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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16 條(停止羈押(三)-限制住居)

羈押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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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讓羈押被告以限制住居停止羈押,無需金錢擔保或人保,是三大替代手段中約束力最輕的一種。

Q · 羈押被告可以不用繳保證金就放出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以限制住居方式停止羈押。這是三種停止羈押替代手段中(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約束力最輕的一種,無需繳納保證金、無需找擔保人。但實務上法院通常會搭配第 116-1 條準用第 110 條,同時加上報到義務、限制出境、禁止接觸特定人等附帶條件,形成嚴密約束網。違反附帶條件法院可依第 117 條重新執行羈押。

白話解讀

三種停止羈押的方式裡,限制住居是控制力最輕的一種。不用繳錢,不用找人擔保,法院只限制你住在哪裡,然後讓你回去。條文只有一句話,但這一句話在刑事程序裡的份量比你想像的重。它代表法院做了一個判斷:你不需要被關著,也不需要用錢或人來擔保,只要你待在固定的地方、法院隨時找得到你就夠了。這通常出現在案情不嚴重、被告沒有逃亡疑慮、但法院又不想完全放手的案件中。聽起來很輕鬆?未必。限制住居不只是「住在家裡」這麼簡單。搭配第116條之1準用第110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同時加上報到義務、出境限制、禁止接觸特定人等條件。名義上是最輕的,實際上可以被疊加成一張嚴密的網。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為停止羈押的第三種替代手段,規定法院得不命具保而以限制住居方式釋放羈押被告。本條約束力在三種停止羈押方式(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中最弱,但搭配第 116-1 條準用第 110 條後,可疊加報到義務、限制出境、禁止接觸特定人等附帶條件,形成有效約束網。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限制住居是什麼意思?

法院命被告住在特定地點不得擅自離開,是停止羈押的替代手段之一。

Q2限制住居和具保差別在哪?

具保要繳保證金、限制住居不用繳錢;具保約束來自金錢損失風險、限制住居來自地理範圍限制。

Q3限制住居期間能不能出國?

本條本身只限住所,但法院通常同時準用第 110 條下限制出境令,實務上等於不能出國。

Q4限制住居怎麼聲請?

被告或辯護人、配偶、直系血親可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由法院裁定改以限制住居替代。

Q5限制住居期間搬家會怎樣?

必須事先向法院聲請變更住居地獲准,否則視為違反條件,法院可依第 117 條重新羈押。

Q6限制住居會留下犯罪紀錄嗎?

不會。限制住居是訴訟保全處分,不是刑罰,不會出現在良民證上。

Q7限制住居期限多久?

無固定期限,與案件審理期間同步。判決確定或撤回起訴時自動消滅。

Q8違反限制住居條件會怎樣?

法院可依第 117 條重新執行羈押,或改為較重的具保停止羈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條文依據刑訴 §110刑訴 §115刑訴 §116
是否需金錢需繳保證金不需不需
是否需第三人可由第三人具保需交付有監督能力之人不需
主要約束來源金錢損失風險(保證金沒入)受託人的監督責任地理範圍 + 附帶條件
約束強度強(保證金越高越強)最弱(單獨時),搭配附帶條件後可變強
適用情境案情中度、有經濟能力擔保有合適監督人選(如家屬、雇主)逃亡風險低、有固定住所、案情較輕
違反後果沒入保證金 + 重新羈押重新羈押重新羈押或改為具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至第 98 條(保釈・条件付保釈)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 98 조(보석의 조건 - 주거제한 포함)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67 條(取保候审)、第 74 條(监视居住)
🇩🇪 德國StPO § 116(Aussetzung des Vollzugs eines Haftbefehls - 條號完全相同非偶然)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38(contrôle judiciaire - assignation à résidence)
🇺🇸 美國18 U.S.C. § 3142(c)(release on conditions - including residency restric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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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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