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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15 條(停止羈押(二)-責付)

  1. 1.羈押被告,得不命具保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2. 2.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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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的責付,是法院不命被告繳納保證金,改由輔佐人或適當之人出具證書擔保被告隨傳隨到,藉此停止羈押的制度。

Q · 繳不起保證金,難道就只能繼續被關?

依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改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通常為家屬、律師)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社工、宗教或社福機構負責人等)而停止羈押。受責付者須出具證書,載明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整個過程不需繳納任何保證金,是經濟弱勢被告的重要替代路徑。

白話解讀

籌不到保證金的人,難道就只能繼續被關?不是。115條開了另一條路:責付。法院可以不要求你繳任何錢,改把你交給一個人「看管」,這個人可以是你的輔佐人(通常是家屬、律師),也可以是法院管轄區域內其他適當的人(社工、宗教團體負責人)。被交付的那個人要簽一份證書,承諾你收到傳喚時會到場。就這樣。沒有保證金,沒有抵押品,有人替你擔保你不會跑就夠了。這個制度存在的意義很直白:如果一個人被羈押的唯一原因是他繳不起保證金,那這個羈押本質上就是在懲罰貧窮。責付制度讓沒有錢的人也有機會在審判前回到正常生活。

法律定性

責付是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的羈押替代制度:法院不要求被告繳納保證金,而是將被告交付給其輔佐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看管,由該人出具證書擔保被告隨傳隨到,藉此停止羈押。它與具保(繳錢)、限制住居並列為停止羈押的三種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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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責付跟交保到底差在哪裡?

最大的差別就是錢。具保要繳保證金(被告不到庭可能被沒入),責付不用繳任何錢,只要一個人出來簽字擔保。兩者效果一樣——被告從看守所出來,但責付對擔保人的經濟壓力是零,讓經濟弱勢的被告多了一條路。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法院偏好具保勝過責付,因為有錢壓著被告比較不會跑;要讓法院選擇責付,責付對象的可信度和監管計畫的具體度非常關鍵。

Q2責付的人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責付人的責任比保證人輕很多。保證人在被告不到庭時面臨保證金被沒入的風險,但責付人不涉及金錢責任,主要義務是令被告隨時到場。被告若逃跑,法院會撤銷責付並重新羈押,但責付人本身不會被罰款或追訴。內行人提示:雖然法律責任較輕,但被告若在責付期間再犯罪,責付人可能面臨社會與道德壓力,簽字前務必認真評估監管能力與意願。

Q3誰可以擔任責付對象?

依條文,責付對象為「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不限於家屬。實務上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律師,乃至雇主、宗教機構負責人、社工、里長都曾擔任過。內行人提示:多數人不知道可以這樣做,律師也不一定主動建議,主動提出加上一份具體監管計畫,成功率會明顯提高。

Q4責付是什麼意思?

法院不命被告繳保證金,改把被告交付給輔佐人或適當之人看管,由其簽證書擔保隨傳隨到而停止羈押,是免錢的羈押替代制度。

Q5責付要不要繳保證金?

不用。責付完全不需繳納任何保證金或抵押品,只要有適格的人出面簽署責付證書即可,這是它與具保最根本的差別。

Q6什麼叫『得為其輔佐人之人』?

指刑事程序中得協助被告之人,通常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也包含選任辯護人。

Q7責付證書要寫什麼?

受責付者出具的證書須載明:經傳喚時應令被告隨時到場。這是責付人對法院承諾的核心義務。

Q8責付怎麼聲請?

確認責付對象資格 → 備齊身分與關係文件 → 遞交責付聲請狀(附監管計畫)→ 責付對象到庭簽證書 → 法院裁准釋放,羈押庭當日即可裁定。

Q9怎麼提高責付被裁准的機率?

同時提出責付對象身分證明、與被告關係說明,以及一份具體監管計畫(住處、如何確保到庭);空泛說「我會看好他」遠不如書面計畫有說服力。

Q10聲請責付有沒有時間限制?

無特定聲請時效,羈押期間內隨時可聲請,但越早越好;實務上法院在羈押庭當天就能裁定,不必另排庭期。

Q11責付和具保可以一起提嗎?

可以。在羈押庭同時提出具保與責付兩個方案,給法官選擇餘地;若法官認為具保金額太低不安全又無須繼續羈押,責付就成了中間落點。

Q12責付 vs 具保哪個對被告有利?

責付不用繳錢、擔保人無金錢沒入責任,對經濟弱勢有利;但法院偏好具保(有錢壓著較不易逃匿),責付須靠擔保人可信度與監管計畫補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具保(§110)責付(§115)限制住居(§116)
擔保方式繳納保證金找人出具證書擔保限制居住處所
是否需繳錢需要不需要不需要
擔保人金錢責任被告逃匿保證金可被沒入(§118)無金錢責任,僅撤銷責付重新羈押
適合對象有資力的被告經濟弱勢、有可信賴擔保人的被告有固定住居的被告
法院偏好度較高(有金錢壓力較不易逃匿)次之(取決於擔保人可信度與監管計畫)常與具保或責付併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95条(勾留の執行停止 — 親族・適当な者への委託)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01조(구속의 집행정지)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67条(取保候审 — 保证人担保)
🇩🇪 德國StPO § 116(Außervollzugsetzung des Haftbefehl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38(contrôle judiciaire)
🇺🇸 美國18 U.S.C. § 3142(release to third-party custodian / on recogniz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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