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03 條(羈押-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 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執行羈押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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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
「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執行羈押
II 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III 第81條、第89條及第90條之規定,於執行羈押準用之。
yyhan48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轄區外 告知義務 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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