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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矯字第 0003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函示各看守所對於羈押被告依規定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案件,因判斷是否現患疾病,非保外治療難痊癒屬法院職權,各所僅函轉醫師診斷或證明即可,不宜擅自判斷加註「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字樣

主旨

各看守所對於羈押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案件,於法院查詢時,因判斷是否現患疾病,非保外治療難痊癒屬法院職權,各所僅函轉醫師診斷或證明即可,不宜擅自判斷加註「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字樣,請查照並轉行。

正本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本

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本部矯正司(七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法矯字第 0003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02 月 16 日發布,要旨:函示各看守所對於羈押被告依規定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案件,因判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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