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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73 條(第一審判決書之引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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