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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羈押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並準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之規定;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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