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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16-1 條(有關法條之準用)

第一百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二條之責付限制住居準用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1準用第110條,使責付、限制住居被告也須遵守報到、限制出境及科技設備監控等義務。

Q · 被責付或限制住居出來,還要遵守什麼條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1,責付(第115條)與限制住居(第116條)之被告,準用第110條第2項至第4項,因此法院得課予定期報到、不得接觸被害人證人、限制出境出海、接受科技設備監控等義務;違反者得逕行拘提。換言之,不繳保證金出來,行動自由仍可能被附條件管控。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填補了一個危險的漏洞。責付(第115條)和限制住居(第116條)是不用繳保證金就能離開看守所的方式。但如果法院只是放人而沒有附加任何條件,被告出去之後想去哪就去哪、想見誰就見誰、想出國就出國,法院手上沒有任何管控工具。116條之1的功能就是把第110條第2項到第4項的規定「借」過來用。第110條原本是為具保設計的配套措施:法院可以要求交保的被告定期報到、不得接觸被害人、限制出境、接受電子監控,違反的話可以直接拘提。透過這條準用規定,責付和限制住居的被告也一樣可以被課予這些條件。換句話說,不管你是用哪種方式出來的,法院的手都能伸到你的日常生活裡。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1為準用性程序規範,將具保停止羈押的附帶條件機制(第110條第2項至第4項)延伸適用於責付與限制住居,使三種停止羈押替代方式的管控工具一致化,包含報到義務、限制出境出海與科技設備監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出所方式繳保證金交付擔保人看管限定居住處所
可否附帶報到/限制出境/科技監控可(第110條)可(準用,第116條之1)可(準用,第116條之1)
違反附帶條件後果得逕行拘提得逕行拘提得逕行拘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日本刑事訴訟法之保釈條件(第93條)與2023年導入之位置情報取得(GPS)制度功能近似;無對應之準用技術條文,標註為功能對照
🇰🇷 韓國韓國刑事訴訟法保釋條件相關規定功能近似;無對應準用條文(未逐條查證,標註功能對照)
🇩🇪 德國德國 StPO § 116(附負擔之免予羈押 Haftverschonung mit Auflagen)功能近似;無對應準用技術條文
🇫🇷 法國法國 contrôle judiciaire(CPP art. 138 司法管制附條件)功能近似;無對應準用條文
🇺🇸 美國美國 pretrial release conditions(18 U.S.C. § 3142,含電子監控 electronic monitoring)功能近似;普通法體系無準用立法技術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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