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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15停止羈押(二)-責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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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羈押被告,得不命具保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2. 2.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的責付,是法院不命被告繳納保證金,改由輔佐人或適當之人出具證書擔保被告隨傳隨到,藉此停止羈押的制度。

Q · 繳不起保證金,難道就只能繼續被關?

不是,可聲請責付,找人擔保獲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改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通常為家屬、律師)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社工、宗教或社福機構負責人等)而停止羈押。受責付者須出具證書,載明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整個過程不需繳納任何保證金,是經濟弱勢被告的重要替代路徑。

白話解讀

籌不到保證金的人,難道就只能繼續被關?不是。115條開了另一條路:責付。法院可以不要求你繳任何錢,改把你交給一個人「看管」,這個人可以是你的輔佐人(通常是家屬、律師),也可以是法院管轄區域內其他適當的人(社工、宗教團體負責人)。被交付的那個人要簽一份證書,承諾你收到傳喚時會到場。就這樣。沒有保證金,沒有抵押品,有人替你擔保你不會跑就夠了。這個制度存在的意義很直白:如果一個人被羈押的唯一原因是他繳不起保證金,那這個羈押本質上就是在懲罰貧窮。責付制度讓沒有錢的人也有機會在審判前回到正常生活。

法律定性

責付是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的羈押替代制度:法院不要求被告繳納保證金,而是將被告交付給其輔佐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看管,由該人出具證書擔保被告隨傳隨到,藉此停止羈押。它與具保(繳錢)、限制住居並列為停止羈押的三種主要方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責付跟交保到底差在哪裡?

最大的差別就是錢。具保要繳保證金(被告不到庭可能被沒入),責付不用繳任何錢,只要一個人出來簽字擔保。兩者效果一樣——被告從看守所出來,但責付對擔保人的經濟壓力是零,讓經濟弱勢的被告多了一條路。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法院偏好具保勝過責付,因為有錢壓著被告比較不會跑;要讓法院選擇責付,責付對象的可信度和監管計畫的具體度非常關鍵。

Q2責付的人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責付人的責任比保證人輕很多。保證人在被告不到庭時面臨保證金被沒入的風險,但責付人不涉及金錢責任,主要義務是令被告隨時到場。被告若逃跑,法院會撤銷責付並重新羈押,但責付人本身不會被罰款或追訴。內行人提示:雖然法律責任較輕,但被告若在責付期間再犯罪,責付人可能面臨社會與道德壓力,簽字前務必認真評估監管能力與意願。

Q3誰可以擔任責付對象?

依條文,責付對象為「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不限於家屬。實務上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律師,乃至雇主、宗教機構負責人、社工、里長都曾擔任過。內行人提示:多數人不知道可以這樣做,律師也不一定主動建議,主動提出加上一份具體監管計畫,成功率會明顯提高。

Q4責付是什麼意思?

法院不命被告繳保證金,改把被告交付給輔佐人或適當之人看管,由其簽證書擔保隨傳隨到而停止羈押,是免錢的羈押替代制度。

Q5責付要不要繳保證金?

不用。責付完全不需繳納任何保證金或抵押品,只要有適格的人出面簽署責付證書即可,這是它與具保最根本的差別。

Q6什麼叫『得為其輔佐人之人』?

指刑事程序中得協助被告之人,通常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也包含選任辯護人。

Q7責付證書要寫什麼?

受責付者出具的證書須載明:經傳喚時應令被告隨時到場。這是責付人對法院承諾的核心義務。

Q8責付怎麼聲請?

確認責付對象資格 → 備齊身分與關係文件 → 遞交責付聲請狀(附監管計畫)→ 責付對象到庭簽證書 → 法院裁准釋放,羈押庭當日即可裁定。

Q9怎麼提高責付被裁准的機率?

同時提出責付對象身分證明、與被告關係說明,以及一份具體監管計畫(住處、如何確保到庭);空泛說「我會看好他」遠不如書面計畫有說服力。

Q10聲請責付有沒有時間限制?

無特定聲請時效,羈押期間內隨時可聲請,但越早越好;實務上法院在羈押庭當天就能裁定,不必另排庭期。

Q11責付和具保可以一起提嗎?

可以。在羈押庭同時提出具保與責付兩個方案,給法官選擇餘地;若法官認為具保金額太低不安全又無須繼續羈押,責付就成了中間落點。

Q12責付 vs 具保哪個對被告有利?

責付不用繳錢、擔保人無金錢沒入責任,對經濟弱勢有利;但法院偏好具保(有錢壓著較不易逃匿),責付須靠擔保人可信度與監管計畫補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具保(§110)責付(§115)限制住居(§116)
擔保方式繳納保證金找人出具證書擔保限制居住處所
是否需繳錢需要不需要不需要
擔保人金錢責任被告逃匿保證金可被沒入(§118)無金錢責任,僅撤銷責付重新羈押
適合對象有資力的被告經濟弱勢、有可信賴擔保人的被告有固定住居的被告
法院偏好度較高(有金錢壓力較不易逃匿)次之(取決於擔保人可信度與監管計畫)常與具保或責付併用

具保(§110)

擔保方式
繳納保證金
是否需繳錢
需要
擔保人金錢責任
被告逃匿保證金可被沒入(§118)
適合對象
有資力的被告
法院偏好度
較高(有金錢壓力較不易逃匿)

責付(§115)

擔保方式
找人出具證書擔保
是否需繳錢
不需要
擔保人金錢責任
無金錢責任,僅撤銷責付重新羈押
適合對象
經濟弱勢、有可信賴擔保人的被告
法院偏好度
次之(取決於擔保人可信度與監管計畫)

限制住居(§116)

擔保方式
限制居住處所
是否需繳錢
不需要
擔保人金錢責任
適合對象
有固定住居的被告
法院偏好度
常與具保或責付併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95条(勾留の執行停止 — 親族・適当な者への委託)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01조(구속의 집행정지)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67条(取保候审 — 保证人担保)
德國StPO § 116(Außervollzugsetzung des Haftbefehls)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38(contrôle judiciaire)
美國18 U.S.C. § 3142(release to third-party custodian / on recognizan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訊問證人,應作筆錄,記載左列事項:   一、訊問及證人之陳述。   二、證人不具結者,不具結之事由。   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筆錄應命書記官向證人朗讀,並詢以記載有無錯誤,證人請求將記載更正者,應將其更正之陳述一併記載。   筆錄應由訊問之檢察官或推事署名、蓋章。並命證人於其陳述記載末行後署名或捺指紋。

(0231129 制定)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0560113 全文修正)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傳喚名詞
(0170728 制定)

訊問證人,應作筆錄,記載左列事項:   一、訊問及證人之陳述。   二、證人不具結者,不具結之事由。   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筆錄應命書記官向證人朗讀,並詢以記載有無錯誤,證人請求將記載更正者,應將其更正之陳述一併記載。   筆錄應由訊問之檢察官或推事署名、蓋章。並命證人於其陳述記載末行後署名或捺指紋。

(0231129 制定)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0560113 全文修正)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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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15 條規定:「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受責付者,應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