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15 條(判決書之登報)
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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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15 條規定誹謗誣告勝訴後,被害人可聲請判決書登報,費用由被告負擔。
Q · 誹謗官司打贏後,能逼對方登報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5 條,犯偽證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信用罪章之罪者,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可向原審法院聲請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登報費用由被告負擔。實務上多數律師不主動提這個選項,因為登報對刑事勝敗沒直接影響,但對名譽實際修復效果遠大於罰金。
白話解讀
你被人造謠做過某件事,名譽在公司、朋友圈、網路上被毀掉。你提告誹謗,法院判對方有罪,罰金五萬元。對造謠的人來說,這件事結束了。對你來說,名聲還是回不來,因為當初看過謠言的人,沒幾個會主動去看你勝訴的判決。§315 給了一個幾乎沒人用的武器:被害人或告訴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把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費用由被告負擔。這條只適用在兩個罪章:刑法偽證誣告罪章(§168-172)和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309-314)。為什麼多數律師不主動提這個選項?因為登報對刑事案件的勝敗沒有直接影響,他的工作重心是讓對方被判有罪;但對你實際承受的損害(名譽修復),登報的效果比罰金大十倍。這是一條把「刑事勝訴」轉化為「公眾澄清」的橋樑,多數被害人從不知道自己走上去過。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15 條為判決書公示登報制度,限縮適用於偽證誣告罪章(刑法 §168-172)及妨害名譽信用罪章(刑法 §309-314)兩種罪類,建立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公開刊登有罪判決書的名譽修復機制,是台灣刑事程序中少數兼具懲罰性與被害人修復性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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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判決書登報怎麼聲請?▾
刑事判決確定後寫聲請狀遞給原審法院,指定報紙、版面、登報內容範圍。
Q2§315 適用哪些罪?▾
偽證誣告罪章(刑法 §168-172)及妨害名譽信用罪章(刑法 §309-314)。
Q3登報費用誰付?▾
由被告負擔,被告拒不登報可強制執行。
Q4可以只登一部分嗎?▾
可以。條文允許全部或一部登報,實務常選主文加事實摘要精華段。
Q5聲請有時間限制嗎?▾
無明文期間,但拖太久可能被認定無聲請利益。
Q6民事登報跟刑事登報差在哪?▾
民法 §195 是民事侵權回復名譽處分,刑訴 §315 是刑事附隨救濟,可並用。
Q7誰可以聲請?▾
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含家屬、法定代理人)。
Q8對方拒不登報怎麼辦?▾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執行處對被告財產扣押拍賣抵充登報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刑訴 §315 登報 | 民法 §195 登報 |
|---|---|---|
| 法源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 315 條 | 民法第 195 條(侵權行為非財產損害賠償) |
| 適用前提 | 刑事誹謗或誣告勝訴判決確定 |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勝訴 |
| 費用負擔 | 被告負擔 | 侵權行為人負擔 |
| 適用罪章 | 偽證誣告章 + 妨害名譽信用章(限定) | 所有名譽權侵害(廣泛) |
| 舉證難度 | 刑事高度蓋然性已確定 | 民事高度蓋然性即可 |
| 並用可能 | 可與民法 §195 並用,效果疊加 | 可與刑訴 §315 並用,效果疊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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