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函刑(三)字第 01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9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依法限制被告現在住居處所不准遷移,應包括限制戶籍之遷移在內。所謂限制戶籍之遷移,係指被告預備遷出而於申請辦理遷出登記時,戶政機關不予受理之謂,如實際上被告遷出原限制住居處所已逾一月以上而不變更登記者,即屬違背限制住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二款) 戶政機關除依戶籍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辦理外,並請通知所在地法院依法處理之。

全文內容

依法限制被告現在住居處所不准遷移,應包括限制戶籍之遷移在內。所謂限制戶籍之遷移,係指被告預備遷出而於申請辦理遷出登記時,戶政機關不予受理之謂,如實際上被告遷出原限制住居處所已逾一月以上而不變更登記者,即屬違背限制住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二款) 戶政機關除依戶籍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辦理外,並請通知所在地法院依法處理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9)台函刑(三)字第 01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9 年 01 月 12 日發布,要旨:依法限制被告現在住居處所不准遷移,應包括限制戶籍之遷移在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