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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01-2 條(羈押-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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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1️⃣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須有羈押原因)&「2️⃣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the bond is warranted)、責付或限制住居; 有羈押原因+無羈押必要➡️不可羈押,但可羈押替代手段 其有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有羈押原因+有羈押必要+有114原因➡️ 除非不能羈押替代手段,否則不得羈押(羈押最後手段性)
zhone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有羈押原因+無羈押必要=不可羈押、可具責限(§101-2前) 有羈押原因+「有」羈押必要+無114原因=羈押 有羈押原因+「有」羈押必要+「有」114原因=先具責限、若無法就羈押(§101-2後)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