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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矯字第 000370 號
要旨
函示各看守所對於羈押被告依規定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案件,因判斷是否現患疾病,非保外治療難痊癒屬法院職權,各所僅函轉醫師診斷或證明即可,不宜擅自判斷加註「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字樣
主旨
各看守所對於羈押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案件,於法院查詢時,因判斷是否現患疾病,非保外治療難痊癒屬法院職權,各所僅函轉醫師診斷或證明即可,不宜擅自判斷加註「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字樣,請查照並轉行。
正本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本
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本部矯正司(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