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判決之正本,應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14 條之 1 規定,有罪判決正本應附記所有論罪法條全文,給當事人核對工具。
Q · 判決書後面那堆密密麻麻的法條到底是什麼?
是法官論罪的對帳單,逐條核對用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4 條之 1,有罪判決正本必須附記所有論罪法條全文。這是 93 年增訂的透明度機制,目的是讓被告能逐條對照法官在理由欄寫的詮釋,檢查條文是否真的支持結論、有沒有漏掉但書、有沒有忽略加重減輕規定。裁判上一罪的情況,所有成立犯罪的處罰條文都要附。律師估上訴勝算時翻附錄的時間往往比讀理由還久。
有罪判決書後面那幾頁密密麻麻印著一堆法條全文,大部分被告看一眼就翻過去,以為是裝飾。不是。那是法律強制的透明度機制。這條規定有罪判決正本必須附記「論罪的法條全文」,目的只有一個:逼法官把判決依據完整攤開,不能只在理由欄寫「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某條」然後期待你自己去查。為什麼重要?你可以拿附錄的法條原文,一字一句對照法官在理由欄寫的詮釋,檢查法官引用的條文真的支持他的結論嗎?有沒有漏掉條文但書?有沒有忽略加重減輕規定?裁判上一罪(一個行為構成多個罪名)的情況,所有成立犯罪的處罰條文都要附。93 年才增訂這一條,增訂前很多判決書只寫條號不附全文,被告等於被矇著眼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 314 條之 1 為有罪判決透明度條款,要求法院在判決正本後附記所有論罪所引法條全文,包括裁判上一罪的全部處罰條文,使當事人取得逐條核對法官論罪邏輯的法定工具,93 年增訂前許多判決僅寫條號不附全文。
有用而且很關鍵。你不需要完全看懂每個法律詞,只要能做兩件事:第一,檢查條文規定的刑度上限下限,對照法官實際判的刑度;第二,找條文裡有沒有但書,看法官有沒有注意到。內行人提示:附錄常包含法官沒引用的減輕規定,例如未遂犯減輕、自首減輕、身心障礙減輕。你自己翻到就能提醒律師主張。
判決實質上仍生效,但形式上有程序瑕疵。你可作為上訴理由,主張判決違背本條的法定記載要求。實務上法院通常會裁定補正而不是撤銷,但補正期間你的上訴攻防可以爭取更多時間。內行人提示:93 年增訂前許多判決沒這個附錄,所以那時期的舊判決不用拿這條去爭;93 年 6 月 23 日後的新判決才適用。
93 年增訂的有罪判決透明度條款,要求判決正本附記所有論罪法條全文,給被告核對法官論罪邏輯的工具。
所有論罪所依據的條文,包含裁判上一罪的全部處罰條文、加重減輕事由條文、但書條文。
法官在有罪判決中作為論罪科刑依據的所有法律條文的完整文字內容,不是只寫條號。
理由欄是法官論證過程(解題),附錄是法律根據原文(公式)。對照看才抓得到推理瑕疵。
翻到判決正本最末頁,逐條對照刑度上下限、但書、加重減輕事由,再回頭看理由欄論證。
主張判決違背法令(§378),作為第三審上訴理由。20 日內提上訴狀,附上缺漏的具體內容。
檢查三件事:法官引用的款項是否最輕、有無忽略但書、減輕事由條文是否被法官注意。
屬程序瑕疵,實務多由法院裁定補正而非撤銷。但補正期間可爭取上訴攻防時間。
民事判決無此強制附錄要求,只有刑事有罪判決適用本條。民事判決透明度規範散見其他條文。
§309 規範主文寫什麼(罪名、刑度),本條規範附錄附什麼(論罪法條全文)。互補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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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判決之正本,應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現行刑事審判實務對於有罪判決,均於其判決正本附錄論罪法條全文,成效良好,爰配合修正條文第三百零九條刪除有罪判決主文罪名記載之規定,增訂本條,俾使當事人明瞭論罪科刑之實體法依據。至於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其判決正本所應附記之論罪法條全文包含所有成立犯罪之各罪之處罰條文,併此敘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係新增。 二、現行刑事審判實務對於有罪判決,均於其判決正本附錄論罪法條全文,成效良好,爰配合修正條文第三百零九條刪除有罪判決主文罪名記載之規定,增訂本條,俾使當事人明瞭論罪科刑之實體法依據。至於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其判決正本所應附記之論罪法條全文包含所有成立犯罪之各罪之處罰條文,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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