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刑事訴訟法 第 115 條(停止羈押(二)-責付)
- 1.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 2.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的責付,是法院不命被告繳納保證金,改由輔佐人或適當之人出具證書擔保被告隨傳隨到,藉此停止羈押的制度。
Q · 繳不起保證金,難道就只能繼續被關?
依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改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通常為家屬、律師)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社工、宗教或社福機構負責人等)而停止羈押。受責付者須出具證書,載明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整個過程不需繳納任何保證金,是經濟弱勢被告的重要替代路徑。
白話解讀
籌不到保證金的人,難道就只能繼續被關?不是。115條開了另一條路:責付。法院可以不要求你繳任何錢,改把你交給一個人「看管」,這個人可以是你的輔佐人(通常是家屬、律師),也可以是法院管轄區域內其他適當的人(社工、宗教團體負責人)。被交付的那個人要簽一份證書,承諾你收到傳喚時會到場。就這樣。沒有保證金,沒有抵押品,有人替你擔保你不會跑就夠了。這個制度存在的意義很直白:如果一個人被羈押的唯一原因是他繳不起保證金,那這個羈押本質上就是在懲罰貧窮。責付制度讓沒有錢的人也有機會在審判前回到正常生活。
法律定性
責付是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的羈押替代制度:法院不要求被告繳納保證金,而是將被告交付給其輔佐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看管,由該人出具證書擔保被告隨傳隨到,藉此停止羈押。它與具保(繳錢)、限制住居並列為停止羈押的三種主要方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具保(§110) | 責付(§115) | 限制住居(§116) |
|---|---|---|---|
| 擔保方式 | 繳納保證金 | 找人出具證書擔保 | 限制居住處所 |
| 是否需繳錢 | 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擔保人金錢責任 | 被告逃匿保證金可被沒入(§118) | 無金錢責任,僅撤銷責付重新羈押 | 無 |
| 適合對象 | 有資力的被告 | 經濟弱勢、有可信賴擔保人的被告 | 有固定住居的被告 |
| 法院偏好度 | 較高(有金錢壓力較不易逃匿) | 次之(取決於擔保人可信度與監管計畫) | 常與具保或責付併用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95条(勾留の執行停止 — 親族・適当な者への委託)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01조(구속의 집행정지)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67条(取保候审 — 保证人担保)
🇩🇪 德國StPO § 116(Außervollzugsetzung des Haftbefehl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38(contrôle judiciaire)
🇺🇸 美國18 U.S.C. § 3142(release to third-party custodian / on recognizan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