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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07 條(羈押之撤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2.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3.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4.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5. 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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