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16 條(停止羈押(三)-限制住居)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讓羈押被告以限制住居停止羈押,無需金錢擔保或人保,是三大替代手段中約束力最輕的一種。
Q · 羈押被告可以不用繳保證金就放出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以限制住居方式停止羈押。這是三種停止羈押替代手段中(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約束力最輕的一種,無需繳納保證金、無需找擔保人。但實務上法院通常會搭配第 116-1 條準用第 110 條,同時加上報到義務、限制出境、禁止接觸特定人等附帶條件,形成嚴密約束網。違反附帶條件法院可依第 117 條重新執行羈押。
白話解讀
三種停止羈押的方式裡,限制住居是控制力最輕的一種。不用繳錢,不用找人擔保,法院只限制你住在哪裡,然後讓你回去。條文只有一句話,但這一句話在刑事程序裡的份量比你想像的重。它代表法院做了一個判斷:你不需要被關著,也不需要用錢或人來擔保,只要你待在固定的地方、法院隨時找得到你就夠了。這通常出現在案情不嚴重、被告沒有逃亡疑慮、但法院又不想完全放手的案件中。聽起來很輕鬆?未必。限制住居不只是「住在家裡」這麼簡單。搭配第116條之1準用第110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同時加上報到義務、出境限制、禁止接觸特定人等條件。名義上是最輕的,實際上可以被疊加成一張嚴密的網。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為停止羈押的第三種替代手段,規定法院得不命具保而以限制住居方式釋放羈押被告。本條約束力在三種停止羈押方式(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中最弱,但搭配第 116-1 條準用第 110 條後,可疊加報到義務、限制出境、禁止接觸特定人等附帶條件,形成有效約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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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限制住居是什麼意思?▾
法院命被告住在特定地點不得擅自離開,是停止羈押的替代手段之一。
Q2限制住居和具保差別在哪?▾
具保要繳保證金、限制住居不用繳錢;具保約束來自金錢損失風險、限制住居來自地理範圍限制。
Q3限制住居期間能不能出國?▾
本條本身只限住所,但法院通常同時準用第 110 條下限制出境令,實務上等於不能出國。
Q4限制住居怎麼聲請?▾
被告或辯護人、配偶、直系血親可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由法院裁定改以限制住居替代。
Q5限制住居期間搬家會怎樣?▾
必須事先向法院聲請變更住居地獲准,否則視為違反條件,法院可依第 117 條重新羈押。
Q6限制住居會留下犯罪紀錄嗎?▾
不會。限制住居是訴訟保全處分,不是刑罰,不會出現在良民證上。
Q7限制住居期限多久?▾
無固定期限,與案件審理期間同步。判決確定或撤回起訴時自動消滅。
Q8違反限制住居條件會怎樣?▾
法院可依第 117 條重新執行羈押,或改為較重的具保停止羈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具保 | 責付 | 限制住居 |
|---|---|---|---|
| 條文依據 | 刑訴 §110 | 刑訴 §115 | 刑訴 §116 |
| 是否需金錢 | 需繳保證金 | 不需 | 不需 |
| 是否需第三人 | 可由第三人具保 | 需交付有監督能力之人 | 不需 |
| 主要約束來源 | 金錢損失風險(保證金沒入) | 受託人的監督責任 | 地理範圍 + 附帶條件 |
| 約束強度 | 強(保證金越高越強) | 中 | 最弱(單獨時),搭配附帶條件後可變強 |
| 適用情境 | 案情中度、有經濟能力擔保 | 有合適監督人選(如家屬、雇主) | 逃亡風險低、有固定住所、案情較輕 |
| 違反後果 | 沒入保證金 + 重新羈押 | 重新羈押 | 重新羈押或改為具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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