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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70 條(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3.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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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ret3ta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所謂因原 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得諭知較重於原審 判決之刑者,必須認定的犯罪事實較原審判決認 定的犯罪事實為擴張,或改適用之法條法定刑重 於原適用之法條者,始得為之。 若第二 審判決所適用法條之法定刑較第一審判決所適用者為輕, 若第二審判決之宣告刑猶相同於第一審判決,實際上無 異諭知較重於第一審判決之宣告刑,自與罪刑相當原則 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有違。
joannne
2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370條1項但書,可以排除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