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16-2 條
- 1.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或註銷護照、旅行文件。 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 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 2.前項各款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
- 3.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
- 4.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
- 5.第一項第四款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機關(構)、人員、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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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法院准予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遵守八款替代處分,違反者得逕行拘提。
Q · 交保出來後要遵守什麼?違反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法院准予停止羈押時,得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均衡後,命被告遵守八款事項:定期報到、禁止接觸被害人與證人、限制治療目的外活動、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不得擅離住居所或一定區域、交付護照(法院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或註銷)、不得處分特定財產、其他適當事項。違反任何一款,法院得不經傳喚程序逕行拘提,並可能依第117條再執行羈押。
白話解讀
法官說「准予停止羈押」那一刻,你可能以為自己自由了。但你還沒走出法院,法官已經在你身上裝了最多八條看不見的繩子。定期報到、禁止接觸被害人和證人、交出護照、戴電子腳鐐、不准搬家、不准處分特定財產。每一條你都必須遵守,違反任何一條,法警可以直接來抓你,連傳喚程序都不需要。114年修法後更狠:法院不只能收走你的護照,還能直接通知外交部「註銷」你的護照。連拿著舊護照偷跑的最後一條路都被堵死了。交保從來不是自由的起點,而是一場規則比看守所還複雜的戶外監管。你必須清楚知道每一條限制的邊界在哪裡,因為踩線的代價是立刻回去關。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為停止羈押的替代處分總則性規定。當法院認為被告無須繼續羈押、但仍有保全程序之必要時,得課予八款限制條件,以較輕之干預手段取代人身拘禁,兼顧被告自由、訴訟程序保全與被害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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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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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交保後可以出國嗎?▾
看法院有無下第六款限制;若有交付護照命令甚至通知註銷,連機場都到不了。
Q2什麼是科技設備監控?可以拒絕嗎?▾
即電子腳環/手環24小時定位,第四款授權法院命被告接受,拒絕視同違反條件得被拘提。
Q3違反交保條件會怎樣?▾
依第116-2條末段得逕行拘提,無須再傳喚;嚴重者依第117條再執行羈押。
Q4交保等於無罪釋放嗎?▾
不是。羈押原因仍在,只是用替代處分取代拘禁,行動與財產仍受法院控制。
Q5被害人怎麼利用禁止接觸令?▾
確認裁定有無第二款;被告傳訊息接觸即屬違反,截圖通報檢察官可使其被收押。
Q6替代處分可以改嗎?▾
可。依第116-2條第2項得依聲請或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
Q7交保後可以搬家或過戶房子嗎?▾
若有第五款限制區域或第七款限制財產處分命令,未經許可擅自為之即違反條件。
Q8電子腳環費用誰付?▾
科技監控執行方式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辦法;對監控方式有爭議可透過律師聲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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