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14 條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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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規定三種情形——三年以下輕罪、懷孕五月以上、重病非保外難癒——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時法院不得駁回。
Q · 符合哪些情況,法院就不能拒絕我的交保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被告若符合三款情形之一——所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累犯、有犯罪習慣、假釋中更犯罪、預防性羈押者除外)、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但仍須繳得出法院指定的保證金,權利存在不等於繳得起。
白話解讀
法官有權力把你關起來,但這個權力有一道不可逾越的天花板。114條列出三種情況,只要你符合其中一種,法院「不得駁回」你的具保聲請。注意用詞:不是「得」准,是「不得」駁回。這是整部刑事訴訟法裡對羈押權最硬的限制之一。第一種:你犯的罪最重只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法院必須讓你交保出去。但累犯、有犯罪習慣、假釋中又犯罪、或因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被羈押的人除外。第二種:懷孕五個月以上或生產後未滿兩個月的被告,不管涉犯什麼罪。第三種:目前身患疾病,如果繼續關著明顯無法治癒的被告。這條背後的邏輯很殘酷也很清楚:國家可以限制你的自由,但不能讓你死在裡面,不能讓你的孩子生在牢裡,也不能為了一個輕罪把你的人生壓碎。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為羈押的強制停止規定,列舉三款被告情形:輕罪、孕產期、重病。符合任一款且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者,法院喪失裁量空間、不得駁回,是大陸法系比例原則對國家羈押權的硬性安全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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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 114 條是什麼?▾
羈押被告符合三款情形之一聲請交保,法院不得駁回的強制規定。
Q2什麼罪可以強制交保?▾
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但累犯、犯罪習慣等除外。
Q3懷孕可以交保嗎?▾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不論涉犯何罪,法院不得駁回交保聲請。
Q4生病可以交保嗎?▾
現罹疾病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可,須達看守所內治不好的程度。
Q5符合 114 條一定能出來嗎?▾
法院不得駁回,但仍指定保證金;繳不出來可聲請降額或改責付、限制住居。
Q6什麼是累犯不適用的但書?▾
累犯、有犯罪習慣、假釋中更犯罪、預防性羈押者,被排除在第一款強制交保外。
Q7交保聲請有期限嗎?▾
無期限,羈押期間內隨時可提,宜盡早,不要等羈押屆期。
Q8誰來認定疾病是否符合?▾
由法院審酌醫療診斷,必要時送鑑定,非看守所一句話否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114 | art_101 |
|---|---|---|
| 適用對象 | 輕罪/孕產/重病被告 | 符合羈押要件之被告 |
| 法院裁量 | 不得駁回(無裁量) | 得羈押(有裁量) |
| 功能 | 強制停止羈押 | 啟動羈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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