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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16-2 條

  1. 1.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四、接受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發或註銷護照、旅行文件。 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 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2. 2.前項各款規定,得依聲請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
  3. 3.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
  4. 4.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
  5. 5.第一項第四款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機關(構)、人員、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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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法院准予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遵守八款替代處分,違反者得逕行拘提。

Q · 交保出來後要遵守什麼?違反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法院准予停止羈押時,得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均衡後,命被告遵守八款事項:定期報到、禁止接觸被害人與證人、限制治療目的外活動、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不得擅離住居所或一定區域、交付護照(法院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或註銷)、不得處分特定財產、其他適當事項。違反任何一款,法院得不經傳喚程序逕行拘提,並可能依第117條再執行羈押。

白話解讀

法官說「准予停止羈押」那一刻,你可能以為自己自由了。但你還沒走出法院,法官已經在你身上裝了最多八條看不見的繩子。定期報到、禁止接觸被害人和證人、交出護照、戴電子腳鐐、不准搬家、不准處分特定財產。每一條你都必須遵守,違反任何一條,法警可以直接來抓你,連傳喚程序都不需要。114年修法後更狠:法院不只能收走你的護照,還能直接通知外交部「註銷」你的護照。連拿著舊護照偷跑的最後一條路都被堵死了。交保從來不是自由的起點,而是一場規則比看守所還複雜的戶外監管。你必須清楚知道每一條限制的邊界在哪裡,因為踩線的代價是立刻回去關。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為停止羈押的替代處分總則性規定。當法院認為被告無須繼續羈押、但仍有保全程序之必要時,得課予八款限制條件,以較輕之干預手段取代人身拘禁,兼顧被告自由、訴訟程序保全與被害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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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交保後可以出國嗎?

看法院有沒有下第五款或第六款的限制。第五款限制你不能離開住居所或特定區域,第六款直接收走你的護照,114年修法後法院甚至可以通知外交部註銷護照。如果裁定書上有這兩款,你連機場都到不了;若無明確限制理論上可以,但涉及重罪時檢察官隨時可聲請加上限制出境,出國前務必確認。

Q2電子腳環是什麼體驗?可以拒絕嗎?

第四款授權法院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實務上就是電子腳環或手環,24小時追蹤位置。你不能拒絕,拒絕等於違反交保條件,後果是被逕行拘提。設備防水但需固定充電,活動範圍會被設定電子圍欄,超出會觸發警報。具體執行方式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辦法,有爭議可透過律師聲請法院變更。

Q3交保條件有哪些?

刑訴116-2列八款:定期報到、禁止接觸被害人證人、限制治療外活動、科技監控、限制離開特定區域、交付護照、不得處分特定財產、其他適當事項。

Q4刑事訴訟法116條之2是什麼?

規範停止羈押時法院得課予的八款替代處分,以較輕手段取代拘禁,是交保監管的核心條文。

Q5什麼是科技設備監控?

第四款授權法院命被告接受電子腳環/手環24小時定位,具體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

Q6禁止接觸令保護誰?

第二款禁止被告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案公務員及其近親屬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

Q7交保後怎麼避免被收押?

逐字讀裁定→設定報到提醒→出國搬家處分財產一律事前聲請許可→有疑義立刻問律師。

Q8違反交保條件被害人怎麼舉報?

截圖錄影保存接觸證據,立即通報檢察官或法院,被告可能因此被逕行拘提甚至再執行羈押。

Q9替代處分怎麼變更或撤銷?

依第116-2條第2項,得依被告聲請或法院職權變更、延長、撤銷,可委由辯護律師具狀聲請。

Q10交保後想出國要怎麼辦?

若有第五、六款限制須事前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許可;護照已交付者須先聲請發還,不能擅自離境。

Q11交保 vs 責付差在哪?

交保(具保)須提保證金並守替代處分;責付(刑訴115)是交付特定人看管,無須保證金,適用較輕情形。

Q12停止羈押 vs 撤銷羈押差在哪?

停止羈押是附條件暫時釋放、羈押原因仍在;撤銷羈押是羈押原因消滅、回復完全自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93条(保釈の条件)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98조(보석의 조건)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71条(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规定)
🇩🇪 德國StPO § 116(Aussetzung des Vollzugs des Haftbefehl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38(obligations du contrôle judiciaire)
🇺🇸 美國18 U.S.C. § 3142(release conditions, Bail Reform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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