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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法檢字第 963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處函請釋示關於法院命被告將判決書登報及負擔費用之裁定,其執行有無行刑權時效之適用,發生法律疑義一案,說明如左:

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五條所為命將判決書登報由被告負擔費用之裁定,並非科刑裁判,檢察官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九號解釋而執行該項裁定,自無行刑權時效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2)法檢字第 963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08 月 01 日發布,要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處函請釋示關於法院命被告將判決書登報及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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