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74 條(得上訴判決正本之記載方法)
第二審判決,被告或自訴人得為上訴者,應併將提出上訴理由書之期間,記載於送達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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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訴第 374 條規定,第二審判決得上訴者,法院應將提出上訴理由書期間記載於判決正本,是法定告知義務。
Q · 判決書最後那段上訴期間的小字是依哪條規定寫的?
依刑事訴訟法第 374 條,第二審有罪判決若被告或自訴人「得為上訴」(即非屬第 376 條不得上訴三審之罪),法院必須在送達的判決正本上記載提出上訴理由書的期間。這不是法院的好意,而是法定義務;收到判決那一刻就要開始倒數計時。
白話解讀
判決正本寄到你手上,你焦急地翻到最後一頁。那裡應該有一段小字,告訴你:如果不服這個判決,你有多少天可以提出上訴理由書。這段文字叫做「救濟教示」的一部分,而本條規定的是其中一個特定義務:法院必須在判決正本上載明提出上訴理由書的期間。注意,本條只適用於被告或自訴人「得為上訴」的情形。如果你的案件屬於不得上訴第三審的類型(第376條),判決正本上就不需要記載這個期間,因為你根本沒有上訴的資格。這條法律存在的意義很簡單:確保你知道自己的時間限制。法律不能一邊給你上訴的權利,一邊不告訴你截止日期。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74 條為法院之程序告知義務規範:第二審判決中被告或自訴人得為上訴者,法院應將提出上訴理由書之期間一併記載於送達之判決正本,使當事人明確知悉第三審救濟之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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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判決書上沒寫上訴期間,我的上訴期限會怎樣?▾
本條規定「得為上訴者」才需要記載。如果罪名屬第376條不得上訴三審的範圍,判決正本不記載上訴期間是正確的。但如果法院漏寫(應記載而未記載),參照實務見解,上訴期間不因此縮短。先確認罪名是否在376條清單裡,比糾結有沒有漏寫更重要。
Q2上訴理由書跟上訴狀是同一個東西嗎?▾
不一定。可在上訴狀就寫明理由(合併提出),也可先提上訴狀表明意願再另提理由書。但第三審理由書必須具體指出判決違背哪一條法令(第382條),不能只寫「判太重」。實務建議合併提出,分開寫容易超過補提理由書的20天期限,逾期未補法院可不經言詞辯論直接駁回。
Q3刑訴第374條規定的是什麼義務?▾
法院在第二審判決正本上記載提出上訴理由書期間的法定告知義務,目的是確保當事人知道第三審反擊的時間限制。
Q4什麼叫得為上訴者?▾
指被告或自訴人的罪名不屬於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的範圍,因而具有上訴三審資格的人。
Q5收到刑事二審判決後第一步該做什麼?▾
拍照記錄送達日期與判決正本上的上訴期間記載,作為日後爭議的保命證據。
Q6上訴理由書要幾天內提出?▾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具體理由書(第382條),逾期未補第三審法院得判決駁回(第395條)。
Q7上訴期間怎麼起算?▾
自判決正本送達翌日起算20日;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起算方式不同於親收。
Q8判決正本漏寫上訴期間我該怎麼做?▾
先確認罪名是否屬第376條;若不屬而法院漏載,程序瑕疵不影響上訴權,仍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並儘速諮詢律師。
Q9得上訴 vs 不得上訴三審,判決正本記載差在哪?▾
得上訴者法院應記載上訴理由書期間(本條義務);屬第376條不得上訴三審者則毋庸記載。
Q10告訴人 vs 自訴人,誰適用本條的記載?▾
本條對象是被告或自訴人。告訴人不是當事人不能自己上訴,只能請求檢察官上訴,不在記載對象內。
Q11上訴狀 vs 上訴理由書,期限一樣嗎?▾
上訴狀於送達後20日內提起;理由書若未合併提出,須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兩者起算點不同易踩雷。
Q12本條漏記載 vs 上訴逾期,後果一樣嗎?▾
不一樣。法院漏記載屬程序瑕疵不縮短你的上訴期間;當事人自己逾期未提則直接喪失上訴機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判決正本是否記載上訴理由書期間 | 當事人動作 |
|---|---|---|
| 得上訴第三審(非第376條之罪) | 應記載(本條義務) | 依記載期間倒數補提理由書 |
| 不得上訴第三審(第376條之罪) | 毋庸記載 | 本無上訴三審資格,記載與否不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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