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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14 條

羈押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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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規定三種情形——三年以下輕罪、懷孕五月以上、重病非保外難癒——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時法院不得駁回。

Q · 符合哪些情況,法院就不能拒絕我的交保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被告若符合三款情形之一——所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累犯、有犯罪習慣、假釋中更犯罪、預防性羈押者除外)、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但仍須繳得出法院指定的保證金,權利存在不等於繳得起。

白話解讀

法官有權力把你關起來,但這個權力有一道不可逾越的天花板。114條列出三種情況,只要你符合其中一種,法院「不得駁回」你的具保聲請。注意用詞:不是「得」准,是「不得」駁回。這是整部刑事訴訟法裡對羈押權最硬的限制之一。第一種:你犯的罪最重只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法院必須讓你交保出去。但累犯、有犯罪習慣、假釋中又犯罪、或因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被羈押的人除外。第二種:懷孕五個月以上或生產後未滿兩個月的被告,不管涉犯什麼罪。第三種:目前身患疾病,如果繼續關著明顯無法治癒的被告。這條背後的邏輯很殘酷也很清楚:國家可以限制你的自由,但不能讓你死在裡面,不能讓你的孩子生在牢裡,也不能為了一個輕罪把你的人生壓碎。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為羈押的強制停止規定,列舉三款被告情形:輕罪、孕產期、重病。符合任一款且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者,法院喪失裁量空間、不得駁回,是大陸法系比例原則對國家羈押權的硬性安全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 114 條是什麼?

羈押被告符合三款情形之一聲請交保,法院不得駁回的強制規定。

Q2什麼罪可以強制交保?

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但累犯、犯罪習慣等除外。

Q3懷孕可以交保嗎?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不論涉犯何罪,法院不得駁回交保聲請。

Q4生病可以交保嗎?

現罹疾病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可,須達看守所內治不好的程度。

Q5符合 114 條一定能出來嗎?

法院不得駁回,但仍指定保證金;繳不出來可聲請降額或改責付、限制住居。

Q6什麼是累犯不適用的但書?

累犯、有犯罪習慣、假釋中更犯罪、預防性羈押者,被排除在第一款強制交保外。

Q7交保聲請有期限嗎?

無期限,羈押期間內隨時可提,宜盡早,不要等羈押屆期。

Q8誰來認定疾病是否符合?

由法院審酌醫療診斷,必要時送鑑定,非看守所一句話否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14art_101
適用對象輕罪/孕產/重病被告符合羈押要件之被告
法院裁量不得駁回(無裁量)得羈押(有裁量)
功能強制停止羈押啟動羈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89 条(権利保釈)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95조(필요적 보석)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67 条(取保候审:怀孕/哺乳妇女、患严重疾病)
🇩🇪 德國StPO § 116(Aussetzung des Vollzugs des Haftbefehl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44 et 147(détention provisoire / mise en liberté)
🇺🇸 美國18 U.S.C. § 3142 (Release or detention) + U.S. Const. amend. VIII (excessive bai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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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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