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並準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之規定;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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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y771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比較:
108 7項
羈押期滿未經起訴/裁判➡️視為撤銷羈押
1得具保責付
2不能具保責付得繼續羈押
3重罪(死無7)得逕繼續羈押
cqy771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偵:259
審:316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例如無責任能力)、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
視為撤銷羈押
Exc「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並準用第116條之2之規定;
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台鐵殺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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