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02 條(羈押-押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 押票,由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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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II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III 第71條第3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IV 押票,由➡️法官簽名。
法官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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