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 條(簡易判決正本之送達)
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應立即製作正本為送達,並準用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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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規定,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應立即製作正本送達,並準用第314條第2項,送達對象包括告訴人、告發人,送達日為上訴期間起算點。
Q · 簡易判決的上訴期限從哪一天開始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書記官收到簡易判決原本後立即製作正本送達,送達日才是上訴期間的起算點。判決書上印的日期是法官製作判決的日期,與上訴起算無關。本條準用第314條第2項,告訴人、告發人也在送達對象內。送達地址錯誤、代收人不適格或寄存送達程序有瑕疵,都可能讓20日上訴期間重新計算。
白話解讀
那張簡易判決書什麼時候算是「送到你手上」,決定了你什麼時候失去上訴權。這條規定書記官收到法官寫完的判決原本後,必須立刻製作正本送達給你,而且要準用第314條第2項的規定:除了被告,還要送達給告訴人和告發人。為什麼這件事比你想的重要?因為送達日就是20天上訴期限的起算點。送達地址錯、簽收者錯、寄存送達程序有瑕疵,都可能讓你的上訴期限重新計算,甚至讓整個判決的確定日期有爭議。這是一條看起來很技術的條文,但實務上是上訴期限攻防的第一個戰場。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為簡易判決之送達程序規範,要求書記官於收受判決原本後立即製作正本並送達,且準用第314條第2項,使送達對象擴及告訴人與告發人,確保相關當事人均能即時知悉判決內容並據以計算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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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判決書寄到我媽家被我媽代收,算送達嗎?▾
原則上算,前提是該地址是你的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如果你已長期不住該處,可主張該地址非實際住所、送達不合法。要避免爭議,最好主動向法院或警察局登記訴訟文書送達代收人。
Q2如果我長期在國外,判決書寄到國內家人家,我怎麼知道要上訴?▾
法律上送達仍合法,上訴期限照常起算,但依第66條在途期間可扣除。最保險的做法是出國前向法院辦理送達代收人或委任律師代收。
Q3簡易判決上訴期限怎麼算?▾
從合法送達翌日起算20日,依第66條可扣除在途期間。判決書上的日期與起算無關。
Q4刑訴455條準用第314條第2項是什麼意思?▾
指簡易判決的送達對象比照通常程序,除被告外還包括告訴人與告發人。
Q5什麼是合法送達?▾
依法定程序送達於應受送達人本人、適格代收人或合法寄存,使其知悉文書內容。
Q6送達日和判決確定日是同一天嗎?▾
不是。送達日是起算點,上訴期間經過未上訴後才生確定效力。
Q7收到簡易判決後怎麼上訴?▾
保留送達證據 → 核對送達合法性 → 算20日期間 → 依455-1條向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提上訴狀。
Q8怎麼計算扣除在途期間後的上訴末日?▾
送達翌日起算20日,再加上依被告住所地核定的在途期間日數。
Q9送達有瑕疵漏了上訴期限要花多少代價救濟?▾
聲請回復原狀不另繳裁判費,但須舉證非因過失遲誤,舉證難度高。
Q10怎麼證明送達程序不合法?▾
提出已遷出戶籍證明、信封郵戳照片、代收人非同居人或受僱人之事證。
Q11刑事寄存送達 vs 民事寄存送達差在哪?▾
刑事於寄存時即生效,民事則寄存後第10日生效,混淆會誤算上訴期限。
Q12補充送達 vs 寄存送達哪個爭議多?▾
補充送達常爭代收人是否適格,寄存送達常爭是否符合不能會晤本人的前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trigger | effective_from | note |
|---|---|---|---|
| 本人親自收受 |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本人 | 實際收受日 | 最無爭議 |
| 補充送達 | 於住居所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 代收日 | 代收人適格性常成爭點 |
| 寄存送達 | 不能依前述方式送達時寄存於警局或自治機關 | 刑事於寄存時生效 | 與民事寄存10日生效不同,須留意 |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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