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14 條(得上訴判決之宣示及送達)
- 1.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
- 2.前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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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訴第 314 條規定法院宣判得上訴判決時,應一併告知上訴期間及上訴法院,並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正本並送達告訴人及告發人,告訴人得於 20 日內向檢察官陳述意見。
Q · 判決書最後沒寫上訴期間,能主張送達瑕疵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4 條,判決正本必須記載上訴期間及應向何法院提出上訴狀。漏寫或記載錯誤屬送達程序瑕疵,被告可主張 20 日上訴期間起算點延後(搭配 §349 條起算規則)。實務上需把整份正本影印存證,並可請書記官就宣判筆錄補正紀錄缺漏告知一節,作為日後抗辯佐證。
白話解讀
法院宣判那一刻,你腦袋一片空白,只聽到罪名和刑度,法官後面講的話一個字都沒進去。那些沒聽進去的話裡,藏著一個關鍵資訊:你還有多少天可以上訴、要把上訴狀交到哪個法院。這條強制法官在宣判時必須當場告知,並且白紙黑字寫在送達你家的判決正本上。為什麼一句告知要寫進法律?因為上訴期間只有 20 天(§349),錯過就定讞,所有翻盤機會歸零。更關鍵的是:如果判決正本漏寫救濟教示,法院的送達程序就有瑕疵,上訴期間起算點會被挑戰。這是你從法院失誤中撈回時間的唯一開口。第二項還藏著被害人的武器:告訴人收到正本後,在 20 天內可以主動向檢察官陳述意見,說服他代替國家提起上訴。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14 條規範判決宣示與送達時的「救濟教示義務」與「告訴人介入權」:法院於宣判得上訴判決時,須口頭並書面告知上訴期間(§349 之 20 日)及應向原審法院(§350)提出上訴狀;判決正本除送被告外,並送達告訴人、告發人,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為刑事程序中少見的私人對公訴上訴決定施加正式影響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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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314 條規定什麼?▾
規範得上訴判決的救濟教示義務與告訴人陳述意見權,是被告與被害人介入上訴的入口條文。
Q2判決書沒寫上訴期間怎麼辦?▾
屬送達程序瑕疵,可主張上訴期間起算點延後,須立即影印存證並具體指出缺漏頁面。
Q3告訴人怎麼影響檢察官上訴?▾
20 日內遞交「刑事陳述意見狀」給承辦檢察官,書面進卷,比口頭表達有十倍效力。
Q4家人代收判決書算我收到嗎?▾
算。同居人代收即生送達效力,上訴期間從代收次日起算,不是本人實際看到的日期。
Q5告訴人和告發人差在哪?▾
告訴人(被害人)有陳述意見強制管道,告發人僅收正本但無正式陳述權。
Q6上訴期間錯過還有救嗎?▾
原則上定讞,除非可主張救濟教示瑕疵或不可抗力(§67 回復原狀),否則喪失上訴權。
Q7上訴狀要寄到哪個法院?▾
原審法院(§350),不是上級法院。寄錯地方視為未提出上訴。
Q8宣判時法官沒告知上訴期間怎麼辦?▾
請書記官在筆錄記明「審判長未踐行告知程序」,這一行字日後爭執送達效力時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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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身分", "可獲送達", "可上訴", "對檢察官陳述意見", "時限" ] | [ [ "被告", "是", "是(§344)", "否", "20 日(§349)" ], [ "告訴人(被害人)", "是", "否(須透過檢察官)", "是(§314 II)", "20 日" ], [ "告發人(路人舉發)", "是", "否", "否", "無" ], [ "檢察官", "是", "是", "—(本人)", "20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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