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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13保釋(三)-生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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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於接受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將被告釋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法院許可具保停止羈押後,應於收到保證書或保證金時立即停止羈押並釋放被告,不得無故拖延。

Q · 保證金繳了,為什麼人還沒被放出來?

繳完保證金法院就應立即停止羈押放人,拖延即違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113條,法院許可具保停止羈押後,「應於接受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將被告釋放」。條文用「應」而非「得」,代表保證金一旦入帳或保證書簽收,釋放是法院的即時義務,沒有任何裁量延遲空間。實務上因公文傳遞與看守所流程通常當日完成;跨日仍未放人,已非「行政較慢」,而是對人身自由的違法侵害。

白話解讀

保證金繳了,保證書交了,但人還關在裡面。這種事真的會發生。法院裁定准予交保之後,到你真的走出看守所大門之間,可能隔著幾個小時甚至隔夜。這條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堵死這個縫隙。它用了一個「應」字:法院收到保證書或保證金之後,「應」停止羈押、「應」將被告釋放。不是「得」(可以也可以不),是「應」(必須)。這代表一旦保證金入帳或保證書簽收,法院沒有任何裁量空間可以繼續關你。如果你的家人替你繳了保證金,但書記官說「今天下班了明天再辦」,這條就是你手上最硬的依據。程序上的每一分鐘拖延,都是對你人身自由的違法侵害。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13條為具保停止羈押的生效規定,明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後,應於接受保證書或保證金時立即停止羈押並釋放被告。其核心在於以強制性的「應」字,消滅裁定准予交保至實際釋放之間的行政空窗,確保人身自由不因官僚流程而被額外剝奪。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證金繳了之後大概要等多久才能出來?

法律上沒有「等待時間」這種東西。本條用「應」字規定法院必須在接受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釋放被告。實務上因為公文傳遞和看守所行政流程,通常在繳款當天完成釋放。如果跨日仍未放人,這已經不是「慢」的問題。內行人提示:繳款時拿到收據後,請律師同步打電話給看守所確認收到公文,這個動作可以把釋放時間壓縮好幾個小時。

Q2如果法院下班了,保證金明天才能繳怎麼辦?

法院出納有上班時間,如果裁定下來已經接近下班,保證金可能要隔天繳。但這不表示被告要多關一天是「正常的」。內行人提示:有些法院假日或夜間有值班法官和書記官可以處理緊急交保事宜,你的律師可以聲請緊急處理,特別是在重大案件或被告有健康狀況的時候。

Q3保證金繳了,為什麼人還沒被放出來?

依刑事訴訟法第113條,法院許可具保停止羈押後,收到保證金或保證書即「應」立即停止羈押並釋放被告。條文用「應」而非「得」,代表釋放是即時義務而非排隊等候,跨日仍未放人已屬違法。

Q4交保多久放人?

法律上沒有等待期。第113條規定法院接受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即應立即停止羈押放人,實務多於繳款當日完成。

Q5刑事訴訟法第113條是什麼?

具保停止羈押的生效條文,明定法院收到保證金或保證書後「應」立即釋放被告,是交保程序的最後一步保障。

Q6保證書和保證金差在哪?

保證金是繳現金;保證書是由有資力之人出具書面擔保,不必拿現金,依第111條辦理。

Q7「應」停止羈押的「應」是什麼意思?

法律上的強制義務,相對於「得」(可裁量)。「應」代表法院沒有不放人的空間,違反即屬違法。

Q8交保釋放程序怎麼走?

確認裁定金額與方式 → 備齊保證金或保證書 → 向法院出納繳納並取收據 → 確認通知看守所 → 釋放並確認附帶條件。

Q9保證金繳不出現金怎麼辦?

依第111條請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或聲請責付(第115條)、限制住居(第116條)等替代方式。

Q10法院下班了保證金怎麼緊急處理?

重大或被告健康因素案件可請律師聲請值班法官緊急辦理,不必等到隔天上班。

Q11釋放被拖延要如何施壓或救濟?

當場引用第113條要求承辦說明,必要時書面陳報法院,延遲過久可考慮事後聲請國家賠償。

Q12具保 vs 責付 vs 限制住居差在哪?

具保提供金錢或人保(111條)、責付交付得管束之人(115條)、限制住居限制居所(116條),都是停止羈押的替代手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擔保方式依據特點適用情形
現金保證金刑訴第111條、第113條繳納現金,案件確定無沒入事由可發還並附利息有現金能力者
保證書刑訴第111條由有資力之第三人出具書面擔保,免拿現金現金不足但有可擔保之人
責付刑訴第115條交付得管束被告之人,不需金錢擔保有適當之人願負管束責任
限制住居刑訴第116條限制居住處所,免提供金錢或人保羈押必要性較低之案件

依據

現金保證金
刑訴第111條、第113條
保證書
刑訴第111條
責付
刑訴第115條
限制住居
刑訴第116條

特點

現金保證金
繳納現金,案件確定無沒入事由可發還並附利息
保證書
由有資力之第三人出具書面擔保,免拿現金
責付
交付得管束被告之人,不需金錢擔保
限制住居
限制居住處所,免提供金錢或人保

適用情形

現金保證金
有現金能力者
保證書
現金不足但有可擔保之人
責付
有適當之人願負管束責任
限制住居
羈押必要性較低之案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94条(保釈・勾留執行停止の保証金納付後の釈放)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00조(보석의 집행)
中國刑事诉讼法 取保候审(第67条、第71条,缴纳保证金后释放)
德國StPO § 116a(Aussetzung des Haftvollzugs gegen Sicherheitsleist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38 et 142(contrôle judiciaire / cautionnement)
美國Bail Reform Act, 18 U.S.C. § 3142;U.S. Const. amend. VIII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除得命賠償因拒絕所需之費用外,科以一百元以下之罰鍰,其無力繳納罰鍰者,得以二元易科拘留一日,再行拒絕者,得再科罰鍰,但前後不得逾兩次,罰鍰及賠償費用之處分,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審判中由法院或受命推事裁定之。   證人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0231129 制定)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於接受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將被告釋放。

(0560113 全文修正)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於接受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將被告釋放。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0170728 制定)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除得命賠償因拒絕所需之費用外,科以一百元以下之罰鍰,其無力繳納罰鍰者,得以二元易科拘留一日,再行拒絕者,得再科罰鍰,但前後不得逾兩次,罰鍰及賠償費用之處分,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審判中由法院或受命推事裁定之。   證人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0231129 制定)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於接受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將被告釋放。

(0560113 全文修正)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於接受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將被告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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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13 條規定:「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於接受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將被告釋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