訴制度就是虛設的。但它有一個例外你必須知道:如果二審撤銷原判決的原因是「一審適用法條不當」(比如一審用了錯誤的罪名或刑度),這個保護就不適用了。因為法條用錯了必須糾正,不能為了保護你而維持一個法律上錯誤的判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指僅由被告上訴或為其利益上訴時,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旨在排除上訴可能加重刑度的寒蟬效應;其例外為原審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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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檢察官也上訴了,我還有保護嗎?

370條的保護完全消失。一旦檢察官提起上訴(不管是為了加重、變更罪名或其他理由),二審法院就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限制,可以判得比一審更重。建議上訴期屆滿後向法院書記科確認雙方上訴情形。

Q2370條說「適用法條不當」不受限制,這是什麼意思?

例如一審判普通竊盜(320條),二審認為應構成加重竊盜(321條),因一審『適用法條不當』,二審糾正罪名後可依正確法定刑重新量刑,即使較重也不違反370條。但實務上對此但書採嚴格認定,若僅量刑輕重而罪名不變則不屬之。

Q3緩刑被撤銷算不算「更不利」?

實務有爭議。多數見解認為370條的『刑』指宣告刑與應執行刑,緩刑為刑之執行方式而非『刑』本身;但亦有見解認為緩刑直接影響是否入監,實質不利益明顯。一審獲緩刑而上訴者,須與律師仔細評估二審是否維持緩刑的風險。

Q4刑事訴訟法370條是什麼?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僅被告上訴時二審不得判更重,是被告上訴權的安全網。

Q5不利益變更禁止保護的『刑』包含哪些?

含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103年增訂第二項明定)。

Q6什麼叫『適用法條不當』的例外?

一審用錯罪名或刑度被撤銷,二審依正確法條量刑,即使較重也不違反370條。

Q7370條和上訴不加刑是同一回事嗎?

概念相同,中國大陸刑訴稱『上诉不加刑』,台灣稱不利益變更禁止。

Q8怎麼確認自己受不受370條保護?

確認是否僅被告上訴→查檢察官有無上訴→判斷撤銷理由是否為法條不當。

Q9上訴期限是多久、怎麼算?

收受判決後10日(第349條),期滿後可向書記科確認雙方上訴狀態。

Q10數罪併罰一部上訴怎麼避免被加重?

依第三項,重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原定總額,注意核對裁定數字。

Q11如何在二審善用370條?

庭上明確援引『本案僅被告上訴』,框架法院聚焦於是否減刑而非量刑過輕。

Q12檢察官上訴 vs 僅被告上訴差在哪?

前者370條保護消失可加重,後者二審最多維持原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二審能否加重備註
僅被告上訴不得加重(370條保護)宣告刑與應執行刑均受保護
檢察官也上訴得加重保護完全消失
一審適用法條不當被撤銷得依正確法條量刑但書例外
僅量刑輕重問題、罪名不變不得加重非『法條不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02条(不利益変更の禁止)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68조(불이익변경의 금지)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237条(上诉不加刑原则)
🇩🇪 德國StPO § 331 Abs. 1(Berufung)/ § 358 Abs. 2(Revision)— Verbot der Schlechterstell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515 al. 2 / art. 380-3 — interdiction de la reformatio in pejus
🇺🇸 美國North Carolina v. Pearce, 395 U.S. 711 (1969) — due process 對加重再量刑之限制(無一般性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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