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70 條(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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