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重點摘要刑訴第373條允許二審判決書引用一審的事實、證據及理由,但對一審未論述事項或二審不採納的有利證據,法院應補充記載理由。
Q · 二審判決書照抄一審的,這樣合法嗎?
合法。但你提的新證據被無視就違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的事實、證據及理由,不需從頭寫過,這是合法的書寫簡化。但有一條紅線:若你在二審提出一審沒討論過的重要事項,或提交有利於被告的新證據、新辯解而法院不採納,法院「應」補充記載理由。沒補充就構成判決理由不備,是上訴第三審的事由。
二審判決書到手,你發現薄薄幾頁,事實和證據幾乎跟一審判決書一模一樣。先別急著罵法官偷懶。法律明確允許二審判決書引用一審判決書記載的事實、證據、甚至理由,不需要從頭寫過。但這裡有一條紅線:如果你在二審提出了一審沒討論過的重要事項,或者你提交了新的有利證據、新的辯解,法官不能裝沒看到。他必須在判決書裡補充說明為什麼不採納你的主張。這條紅線就是你上訴三審的潛在武器。如果二審法官引用了一審理由卻完全沒有回應你提出的新證據,這份判決書本身就有瑕疵,構成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373條規範第二審判決書的書寫方式,允許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的事實、證據及理由以減輕重複撰寫負擔;但對一審未論述的案情重要事項,或二審新提出而不採納的有利證據與辯解,課予法院強制補充記載理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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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我國刑事訴訟二審是覆審制,法官必須完整重新審理全案事實和證據。引用是判決書寫作方式的簡化,不是審理程序的省略。法官是看完全部卷宗、開完庭後認為一審認定沒問題才決定引用。
可以。本條後段明確規定被告在二審提出有利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法院『應』補充記載其理由,是強制義務。沒有補充即構成判決理由不備,屬判決違背法令(第379條第14款),是合法的三審上訴事由。重點是該證據須與案情有關且有利於被告。
當事人對事實與證據都沒有爭執時,例如被告僅請求宣告緩刑,法院可完全引用一審判決,只需補充說明准否緩刑的理由。這是本條設計的理想情境,省的是重複的工,不是該做的工。
合法。刑訴373條允許二審引用一審的事實、證據及理由,這是書寫簡化,不是省略審查。
二審引用一審時,對一審未論述事項或二審不採納的有利證據與辯解,須額外記載不採納理由的強制義務。
判決對重要爭點或當事人有利主張未說明採否理由,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第379條第14款)。
二審就全案事實與證據完整重新審理的制度,引用一審只是寫法簡化,審查範圍並未縮減。
比對上訴理由狀標出未回應論點,依第379條第14款主張理由不備,送達後20日內上訴第三審。
拿上訴理由狀逐點對照判決理由,圈出提過但沒回應的新證據與新辯解,即潛在上訴事由。
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理由書另依第382條規定期間補提。
提出你在二審提交的書狀與證據清單,對照判決書缺漏處,證明屬有利且與案情相關卻未獲記載。
無新主張時引用一審合法;二審提出新證據或辯解卻隻字未提即違法(理由不備)。
| 比較面向 | legal_citation | illegal_omission |
|---|---|---|
| 情境 | 合法引用一審 | 違法忽略 |
| 前提 | 當事人對該爭點無新主張 | 二審提出新證據或新辯解 |
| 法院作為 | 引用一審事實證據理由 | 引用一審卻對新主張隻字未提 |
| 法律效果 | 判決有效,書寫簡化 | 判決理由不備(§379 第14款) |
| 對你的意義 | 正常,無從攻擊 | 三審上訴突破口 |
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
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
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及證據。
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立法理由為簡化第二審判決書之制作,爰修正為第二審認定之理由與第一審相同者,亦得引用之,惟如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以符合我國刑事訴訟第二審係覆審制之法意,然如被告之上訴僅求其宣告緩刑時,則第二審法院可依本條原規定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載之事實、證據外,並依新增之規定引用第一審判決之理由,單僅就准否緩刑之理由,為補充之記載,以減輕第二審法官工作負擔。
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
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
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及證據。
為簡化第二審判決書之制作,爰修正為第二審認定之理由與第一審相同者,亦得引用之,惟如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以符合我國刑事訴訟第二審係覆審制之法意,然如被告之上訴僅求其宣告緩刑時,則第二審法院可依本條原規定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載之事實、證據外,並依新增之規定引用第一審判決之理由,單僅就准否緩刑之理由,為補充之記載,以減輕第二審法官工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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