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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14 條(得上訴判決之宣示及送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
  2. 前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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