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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15 條(停止羈押(二)-責付)

  1. 1.羈押被告,得不命具保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2. 2.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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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的責付,是法院不命被告繳納保證金,改由輔佐人或適當之人出具證書擔保被告隨傳隨到,藉此停止羈押的制度。

Q · 繳不起保證金,難道就只能繼續被關?

依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改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通常為家屬、律師)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社工、宗教或社福機構負責人等)而停止羈押。受責付者須出具證書,載明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整個過程不需繳納任何保證金,是經濟弱勢被告的重要替代路徑。

白話解讀

籌不到保證金的人,難道就只能繼續被關?不是。115條開了另一條路:責付。法院可以不要求你繳任何錢,改把你交給一個人「看管」,這個人可以是你的輔佐人(通常是家屬、律師),也可以是法院管轄區域內其他適當的人(社工、宗教團體負責人)。被交付的那個人要簽一份證書,承諾你收到傳喚時會到場。就這樣。沒有保證金,沒有抵押品,有人替你擔保你不會跑就夠了。這個制度存在的意義很直白:如果一個人被羈押的唯一原因是他繳不起保證金,那這個羈押本質上就是在懲罰貧窮。責付制度讓沒有錢的人也有機會在審判前回到正常生活。

法律定性

責付是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的羈押替代制度:法院不要求被告繳納保證金,而是將被告交付給其輔佐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看管,由該人出具證書擔保被告隨傳隨到,藉此停止羈押。它與具保(繳錢)、限制住居並列為停止羈押的三種主要方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具保(§110)責付(§115)限制住居(§116)
擔保方式繳納保證金找人出具證書擔保限制居住處所
是否需繳錢需要不需要不需要
擔保人金錢責任被告逃匿保證金可被沒入(§118)無金錢責任,僅撤銷責付重新羈押
適合對象有資力的被告經濟弱勢、有可信賴擔保人的被告有固定住居的被告
法院偏好度較高(有金錢壓力較不易逃匿)次之(取決於擔保人可信度與監管計畫)常與具保或責付併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95条(勾留の執行停止 — 親族・適当な者への委託)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01조(구속의 집행정지)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67条(取保候审 — 保证人担保)
🇩🇪 德國StPO § 116(Außervollzugsetzung des Haftbefehl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38(contrôle judiciaire)
🇺🇸 美國18 U.S.C. § 3142(release to third-party custodian / on recogniz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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