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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10 條(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2.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3. 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4. 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十四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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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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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停止羈押
krystal223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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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II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III 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IV 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十四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peku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停止羈押僅為停止羈押效力執行,羈押處分仍存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