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02 條(羈押-押票)
- 1.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 2.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 3.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 4.押票,由法官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押票是合法收押被告的唯一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須記載六項事項並由法官簽名,記載缺漏可作為抗告理由。
Q · 押票上一定要寫哪些東西?少寫了能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押票須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六項:被告基本資料、案由及觸犯法條、羈押理由及所依據事實、應羈押處所、羈押期間及起算日、不服羈押之救濟方法,且必須由法官簽名(不得由檢察官或書記官代簽)。任一記載缺漏或第三款理由過於空泛,都可作為提起抗告的程序瑕疵。
白話解讀
押票是一張 A4 大小的紙,看起來不起眼,但它是唯一能合法把你送進看守所的文件。沒有這張紙,任何人都不能關你。這條規定了押票必須記載的六件事:你的基本資料、被控什麼罪、為什麼要關你(理由和依據的事實)、關在哪裡、關多久從哪天算起、你不服的話怎麼救濟。每一項都不是行政文書的官僚習慣,而是你的防線。第三款「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最關鍵:如果法官只寫「有逃亡之虞」但沒有附上具體事實,這張押票就有程序瑕疵,你的律師可以拿這個瑕疵去打抗告。第六款的救濟方法等於法官親手寫給你一張逃生地圖。最後一行:押票由法官簽名。不是檢察官、不是書記官、只能是法官。這是釋字第 392 號奠定的鐵律。
法律定性
押票為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所定之羈押裁定書面文書,係合法將被告送入看守所收押之唯一法定憑證,須記載被告資料、案由與法條、羈押理由及事實、羈押處所、期間及起算日、救濟方法六項法定事項,並由法官簽名,缺乏押票或記載不備者,羈押即欠缺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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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押票上一定要記載哪些事項?▾
六項:被告基本資料、案由及法條、羈押理由及事實、羈押處所、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救濟方法。
Q2押票是誰簽名才有效?▾
只能由法官簽名,檢察官或書記官代簽無效,這是釋字第 392 號確立的法官保留原則。
Q3押票羈押理由只寫『有逃亡之虞』可以嗎?▾
不行。第三款要求記載所依據之事實,僅寫套語未附具體事實構成程序瑕疵,可抗告。
Q4家屬拿得到押票嗎?▾
可以。第 103 條第 2 項規定押票應送交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Q5對押票不服怎麼救濟?▾
收到押票後 10 日內提起抗告,押票第六款會載明救濟方法。
Q6押票上的羈押期間怎麼算?▾
依第五款記載之起算日計算,逾期未經延押裁定,羈押即失效。
Q7沒有押票可以把人關進看守所嗎?▾
不可以。羈押被告應用押票,無押票收押欠缺法律依據。
Q8押票和拘票差在哪?▾
拘票是拘提到案(短時間),押票是羈押收押(剝奪人身自由較長),兩者要件與簽發程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purpose | issuer | duration_basis | key_feature |
|---|---|---|---|---|
| 押票(§102) | 羈押收押被告 | 法官 | 羈押期間及起算日 | 須記載六款事項並法官簽名 |
| 拘票(§77) | 拘提被告到場 | 法官或檢察官 | 拘提後即時訊問 | 短時間到案強制處分 |
| 搜索票(§128) | 搜索身體物件處所 | 法官 | 限執行之有效期間 | 對物與隱私之強制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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