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13 條(保釋(三)-生效期)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於接受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將被告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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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法院許可具保停止羈押後,應於收到保證書或保證金時立即停止羈押並釋放被告,不得無故拖延。
Q · 保證金繳了,為什麼人還沒被放出來?
依刑事訴訟法第113條,法院許可具保停止羈押後,「應於接受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將被告釋放」。條文用「應」而非「得」,代表保證金一旦入帳或保證書簽收,釋放是法院的即時義務,沒有任何裁量延遲空間。實務上因公文傳遞與看守所流程通常當日完成;跨日仍未放人,已非「行政較慢」,而是對人身自由的違法侵害。
白話解讀
保證金繳了,保證書交了,但人還關在裡面。這種事真的會發生。法院裁定准予交保之後,到你真的走出看守所大門之間,可能隔著幾個小時甚至隔夜。這條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堵死這個縫隙。它用了一個「應」字:法院收到保證書或保證金之後,「應」停止羈押、「應」將被告釋放。不是「得」(可以也可以不),是「應」(必須)。這代表一旦保證金入帳或保證書簽收,法院沒有任何裁量空間可以繼續關你。如果你的家人替你繳了保證金,但書記官說「今天下班了明天再辦」,這條就是你手上最硬的依據。程序上的每一分鐘拖延,都是對你人身自由的違法侵害。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13條為具保停止羈押的生效規定,明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後,應於接受保證書或保證金時立即停止羈押並釋放被告。其核心在於以強制性的「應」字,消滅裁定准予交保至實際釋放之間的行政空窗,確保人身自由不因官僚流程而被額外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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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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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交保後多久會放人?▾
法律上沒有等待期,保證金或保證書一經法院接受即應立即釋放,實務多於繳款當日完成。
Q2保證金繳了還被關著合法嗎?▾
不合法。第113條的「應」是強制義務,繳納後拖延釋放屬對人身自由的違法侵害。
Q3沒有現金能交保嗎?▾
可以。除保證金外,也能依第111條由有資力者出具保證書代替現金。
Q4法院下班了保證金只能明天繳怎麼辦?▾
出納有上班時間,但重大或健康因素案件可請律師聲請值班法官緊急處理。
Q5誰可以替被告繳保證金?▾
被告本人或第三人(家屬、親友)皆可代為繳納或出具保證書。
Q6交保出來後就沒事了嗎?▾
不是。可能附帶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等條件,違反或有第117條情形仍可再執行羈押。
Q7保證金之後拿得回來嗎?▾
案件確定且無第118條沒入事由時,依第119條免除具保責任後可發還,現金保證金並附利息。
Q8釋放被拖延可以怎麼救濟?▾
可當場引用第113條要求說明,必要時向法院陳報,延遲過久可考慮事後聲請國家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擔保方式 | 依據 | 特點 | 適用情形 |
|---|---|---|---|
| 現金保證金 | 刑訴第111條、第113條 | 繳納現金,案件確定無沒入事由可發還並附利息 | 有現金能力者 |
| 保證書 | 刑訴第111條 | 由有資力之第三人出具書面擔保,免拿現金 | 現金不足但有可擔保之人 |
| 責付 | 刑訴第115條 | 交付得管束被告之人,不需金錢擔保 | 有適當之人願負管束責任 |
| 限制住居 | 刑訴第116條 | 限制居住處所,免提供金錢或人保 | 羈押必要性較低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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