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01-2 條(羈押-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具保:是指使被告提出相當保證,保證以後在案件進行中能夠隨傳隨到,作為不為羈押或者停止羈押的條例。
責付:法院指定某個人或機關看管被告,並督促被告依法院傳喚準時到庭接受審判的一種替代羈押的制度。
限制住居:指的是命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住居在現在之住所或指定相當之住所命其居住,而代替羈押之方法。
→從邏輯就可以推演出來,代替羈押的方式顧名思義就是把被告放出來而用一些手段限制他逃跑,但限制與辯護人接見是在防止串供,兩者目的完全不同。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1️⃣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須有羈押原因)&「2️⃣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the bond is warranted)、責付或限制住居;
有羈押原因+無羈押必要➡️不可羈押,但可羈押替代手段
其有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有羈押原因+有羈押必要+有114原因➡️
除非不能羈押替代手段,否則不得羈押(羈押最後手段性)
zhone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有羈押原因+無羈押必要=不可羈押、可具責限(§101-2前)
有羈押原因+「有」羈押必要+無114原因=羈押
有羈押原因+「有」羈押必要+「有」114原因=先具責限、若無法就羈押(§101-2後)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