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15 條(停止羈押(二)-責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 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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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II 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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