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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07 條(羈押之撤銷)

  1. 1.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2. 2.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3. 3.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4. 4.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5. 5.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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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羈押原因消滅時法院應即撤銷羈押、釋放被告,被告與辯護人均得聲請。

Q · 羈押我的原因已經消失了,可以要求把人放出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法院「應即」撤銷羈押、釋放被告——用的是「應」不是「得」,法院沒有裁量空間。被告、辯護人、得為輔佐人之人都可主動聲請;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撤銷者,法院應撤銷,且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不必等裁定。

白話解讀

被關進看守所的那一刻起,你腦裡應該同時啟動兩條時間線。一條是案件本身的進度,另一條是:羈押我的原因還在不在?107條規定得斬釘截鐵:羈押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不是「得」(可以),是「應」(必須)。這個字的差別是法律上「法院有裁量空間」和「法院沒有選擇」的分界線。更重要的是,你不用坐在裡面被動等待法院自己發現原因消滅了。被告自己、辯護人、輔佐人、甚至檢察官,都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偵查中如果檢察官認為已經不需要關了,他的聲請有一個特殊效力:法院「應」撤銷,而且檢察官甚至可以在聲請的同時就先把人放了,不需要等法院回覆。這條告訴你一件事:出去的路不只有等判決,而且路上有多個可以主動推開的門。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為羈押撤銷的核心規範:當逃亡、湮滅證據、串供或重罪等羈押原因不再存在時,法院負有「應即撤銷羈押、釋放被告」的法定義務。本條同時賦予被告、辯護人、輔佐人及檢察官聲請撤銷之權,並對偵查中檢察官聲請設有「法院應撤銷、檢察官得先行釋放」的特殊效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羈押原因消滅是什麼意思?

指逃亡、湮滅證據、串供之虞等原本關押的事實基礎不再存在,例如共犯到案、證據已扣押完畢、住所與保證人確定。

Q2撤銷羈押和交保(具保停止羈押)有什麼不同?

撤銷是原因消滅、直接放人不收保證金;交保是原因還在、用保證金與條件替代關押。

Q3聲請撤銷羈押被駁回還能再聲請嗎?

可以,無次數限制,但須有新事實或新理由;同時可對駁回裁定提抗告(第404條)。

Q4檢察官聲請撤銷和被告聲請撤銷效力差在哪?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撤銷,法院「應」撤銷無裁量,且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聲請法院有裁量可駁回。

Q5誰可以聲請撤銷羈押?

被告本人、辯護人、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偵查中檢察官亦得聲請。

Q6法院收到撤銷聲請一定會開庭聽我說嗎?

不一定。第3項用語是「得」聽取意見,法院有裁量;但駁回前未聽取意見可能成為抗告理由。

Q7羈押期間到了沒延長會怎樣?

依第108條,羈押期間屆滿未經延長即視為撤銷羈押,應釋放被告。

Q8撤銷羈押要花錢嗎?

不需要保證金。與具保停止羈押不同,撤銷是因原因消滅直接釋放,無任何金錢條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維度撤銷羈押(§107)具保停止羈押(§110)
前提羈押原因已消滅羈押原因仍存在
結果直接釋放,無條件以保證金、限制住居等條件替代關押
保證金不需要通常需繳納
事後再執行羈押須有新羈押原因重新裁定違反條件得逕命再執行羈押(§117)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87条(勾留の取消し)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93조(구속의 취소)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97条(变更强制措施)/第99条(解除)
🇩🇪 德國StPO § 120(Aufhebung des Haftbefehl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47(mise en liberté de la détention provisoire)
🇺🇸 美國18 U.S.C. § 3142(f)(reopening of detention hearing / relea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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