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讓羈押被告以限制住居停止羈押,無需金錢擔保或人保,是三大替代手段中約束力最輕的一種。
Q · 羈押被告可以不用繳保證金就放出來嗎?
可以,限制住居就是不用繳錢的停止羈押方式
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以限制住居方式停止羈押。這是三種停止羈押替代手段中(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約束力最輕的一種,無需繳納保證金、無需找擔保人。但實務上法院通常會搭配第 116-1 條準用第 110 條,同時加上報到義務、限制出境、禁止接觸特定人等附帶條件,形成嚴密約束網。違反附帶條件法院可依第 117 條重新執行羈押。
三種停止羈押的方式裡,限制住居是控制力最輕的一種。不用繳錢,不用找人擔保,法院只限制你住在哪裡,然後讓你回去。條文只有一句話,但這一句話在刑事程序裡的份量比你想像的重。它代表法院做了一個判斷:你不需要被關著,也不需要用錢或人來擔保,只要你待在固定的地方、法院隨時找得到你就夠了。這通常出現在案情不嚴重、被告沒有逃亡疑慮、但法院又不想完全放手的案件中。聽起來很輕鬆?未必。限制住居不只是「住在家裡」這麼簡單。搭配第116條之1準用第110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同時加上報到義務、出境限制、禁止接觸特定人等條件。名義上是最輕的,實際上可以被疊加成一張嚴密的網。
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為停止羈押的第三種替代手段,規定法院得不命具保而以限制住居方式釋放羈押被告。本條約束力在三種停止羈押方式(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中最弱,但搭配第 116-1 條準用第 110 條後,可疊加報到義務、限制出境、禁止接觸特定人等附帶條件,形成有效約束網。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限制住居本身只限制你的住所,但法院通常會同時命令限制出境(準用第 110 條相關規定)。如果法院有下限制出境的命令,你的護照可能會被扣押或被通知移民署不予放行。如果只有限制住居而沒有限制出境,理論上可以出國,但實務上這種情況非常罕見。內行人提示:即使法院沒有明確限制出境,出國前務必確認。
不會。限制住居是審判前的程序保全措施,不是刑罰。它不等於有罪判決,不會出現在你的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但如果你最後被判有罪確定,那個有罪紀錄是來自判決本身,跟限制住居無關。內行人提示:求職背景調查通常只查良民證,限制住居不在查核範圍內。
必須事先向法院聲請變更住居地獲准後才能搬家。未經許可自行搬離將被視為違反條件,法院可依第 117 條重新執行羈押。內行人提示:搬家前至少預留 2 週時間遞狀,獲准後保留法院核可文件作為日後爭執依據。
法院命羈押被告住在特定地點不得擅自離開的停止羈押替代手段,無需金錢或人保擔保,是三種方式中最輕的。
具保(§110)要繳保證金、責付(§115)需交付有監督能力之人、限制住居(§116)只限住所。前者重經濟、中者重信任、後者重地理。
依第 116-1 條準用第 110 條,法院命限制住居時可同時加上報到義務、出境限制、禁止接觸特定人等條件,違反任一即可重新羈押。
強制處分。屬訴訟程序保全措施,目的是確保被告到庭、不串證、不逃亡,不是刑罰,不會出現在良民證上。
被告本人、辯護人、配偶、直系血親可向法院遞聲請狀,說明無逃亡疑慮、有固定住所等理由,等法院裁定。
視法院附帶條件而定。法院若依 §116-1 準用 §110 命報到,必須準時到指定地點(警察局或法院)報到並簽到。
本條本身完全不需要繳錢,這是與具保(§110)的最大差異。但要負擔報到的時間成本與行動範圍的機會成本。
提供穩定工作證明、固定住所謄本、家庭責任(扶養親屬)、無前科紀錄、案發後主動配合偵查紀錄等具體事實。
限制住居不用繳錢但約束更直接(地理範圍);具保要繳錢但限制較鬆(保證金沒入才有壓力)。經濟壓力大選限制住居,行動自由優先選具保。
| feature | 具保 | 責付 | 限制住居 |
|---|---|---|---|
| 條文依據 | 刑訴 §110 | 刑訴 §115 | 刑訴 §116 |
| 是否需金錢 | 需繳保證金 | 不需 | 不需 |
| 是否需第三人 | 可由第三人具保 | 需交付有監督能力之人 | 不需 |
| 主要約束來源 | 金錢損失風險(保證金沒入) | 受託人的監督責任 | 地理範圍 + 附帶條件 |
| 約束強度 | 強(保證金越高越強) | 中 | 最弱(單獨時),搭配附帶條件後可變強 |
| 適用情境 | 案情中度、有經濟能力擔保 | 有合適監督人選(如家屬、雇主) | 逃亡風險低、有固定住所、案情較輕 |
| 違反後果 | 沒入保證金 + 重新羈押 | 重新羈押 | 重新羈押或改為具保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證人在偵查或審判中曾依法定程序訊問其陳述無疑義者,不得再行傳喚但有特定事項應更為必要之訊問者,不在此限。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
證人在偵查或審判中曾依法定程序訊問其陳述無疑義者,不得再行傳喚但有特定事項應更為必要之訊問者,不在此限。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