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03 條(羈押-執行)
- 1.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 2.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 3.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執行羈押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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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03 條規定羈押執行程序: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看守所,看守所長官查驗人別後於押票附記解到時間並簽名,押票須分送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親友五方。
Q · 被羈押後,家人怎麼知道我被關在哪?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3 條第二項,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五個對象。也就是說,只要被告在訊問時有指定親友,看守所就必須把載明關押地點、罪名、期間的押票副本送到該親友手上。關鍵在於「指定」這個動作必須由被告主動完成,沒指定就不會自動送達。
白話解讀
法官簽了押票之後,你不會被丟進一個黑洞。這條規定了從法庭到看守所之間那段路程的每一個環節由誰負責。偵查中檢察官指揮、審判中審判長指揮,由司法警察負責把你解送到指定的看守所。看守所長官必須當面核對你的身分無誤,然後在押票上記下你到達的年月日時並簽名。這個簽名不是蓋章交差,它標記了你的羈押正式從這一秒開始計算。第二項更重要:押票必須分別送給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你本人、以及你指定的親友。法律要求五份副本送到五個地方,就是為了確保不會有人「不知道你被關在哪裡」。第三項準用的第 81 條允許你跟律師不受監聽地接見,這是你在看守所裡最重要的權利之一。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03 條為羈押執行的程序規範,明定羈押由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並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看守所;看守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須於押票附記解到時間並簽名,押票並應分送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親友五方,落實憲法第八條拘禁須書面通知本人及指定親友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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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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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羈押後押票會送給誰?▾
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本人及其指定親友五方。
Q2家人沒收到押票通知怎麼辦?▾
可能是被告未指定親友,家屬可透過辯護人向法院書記處查詢羈押處所。
Q3羈押期間從何時起算?▾
以看守所長官在押票上記載的『解到年月日時』為重要起算參考點。
Q4可以要求換到離家近的看守所嗎?▾
可依第 103 條之 1 聲請變更羈押處所,辯護不便是最有力理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決定主體 | 處所 | 通知對象 |
|---|---|---|---|
| 羈押(本條) | 法院(法官保留) | 指定看守所 | 押票分送五方含指定親友 |
| 拘提 | 檢察官/法官核發拘票 | 解送偵訊或法院 | 拘票交付被拘提人 |
| 逮捕(現行犯) | 任何人得逕行逮捕 | 即送檢警 | 依法告知本人及得通知親友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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