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10 條(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 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 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十四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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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聲請停止羈押
krystal223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具保:提繳保證金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II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III 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IV 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十四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peku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停止羈押僅為停止羈押效力執行,羈押處分仍存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