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69 條(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或發回)
- 1.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 2.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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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69條規定,第二審撤銷一審判決後原則自為判決,僅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三種情形得發回原審法院。
Q · 刑事案件上訴二審成功,會退回一審重審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二審認為上訴有理由或原判不當違法時,應撤銷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也就是二審自己重新做出新判決,不發回一審。只有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且該判斷不當時,二審才「得」發回。第二項另規定:原審漏未諭知管轄錯誤而被撤銷時,若二審有第一審管轄權,應逕為第一審判決。
白話解讀
一審判你有罪,你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錯了。接下來會發生什麼?369條回答了這個問題,而答案可能跟你想的不一樣:二審法院的預設動作不是把案子退回一審重來,而是自己直接改判。這叫「自為判決」。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後,就地重新做出一個新的判決,可能改判無罪,可能改判較輕的刑度,也可能(如果是檢察官上訴的話)改判更重。只有在非常特定的情況下,比如一審判的是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而二審認為這個判斷有誤,才「得」(注意是「得」不是「應」)把案子發回一審。這個「自為判決為原則、發回為例外」的設計,是為了避免案件在一審和二審之間來回踢皮球,讓你等到天荒地老。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為第二審撤銷改判之核心規範,確立「自為判決為原則、發回為例外」的上訴審構造:二審撤銷一審判決後,原則上由二審自行重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做成新判決,僅在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等一審未實質審理之情形,例外得發回原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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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上訴二審成功會退回一審嗎?▾
原則不會,依刑訴369條二審撤銷後自為判決直接改判,只有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三種例外才發回。
Q2什麼是自為判決?▾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後,由二審自己重新審理並做成新判決,不退回一審重來。
Q3二審撤銷原判決就是我贏了嗎?▾
不一定。撤銷只是第一步,重點是自為判決的結果;檢察官上訴時二審甚至可能改判更重。
Q4哪些情況二審會發回一審?▾
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且該判斷不當被撤銷時,二審得發回(注意是「得」非「應」)。
Q5上訴二審反而被判更重,合法嗎?▾
看誰上訴。僅被告上訴受370條不利益變更禁止保護;檢察官上訴則不受限。
Q6被發回的一審還能再判不受理嗎?▾
不行,受發回拘束力拘束,一審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判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
Q7二審自為判決後還能上訴三審嗎?▾
可以,但三審為法律審,上訴理由限於判決違背法令,且須符合上訴三審門檻。
Q8第二項『逕為第一審判決』是什麼意思?▾
一審漏未諭知管轄錯誤而被撤銷,若二審本身有第一審管轄權,就由二審當第一審來判,當事人可能因此少一個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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