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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16 條(停止羈押(三)-限制住居)

羈押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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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讓羈押被告以限制住居停止羈押,無需金錢擔保或人保,是三大替代手段中約束力最輕的一種。

Q · 羈押被告可以不用繳保證金就放出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以限制住居方式停止羈押。這是三種停止羈押替代手段中(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約束力最輕的一種,無需繳納保證金、無需找擔保人。但實務上法院通常會搭配第 116-1 條準用第 110 條,同時加上報到義務、限制出境、禁止接觸特定人等附帶條件,形成嚴密約束網。違反附帶條件法院可依第 117 條重新執行羈押。

白話解讀

三種停止羈押的方式裡,限制住居是控制力最輕的一種。不用繳錢,不用找人擔保,法院只限制你住在哪裡,然後讓你回去。條文只有一句話,但這一句話在刑事程序裡的份量比你想像的重。它代表法院做了一個判斷:你不需要被關著,也不需要用錢或人來擔保,只要你待在固定的地方、法院隨時找得到你就夠了。這通常出現在案情不嚴重、被告沒有逃亡疑慮、但法院又不想完全放手的案件中。聽起來很輕鬆?未必。限制住居不只是「住在家裡」這麼簡單。搭配第116條之1準用第110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同時加上報到義務、出境限制、禁止接觸特定人等條件。名義上是最輕的,實際上可以被疊加成一張嚴密的網。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為停止羈押的第三種替代手段,規定法院得不命具保而以限制住居方式釋放羈押被告。本條約束力在三種停止羈押方式(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中最弱,但搭配第 116-1 條準用第 110 條後,可疊加報到義務、限制出境、禁止接觸特定人等附帶條件,形成有效約束網。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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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限制住居期間能不能出國?

限制住居本身只限制你的住所,但法院通常會同時命令限制出境(準用第 110 條相關規定)。如果法院有下限制出境的命令,你的護照可能會被扣押或被通知移民署不予放行。如果只有限制住居而沒有限制出境,理論上可以出國,但實務上這種情況非常罕見。內行人提示:即使法院沒有明確限制出境,出國前務必確認。

Q2限制住居會不會留下犯罪紀錄?

不會。限制住居是審判前的程序保全措施,不是刑罰。它不等於有罪判決,不會出現在你的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但如果你最後被判有罪確定,那個有罪紀錄是來自判決本身,跟限制住居無關。內行人提示:求職背景調查通常只查良民證,限制住居不在查核範圍內。

Q3限制住居期間搬家會怎樣?

必須事先向法院聲請變更住居地獲准後才能搬家。未經許可自行搬離將被視為違反條件,法院可依第 117 條重新執行羈押。內行人提示:搬家前至少預留 2 週時間遞狀,獲准後保留法院核可文件作為日後爭執依據。

Q4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限制住居是什麼?

法院命羈押被告住在特定地點不得擅自離開的停止羈押替代手段,無需金錢或人保擔保,是三種方式中最輕的。

Q5停止羈押三種方式差在哪?

具保(§110)要繳保證金、責付(§115)需交付有監督能力之人、限制住居(§116)只限住所。前者重經濟、中者重信任、後者重地理。

Q6什麼叫附帶條件?

依第 116-1 條準用第 110 條,法院命限制住居時可同時加上報到義務、出境限制、禁止接觸特定人等條件,違反任一即可重新羈押。

Q7限制住居是處罰還是強制處分?

強制處分。屬訴訟程序保全措施,目的是確保被告到庭、不串證、不逃亡,不是刑罰,不會出現在良民證上。

Q8限制住居怎麼聲請?

被告本人、辯護人、配偶、直系血親可向法院遞聲請狀,說明無逃亡疑慮、有固定住所等理由,等法院裁定。

Q9限制住居期間需要報到嗎?

視法院附帶條件而定。法院若依 §116-1 準用 §110 命報到,必須準時到指定地點(警察局或法院)報到並簽到。

Q10限制住居要付錢嗎?

本條本身完全不需要繳錢,這是與具保(§110)的最大差異。但要負擔報到的時間成本與行動範圍的機會成本。

Q11怎麼證明自己無逃亡疑慮以爭取限制住居?

提供穩定工作證明、固定住所謄本、家庭責任(扶養親屬)、無前科紀錄、案發後主動配合偵查紀錄等具體事實。

Q12限制住居 vs 具保哪個有利?

限制住居不用繳錢但約束更直接(地理範圍);具保要繳錢但限制較鬆(保證金沒入才有壓力)。經濟壓力大選限制住居,行動自由優先選具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條文依據刑訴 §110刑訴 §115刑訴 §116
是否需金錢需繳保證金不需不需
是否需第三人可由第三人具保需交付有監督能力之人不需
主要約束來源金錢損失風險(保證金沒入)受託人的監督責任地理範圍 + 附帶條件
約束強度強(保證金越高越強)最弱(單獨時),搭配附帶條件後可變強
適用情境案情中度、有經濟能力擔保有合適監督人選(如家屬、雇主)逃亡風險低、有固定住所、案情較輕
違反後果沒入保證金 + 重新羈押重新羈押重新羈押或改為具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至第 98 條(保釈・条件付保釈)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 98 조(보석의 조건 - 주거제한 포함)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67 條(取保候审)、第 74 條(监视居住)
🇩🇪 德國StPO § 116(Aussetzung des Vollzugs eines Haftbefehls - 條號完全相同非偶然)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38(contrôle judiciaire - assignation à résidence)
🇺🇸 美國18 U.S.C. § 3142(c)(release on conditions - including residency restri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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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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