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15 條規定誹謗誣告勝訴後,被害人可聲請判決書登報,費用由被告負擔。
Q · 誹謗官司打贏後,能逼對方登報嗎?
能。依刑訴 §315 聲請登報,被告付錢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5 條,犯偽證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信用罪章之罪者,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可向原審法院聲請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登報費用由被告負擔。實務上多數律師不主動提這個選項,因為登報對刑事勝敗沒直接影響,但對名譽實際修復效果遠大於罰金。
你被人造謠做過某件事,名譽在公司、朋友圈、網路上被毀掉。你提告誹謗,法院判對方有罪,罰金五萬元。對造謠的人來說,這件事結束了。對你來說,名聲還是回不來,因為當初看過謠言的人,沒幾個會主動去看你勝訴的判決。§315 給了一個幾乎沒人用的武器:被害人或告訴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把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費用由被告負擔。這條只適用在兩個罪章:刑法偽證誣告罪章(§168-172)和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309-314)。為什麼多數律師不主動提這個選項?因為登報對刑事案件的勝敗沒有直接影響,他的工作重心是讓對方被判有罪;但對你實際承受的損害(名譽修復),登報的效果比罰金大十倍。這是一條把「刑事勝訴」轉化為「公眾澄清」的橋樑,多數被害人從不知道自己走上去過。
刑事訴訟法第 315 條為判決書公示登報制度,限縮適用於偽證誣告罪章(刑法 §168-172)及妨害名譽信用罪章(刑法 §309-314)兩種罪類,建立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公開刊登有罪判決書的名譽修復機制,是台灣刑事程序中少數兼具懲罰性與被害人修復性的制度設計。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寫一份「刑事判決登報聲請狀」,內容寫清楚:判決案號和確定日期、你的告訴人或被害人身分、主張依 §315 的權利、具體指定登哪家報紙、哪個版面、登幾天、登判決書的哪些段落。遞給原審地方法院刑事庭。法院審核後會裁定准許或駁回,准許後對被告下達登報命令。
條文寫「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你可以選擇。實務上多數聲請人選「一部」,只登主文和最精華的事實摘要,省登報費用又達到公開效果。全部登的好處是完整,壞處是版面大、費用高。聰明的做法是登主文+事實欄三行摘要+論罪依據,精準有力又節省費用。
判決書登報制度。誹謗或誣告勝訴後,被害人可聲請將判決書登報,費用由被告負擔,是把刑事勝訴轉化為公眾澄清的橋樑機制。
限定兩種罪章:偽證誣告罪章(刑法 §168-172)和妨害名譽信用罪章(刑法 §309-314)。其他罪名(傷害、竊盜等)不適用。
依刑訴 §232-233 可提告訴之人,含被害人本人、配偶、家屬、法定代理人。本條由告訴權人聲請登報。
判決登報是法院裁定下的強制公示處分,內容須登有罪判決原文摘要,性質類似公開承認誹謗事實,效力與商業廣告完全不同。
判決確定後寫聲請狀,遞給原審法院刑事庭,狀內寫清楚案號、罪章、指定報紙與版面、登報內容範圍,法院裁定准許後通知被告登報。
依報紙等級與版面大小:全國大報全版約 50-100 萬,半版約 25-50 萬,小報 1/4 版約 5-15 萬。費用全部由被告負擔。
持法院登報裁定向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對被告財產扣押拍賣,所得抵充登報費用。實務上強制執行門檻不高。
可以。條文允許全部或一部登報,實務上聰明做法是登主文+事實欄三行摘要+論罪依據,精準有力又節省費用。
刑訴 315 是刑事勝訴後的附隨救濟,民法 195 是民事侵權的回復名譽處分。兩者可並用,效果疊加,同一事件可讓對方登兩次報。
刑附民是民事損害賠償(金錢),315 登報是名譽修復(公開)。前者進你的口袋,後者進公眾視線。一個事件可同時主張。
| 比較面向 | 刑訴 §315 登報 | 民法 §195 登報 |
|---|---|---|
| 法源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 315 條 | 民法第 195 條(侵權行為非財產損害賠償) |
| 適用前提 | 刑事誹謗或誣告勝訴判決確定 |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勝訴 |
| 費用負擔 | 被告負擔 | 侵權行為人負擔 |
| 適用罪章 | 偽證誣告章 + 妨害名譽信用章(限定) | 所有名譽權侵害(廣泛) |
| 舉證難度 | 刑事高度蓋然性已確定 | 民事高度蓋然性即可 |
| 並用可能 | 可與民法 §195 並用,效果疊加 | 可與刑訴 §315 並用,效果疊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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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之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在偵查終結前檢察官知有自訴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法院認為被告之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在偵查終結前檢察官知有自訴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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