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刑事訴訟法 第 116-1 條(有關法條之準用)
第一百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二條之責付、限制住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1準用第110條,使責付、限制住居被告也須遵守報到、限制出境及科技設備監控等義務。
Q · 被責付或限制住居出來,還要遵守什麼條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1,責付(第115條)與限制住居(第116條)之被告,準用第110條第2項至第4項,因此法院得課予定期報到、不得接觸被害人證人、限制出境出海、接受科技設備監控等義務;違反者得逕行拘提。換言之,不繳保證金出來,行動自由仍可能被附條件管控。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填補了一個危險的漏洞。責付(第115條)和限制住居(第116條)是不用繳保證金就能離開看守所的方式。但如果法院只是放人而沒有附加任何條件,被告出去之後想去哪就去哪、想見誰就見誰、想出國就出國,法院手上沒有任何管控工具。116條之1的功能就是把第110條第2項到第4項的規定「借」過來用。第110條原本是為具保設計的配套措施:法院可以要求交保的被告定期報到、不得接觸被害人、限制出境、接受電子監控,違反的話可以直接拘提。透過這條準用規定,責付和限制住居的被告也一樣可以被課予這些條件。換句話說,不管你是用哪種方式出來的,法院的手都能伸到你的日常生活裡。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1為準用性程序規範,將具保停止羈押的附帶條件機制(第110條第2項至第4項)延伸適用於責付與限制住居,使三種停止羈押替代方式的管控工具一致化,包含報到義務、限制出境出海與科技設備監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具保 | 責付 | 限制住居 |
|---|---|---|---|
| 出所方式 | 繳保證金 | 交付擔保人看管 | 限定居住處所 |
| 可否附帶報到/限制出境/科技監控 | 可(第110條) | 可(準用,第116條之1) | 可(準用,第116條之1) |
| 違反附帶條件後果 | 得逕行拘提 | 得逕行拘提 | 得逕行拘提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日本刑事訴訟法之保釈條件(第93條)與2023年導入之位置情報取得(GPS)制度功能近似;無對應之準用技術條文,標註為功能對照
🇰🇷 韓國韓國刑事訴訟法保釋條件相關規定功能近似;無對應準用條文(未逐條查證,標註功能對照)
🇩🇪 德國德國 StPO § 116(附負擔之免予羈押 Haftverschonung mit Auflagen)功能近似;無對應準用技術條文
🇫🇷 法國法國 contrôle judiciaire(CPP art. 138 司法管制附條件)功能近似;無對應準用條文
🇺🇸 美國美國 pretrial release conditions(18 U.S.C. § 3142,含電子監控 electronic monitoring)功能近似;普通法體系無準用立法技術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