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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15 條(停止羈押(二)-責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羈押被告,得不命具保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2. 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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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II 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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