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69條規定,第二審撤銷一審判決後原則自為判決,僅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三種情形得發回原審法院。
Q · 刑事案件上訴二審成功,會退回一審重審嗎?
原則不退回,二審直接改判
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二審認為上訴有理由或原判不當違法時,應撤銷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也就是二審自己重新做出新判決,不發回一審。只有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且該判斷不當時,二審才「得」發回。第二項另規定:原審漏未諭知管轄錯誤而被撤銷時,若二審有第一審管轄權,應逕為第一審判決。
一審判你有罪,你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錯了。接下來會發生什麼?369條回答了這個問題,而答案可能跟你想的不一樣:二審法院的預設動作不是把案子退回一審重來,而是自己直接改判。這叫「自為判決」。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後,就地重新做出一個新的判決,可能改判無罪,可能改判較輕的刑度,也可能(如果是檢察官上訴的話)改判更重。只有在非常特定的情況下,比如一審判的是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而二審認為這個判斷有誤,才「得」(注意是「得」不是「應」)把案子發回一審。這個「自為判決為原則、發回為例外」的設計,是為了避免案件在一審和二審之間來回踢皮球,讓你等到天荒地老。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為第二審撤銷改判之核心規範,確立「自為判決為原則、發回為例外」的上訴審構造:二審撤銷一審判決後,原則上由二審自行重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做成新判決,僅在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等一審未實質審理之情形,例外得發回原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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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要看是誰上訴。若僅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刑訴370條不利益變更禁止會保護你,二審不得判比一審更重;但若檢察官上訴(不論被告有無同時上訴),二審即不受此限,依369條自為判決可改判更重或更輕。實務上常見檢察官與被告同時上訴,此時370條不適用,務必在上訴前確認對方有無上訴。
非常有限。刑訴369條但書只列三種: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而二審認為該判斷不當。其共通點是一審根本沒有實質審理案件內容,故發回讓一審從頭審。若一審已實質審完僅判決有錯,二審一律自為判決不發回。內行人提示:被發回的案件,一審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判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發回拘束力),等於保證你的案子這次會被實質審理。
原則不會。依刑訴369條,二審認為上訴有理由或原判不當違法時,應撤銷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由二審自己重新審理改判,程序在二審終結,不退回一審。只有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三種例外才得發回。內行人提示:因為二審要自為判決,二審律師不能只挑一審毛病,還要正面提出完整的事實與法律替代方案。
原則不會。刑訴369條二審撤銷後自為判決直接改判,程序在二審終結,只有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三種例外才發回。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後,由二審自己重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做成新判決,不退回一審重來。
自為判決是二審就地改判(應,原則);發回是退回一審重審(得,僅限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三例外)。
一審漏未諭知管轄錯誤被撤銷,若二審本身有第一審管轄權,就由二審當第一審來判,當事人可能因此少一審級。
因二審要自為判決,不能只攻擊一審錯誤,要正面提出完整事實版本與法律適用,必要時聲請調查新證據。
看一審有無實質審理。已實質審完只是判錯→自為判決;判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可能發回。
發回等同第二次第一審,重新準備所有攻防,含一審來不及提出的新證據,並注意發回拘束力效果。
可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上訴三審,但三審為法律審,理由限於判決違背法令並須符合上訴門檻。
368條是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維持原判);369條是上訴有理由或原判不當違法而撤銷後自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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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
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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