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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73 條(第一審判決書之引用)

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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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訴第373條允許二審判決書引用一審的事實、證據及理由,但對一審未論述事項或二審不採納的有利證據,法院應補充記載理由。

Q · 二審判決書照抄一審的,這樣合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的事實、證據及理由,不需從頭寫過,這是合法的書寫簡化。但有一條紅線:若你在二審提出一審沒討論過的重要事項,或提交有利於被告的新證據、新辯解而法院不採納,法院「應」補充記載理由。沒補充就構成判決理由不備,是上訴第三審的事由。

白話解讀

二審判決書到手,你發現薄薄幾頁,事實和證據幾乎跟一審判決書一模一樣。先別急著罵法官偷懶。法律明確允許二審判決書引用一審判決書記載的事實、證據、甚至理由,不需要從頭寫過。但這裡有一條紅線:如果你在二審提出了一審沒討論過的重要事項,或者你提交了新的有利證據、新的辯解,法官不能裝沒看到。他必須在判決書裡補充說明為什麼不採納你的主張。這條紅線就是你上訴三審的潛在武器。如果二審法官引用了一審理由卻完全沒有回應你提出的新證據,這份判決書本身就有瑕疵,構成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73條規範第二審判決書的書寫方式,允許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的事實、證據及理由以減輕重複撰寫負擔;但對一審未論述的案情重要事項,或二審新提出而不採納的有利證據與辯解,課予法院強制補充記載理由的義務。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二審判決書抄一審的代表法官沒重新審理嗎?

不代表。二審是覆審制,法官須完整重審全案,引用只是書寫簡化,不是審查範圍縮減。

Q2我提的新證據判決書完全沒提可以上訴嗎?

可以。第373條後段規定法院『應』補充記載不採納理由,沒補充即判決理由不備,是合法的三審上訴事由。

Q3什麼情況二審可以完全引用一審?

當事人對事實證據無爭執(如僅請求緩刑),法院補充說明該爭點理由即可,其餘引用一審完全合法。

Q4判決理由不備是第幾款?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egal_citationillegal_omission
情境合法引用一審違法忽略
前提當事人對該爭點無新主張二審提出新證據或新辯解
法院作為引用一審事實證據理由引用一審卻對新主張隻字未提
法律效果判決有效,書寫簡化判決理由不備(§379 第14款)
對你的意義正常,無從攻擊三審上訴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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