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17 條
- 1.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 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四、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 五、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之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 2.偵查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行之。
- 3.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
- 4.法院依第一項之規定命再執行羈押時,準用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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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17 條規定停止羈押後五種得再執行羈押的情形,再執行期間與停止前期間合併計算。
Q · 交保後做了什麼會被抓回去關?
依刑事訴訟法第 117 條,停止羈押(交保)後有五種情形之一,法院得命再執行羈押: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違背住居限制、本案新發生第 101 條或 101-1 條羈押事由、違反法院依第 116-2 條所定應遵守事項、保外就醫原因消滅而仍有羈押必要。其中三種與「有沒有犯新罪」完全無關。
白話解讀
被關過再放出來的人,通常只記得自由的空氣有多甜。但很少有人真正去數法官在腳下埋了幾顆地雷。這條列了五種讓你直接回看守所的觸發條件,其中最容易踩中的一顆,連犯罪都不需要:傳喚不到庭。不是故意跑,不是犯新罪,只是時間搞錯了、通知沒收到、忘記開庭日期,就夠了。第二顆是違反住居限制,搬家沒通知、出城沒報備。第三顆是案件出現新的羈押事由。第四顆是違反法院依 116 條之 2 設的任何一條規矩。第五顆是專門給重罪被告保外就醫的情況:病好了,回去。更讓人警醒的是第三項:你重新被關的天數,不是從零開始算,而是跟之前被關的天數「合併計算」。你以為交保期間是暫停計時器,其實計時器從來沒停過。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17 條為「再執行羈押」的法定要件,列舉停止羈押後五種得回收人身自由的情形,並規定再執行期間與停止前已執行期間合併計算,使羈押期間上限不因反覆交保而被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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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交保後傳喚沒到會怎樣?▾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依第 117 條第一款命再執行羈押。
Q2再執行羈押的天數會重新算嗎?▾
不會,與停止前已經過期間合併計算,更快碰到羈押期間上限。
Q3偵查中誰能聲請再執行羈押?▾
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不是檢察官自己決定。
Q4被聲請再執行羈押還能抗辯嗎?▾
可在法院裁定前到庭或書面陳述意見,裁定後不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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