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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07 條(羈押之撤銷)

  1. 1.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2. 2.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3. 3.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4. 4.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5. 5.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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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羈押原因消滅時法院應即撤銷羈押、釋放被告,被告與辯護人均得聲請。

Q · 羈押我的原因已經消失了,可以要求把人放出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法院「應即」撤銷羈押、釋放被告——用的是「應」不是「得」,法院沒有裁量空間。被告、辯護人、得為輔佐人之人都可主動聲請;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撤銷者,法院應撤銷,且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不必等裁定。

白話解讀

被關進看守所的那一刻起,你腦裡應該同時啟動兩條時間線。一條是案件本身的進度,另一條是:羈押我的原因還在不在?107條規定得斬釘截鐵:羈押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不是「得」(可以),是「應」(必須)。這個字的差別是法律上「法院有裁量空間」和「法院沒有選擇」的分界線。更重要的是,你不用坐在裡面被動等待法院自己發現原因消滅了。被告自己、辯護人、輔佐人、甚至檢察官,都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偵查中如果檢察官認為已經不需要關了,他的聲請有一個特殊效力:法院「應」撤銷,而且檢察官甚至可以在聲請的同時就先把人放了,不需要等法院回覆。這條告訴你一件事:出去的路不只有等判決,而且路上有多個可以主動推開的門。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為羈押撤銷的核心規範:當逃亡、湮滅證據、串供或重罪等羈押原因不再存在時,法院負有「應即撤銷羈押、釋放被告」的法定義務。本條同時賦予被告、辯護人、輔佐人及檢察官聲請撤銷之權,並對偵查中檢察官聲請設有「法院應撤銷、檢察官得先行釋放」的特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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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撤銷羈押被駁回,還能再聲請嗎?

可以。撤銷羈押的聲請沒有次數限制,但若用完全相同的理由反覆聲請,法院可能直接駁回不開庭;每次聲請都應基於新事實或新理由,例如新保證人出現、共犯已到案、健康狀況變化。被駁回後還有一條路是抗告,向上級法院挑戰駁回裁定,抗告與再次聲請可同時進行。

Q2檢察官聲請撤銷跟被告聲請撤銷,效力差在哪?

差很大。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撤銷時,法院「應」撤銷,沒有裁量空間,而且檢察官還可以在聲請的同時先行釋放被告,不需要等法院裁定。被告自己聲請的話,法院有裁量權可以駁回。辯護人若能說服檢察官一起認為繼續羈押沒必要,由檢察官出面聲請是最快的釋放路徑。

Q3什麼叫「羈押原因消滅」?誰來判斷?

羈押原因規定在第101條與第101條之1: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湮滅證據、串供之虞或所犯重罪。「消滅」指這些事實基礎不再存在,例如共犯已到案、被告提出住所與保證人、相關證據已由檢方扣押。最終判斷權在法院,但被告與辯護人有權提出事實主張要求重新評估;實務上法院偏保守,宜累積多個事實變化一起提出。

Q4羈押原因消滅是什麼意思?

指逃亡、湮滅證據、串供之虞等羈押要件的事實基礎不再存在,例如共犯到案、證據已扣押、住所保證人確定。

Q5刑訴107條的「應即撤銷」是什麼意思?

「應」代表法院的羈束義務、無裁量空間,與「得」之裁量規定相對;原因一消滅就必須撤銷放人。

Q6誰可以聲請撤銷羈押?

被告本人、辯護人、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偵查中檢察官亦得聲請。

Q7檢察官的「先行釋放」是什麼?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時,得於聲請同時逕行釋放被告,不必等法院裁定送達。

Q8羈押原因消滅怎麼聲請撤銷?

盤點羈押原因 → 蒐集原因消滅的新事實 → 撰寫具體聲請書指明哪個原因為何消滅 → 向法院聲請。

Q9撤銷羈押聲請書怎麼寫?

具體寫明「哪一個羈押原因」「為何消滅」「有什麼新事實」並附證據,不要只泛寫請求釋放。

Q10聲請撤銷羈押要花錢嗎?

不需要保證金。撤銷是因原因消滅直接釋放,與需繳保證金的具保停止羈押不同。

Q11怎麼證明羈押原因已經消滅?

提出共犯到案紀錄、檢方扣押清單、租約與保證人資料、診斷證明等新事實,宜累積多個一起提出。

Q12撤銷羈押 vs 具保停止羈押 差在哪?

撤銷是原因消滅、直接放人、不收保證金;具保停止是原因仍在、繳保證金附條件替代關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維度撤銷羈押(§107)具保停止羈押(§110)
前提羈押原因已消滅羈押原因仍存在
結果直接釋放,無條件以保證金、限制住居等條件替代關押
保證金不需要通常需繳納
事後再執行羈押須有新羈押原因重新裁定違反條件得逕命再執行羈押(§117)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87条(勾留の取消し)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93조(구속의 취소)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97条(变更强制措施)/第99条(解除)
🇩🇪 德國StPO § 120(Aufhebung des Haftbefehl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47(mise en liberté de la détention provisoire)
🇺🇸 美國18 U.S.C. § 3142(f)(reopening of detention hearing / rel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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