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16 條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並準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之規定;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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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16 條規定,羈押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判決時,羈押視為撤銷;但上訴期間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Q · 判緩刑當天就能從看守所走出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6 條,主文宣告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易以訓誡或第 303 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判決時,羈押視為撤銷。但檢察官常會上訴,法官得當場裁定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並準用第 116 條之 2 附加義務。保金未繳、保人未到、地址未確認,當事人仍會被帶回看守所等候手續完成。
白話解讀
被羈押在看守所裡的日子,每一次開庭回來都像賭博。你反覆想著:法官到底會判什麼?會不會今天就能回家?這條法律給出一個明確答案:只要你聽到的判決是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易以訓誡,或是 §303 第三、第四款的不受理判決,你的羈押視為撤銷。注意「視為」兩個字,它不是「應予撤銷」要法官另外下令,而是判決宣示那一刻自動生效。但這不代表你當場走人。但書規定:在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法官可以要求你具保(交保金)、責付(交給特定人監督)、限制住居(不能離開住所範圍、不能出境)。不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而又有必要時,法官還可以繼續羈押。民國 111 年修正加入準用 §116-2,你可能被要求遵守定期報到、不得接觸特定人、不得實施恐嚇等事項,違反就重新進看守所。所以聽到主文那一秒的情緒,要立刻切換成「我接下來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真的走出這扇門」。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16 條為羈押視為撤銷之法定觸發條款,規定當判決主文屬於六類特定有利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易以訓誡)或第 303 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時,羈押效力於宣示瞬間自動消滅。但設有但書允許法院在上訴期間或上訴中,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及準用第 116 條之 2 附隨義務作為替代處分,平衡人身自由保障與訴訟保全需求。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視為撤銷羈押是什麼意思?▾
判決宣示瞬間羈押效力自動消滅,不需法官另下撤銷裁定。
Q2判緩刑會關嗎?▾
羈押視為撤銷,但若檢方上訴法官可裁定具保或限制住居。
Q3無罪判決後馬上能回家嗎?▾
理論上是,但法官常當場裁定保金條件,需完成手續才能離開。
Q4刑訴 316 條哪幾種判決會觸發?▾
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易以訓誡,加 §303 第三、四款不受理。
Q5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差在哪?▾
具保繳保金、責付交給特定人監督、限制住居不得離開指定區域。
Q6違反限制住居會怎樣?▾
依準用 §116-2 規定,可重新羈押並可能加重後續處分。
Q7保金太高能異議嗎?▾
可當場聲明異議或 5 日內抗告(§404、§406),請求酌減。
Q8什麼是準用第 116 條之 2?▾
111 年新增,可附加定期報到、不接觸特定人、不出境等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trigger | eff力 | 替代處分 |
|---|---|---|---|
| 視為撤銷羈押(本條) | 六類有利判決或 §303 第三、四款不受理宣示 | 宣判瞬間自動生效,不需另下裁定 | 得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 準用 §116-2 |
| 停止羈押(§110) | 被告或律師主動聲請停止羈押 | 需法官裁定准許後生效 | 原則具保,可附加 §116-2 義務 |
| 撤銷羈押(§107) | 羈押原因消滅或不應羈押 | 法官主動或聲請後以裁定撤銷 | 通常無條件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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