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01-2 條(羈押-要件)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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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被告雖有羈押事由但無羈押必要時,法官得改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替代手段。
Q · 符合羈押要件,是不是一定會被關?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被告即使符合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的羈押事由,只要法官認為「無羈押之必要」,仍可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三種替代手段。若被告另有第114條情形(懷孕、重病、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等),除非連這三種替代手段都做不到,否則不得羈押。羈押是最後手段,不是預設選項。
白話解讀
羈押不是唯一的選項。這條是法官手上的「減壓閥」:就算你符合 101 條或 101 條之 1 的羈押理由,法官仍然可以判斷「沒有必要真的關你」,改用三種替代手段:繳保證金放出去(具保)、交給特定人看管(責付)、限制你不能離開某個區域(限制住居)。後半段更狠:如果你符合第 114 條列的情形(例如懷孕、重病、所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法官原則上不能關你,除非連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都做不到。換句話說,114 條加上這條,形成了一張「免押護身符」,法官要繞過它必須說明為什麼三種替代手段全部行不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是羈押的替代手段與限制規定:被告雖符合一般羈押(第101條)或預防性羈押(第101條之1)要件,但法官認無羈押必要時,得改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對第114條法定情形者,更須證明替代手段全部無法達成目的,方得羈押,體現羈押最後手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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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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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羈押替代手段有哪幾種?▾
三種:具保(繳保證金)、責付(交由特定人看管)、限制住居(限制居住地、常含限制出境出海)。
Q2符合羈押要件就一定要被羈押嗎?▾
不是。第101條之2明定即使符合要件,法官認無羈押必要仍可改命替代手段,羈押是最後手段。
Q3繳不起保證金一定會被關嗎?▾
不一定。責付不需出錢,只要有法官信任的人(家屬、雇主)願意出面擔保,也可聲請酌減保證金。
Q4懷孕可以不被羈押嗎?▾
依第114條,懷孕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原則不得羈押,除非連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都行不通。
Q5限制住居會不會不能出國?▾
會。實務上限制住居常一併限制出境、出海,需出國者應請律師在聲請時一併處理出境許可。
Q6替代手段什麼時候可以提出?▾
無時效限制。羈押訊問當下、羈押裁定後聲請停止羈押、審判中任何階段都可提出。
Q7具保的保證金事後會退嗎?▾
會。遵守條件(按時出庭等)後全額退還,非罰款;棄保潛逃才會沒收。
Q8誰可以替我向法官提出具保方案?▾
由你的辯護人(律師)在羈押訊問時主動提出,附保證金來源、保證人意願與社會連結證明,成功率較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是否需出錢 | 核心條件 | 失敗後果 | 依據條文 |
|---|---|---|---|---|
| 具保 | 需繳保證金(可酌減) | 提供保證金,遵守到庭等條件 | 棄保潛逃沒收保證金 | 第110、111條 |
| 責付 | 不需出錢 | 由法官信任之人出面看管擔保 | 受責付人負通知到場義務 | 第115條 |
| 限制住居 | 不需出錢 | 限制居住地,常含限制出境出海 | 違反得再執行羈押 | 第11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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