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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55簡易判決正本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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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應立即製作正本為送達,並準用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規定,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應立即製作正本送達,並準用第314條第2項,送達對象包括告訴人、告發人,送達日為上訴期間起算點。

Q · 簡易判決的上訴期限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合法送達那天起算20日,不是判決書上的日期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書記官收到簡易判決原本後立即製作正本送達,送達日才是上訴期間的起算點。判決書上印的日期是法官製作判決的日期,與上訴起算無關。本條準用第314條第2項,告訴人、告發人也在送達對象內。送達地址錯誤、代收人不適格或寄存送達程序有瑕疵,都可能讓20日上訴期間重新計算。

白話解讀

那張簡易判決書什麼時候算是「送到你手上」,決定了你什麼時候失去上訴權。這條規定書記官收到法官寫完的判決原本後,必須立刻製作正本送達給你,而且要準用第314條第2項的規定:除了被告,還要送達給告訴人和告發人。為什麼這件事比你想的重要?因為送達日就是20天上訴期限的起算點。送達地址錯、簽收者錯、寄存送達程序有瑕疵,都可能讓你的上訴期限重新計算,甚至讓整個判決的確定日期有爭議。這是一條看起來很技術的條文,但實務上是上訴期限攻防的第一個戰場。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為簡易判決之送達程序規範,要求書記官於收受判決原本後立即製作正本並送達,且準用第314條第2項,使送達對象擴及告訴人與告發人,確保相關當事人均能即時知悉判決內容並據以計算上訴期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判決書寄到我媽家被我媽代收,算送達嗎?

原則上算,前提是該地址是你的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如果你已長期不住該處,可主張該地址非實際住所、送達不合法。要避免爭議,最好主動向法院或警察局登記訴訟文書送達代收人。

Q2如果我長期在國外,判決書寄到國內家人家,我怎麼知道要上訴?

法律上送達仍合法,上訴期限照常起算,但依第66條在途期間可扣除。最保險的做法是出國前向法院辦理送達代收人或委任律師代收。

Q3簡易判決上訴期限怎麼算?

從合法送達翌日起算20日,依第66條可扣除在途期間。判決書上的日期與起算無關。

Q4刑訴455條準用第314條第2項是什麼意思?

指簡易判決的送達對象比照通常程序,除被告外還包括告訴人與告發人。

Q5什麼是合法送達?

依法定程序送達於應受送達人本人、適格代收人或合法寄存,使其知悉文書內容。

Q6送達日和判決確定日是同一天嗎?

不是。送達日是起算點,上訴期間經過未上訴後才生確定效力。

Q7收到簡易判決後怎麼上訴?

保留送達證據 → 核對送達合法性 → 算20日期間 → 依455-1條向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提上訴狀。

Q8怎麼計算扣除在途期間後的上訴末日?

送達翌日起算20日,再加上依被告住所地核定的在途期間日數。

Q9送達有瑕疵漏了上訴期限要花多少代價救濟?

聲請回復原狀不另繳裁判費,但須舉證非因過失遲誤,舉證難度高。

Q10怎麼證明送達程序不合法?

提出已遷出戶籍證明、信封郵戳照片、代收人非同居人或受僱人之事證。

Q11刑事寄存送達 vs 民事寄存送達差在哪?

刑事於寄存時即生效,民事則寄存後第10日生效,混淆會誤算上訴期限。

Q12補充送達 vs 寄存送達哪個爭議多?

補充送達常爭代收人是否適格,寄存送達常爭是否符合不能會晤本人的前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triggereffective_fromnote
本人親自收受送達於應受送達人本人實際收受日最無爭議
補充送達於住居所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日代收人適格性常成爭點
寄存送達不能依前述方式送達時寄存於警局或自治機關刑事於寄存時生效與民事寄存10日生效不同,須留意

trigger

本人親自收受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本人
補充送達
於住居所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寄存送達
不能依前述方式送達時寄存於警局或自治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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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親自收受
實際收受日
補充送達
代收日
寄存送達
刑事於寄存時生效

note

本人親自收受
最無爭議
補充送達
代收人適格性常成爭點
寄存送達
與民事寄存10日生效不同,須留意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對於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三條及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0231129 制定)

法院認為正式審判之聲請合法者,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不受處刑命令之拘束。

(0560113 全文修正)

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應立即制作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0920114 修正)

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應立即製作正本為送達,並準用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法第一編「總則」第十三章「裁判」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前項送達,自接受裁判原本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此外,另於第二編「第一審」第一章第三節「審判」第三百十四條規定:「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前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由此可知,第一審判決正本應送達於「當事人」、「告訴人」、「告發人」等人。   二、惟簡易程序判決書之送達,依原條文僅為「送達於當事人」,要與前揭規定不同,學者因此有主張簡易判決之正本毋庸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者。   三、然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本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上訴通則」,而該第一章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項係規定:「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告訴人既得依法請求檢察官上訴,倘若簡易判決正本不送達於告訴人,告訴人又如何得知判決之內容而請求檢察官上訴?邏輯上不無矛盾。為保障告訴人、告發人之權益,爰為文字修正,並明定準用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杜爭議。

(0170728 制定)

對於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三條及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0231129 制定)

法院認為正式審判之聲請合法者,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不受處刑命令之拘束。

(0560113 全文修正)

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應立即制作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0920114 修正)

一、本法第一編「總則」第十三章「裁判」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前項送達,自接受裁判原本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此外,另於第二編「第一審」第一章第三節「審判」第三百十四條規定:「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前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由此可知,第一審判決正本應送達於「當事人」、「告訴人」、「告發人」等人。   二、惟簡易程序判決書之送達,依原條文僅為「送達於當事人」,要與前揭規定不同,學者因此有主張簡易判決之正本毋庸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者。   三、然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本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上訴通則」,而該第一章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項係規定:「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告訴人既得依法請求檢察官上訴,倘若簡易判決正本不送達於告訴人,告訴人又如何得知判決之內容而請求檢察官上訴?邏輯上不無矛盾。為保障告訴人、告發人之權益,爰為文字修正,並明定準用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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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規定:「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應立即製作正本為送達,並準用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