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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74 條(得上訴判決正本之記載方法)
第二審判決,被告或自訴人得為上訴者,應併將提出上訴理由書之期間,記載於送達之判決正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訴第 374 條規定,第二審判決得上訴者,法院應將提出上訴理由書期間記載於判決正本,是法定告知義務。
Q · 判決書最後那段上訴期間的小字是依哪條規定寫的?
依刑事訴訟法第 374 條,第二審有罪判決若被告或自訴人「得為上訴」(即非屬第 376 條不得上訴三審之罪),法院必須在送達的判決正本上記載提出上訴理由書的期間。這不是法院的好意,而是法定義務;收到判決那一刻就要開始倒數計時。
白話解讀
判決正本寄到你手上,你焦急地翻到最後一頁。那裡應該有一段小字,告訴你:如果不服這個判決,你有多少天可以提出上訴理由書。這段文字叫做「救濟教示」的一部分,而本條規定的是其中一個特定義務:法院必須在判決正本上載明提出上訴理由書的期間。注意,本條只適用於被告或自訴人「得為上訴」的情形。如果你的案件屬於不得上訴第三審的類型(第376條),判決正本上就不需要記載這個期間,因為你根本沒有上訴的資格。這條法律存在的意義很簡單:確保你知道自己的時間限制。法律不能一邊給你上訴的權利,一邊不告訴你截止日期。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74 條為法院之程序告知義務規範:第二審判決中被告或自訴人得為上訴者,法院應將提出上訴理由書之期間一併記載於送達之判決正本,使當事人明確知悉第三審救濟之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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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判決書沒寫上訴期間怎麼辦?▾
先確認罪名是否屬第 376 條不得上訴三審;若不屬而法院漏寫,上訴期間不因此縮短。
Q2上訴理由書要幾天內提出?▾
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補提(第 382 條),逾期未補第三審得判決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判決正本是否記載上訴理由書期間 | 當事人動作 |
|---|---|---|
| 得上訴第三審(非第376條之罪) | 應記載(本條義務) | 依記載期間倒數補提理由書 |
| 不得上訴第三審(第376條之罪) | 毋庸記載 | 本無上訴三審資格,記載與否不影響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德國StPO § 35a(Rechtsmittelbelehrung,法院須告知救濟方法及期間)
🇺🇸 美國Fed. R. Crim. P. 32(j)(法院須告知被告上訴權及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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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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