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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檢字第 17598 號
要旨
羈押被告之押票應按被告指印,被告所按指印並應清晰可辨
主旨
檢察官羈押被告之押票,應切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及部頒檢察署辦理刑事偵查及執行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三十七項之規定,按被告指印,被告所按指印並應清晰可辨。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驗收羈押之被告時,亦應查明押票是否已按被告指印,如未按被告指印,應請解送之法警補正後再行驗收。請轉知所屬切實照辦。
說明
邇來發現有少數檢察官羈押被告之押票上未依規定按被告指印,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亦未請解送之法警補正即驗收羈押被告之情形,特提示如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