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07 條(羈押之撤銷)
- 1.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 2.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 3.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 4.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 5.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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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羈押原因消滅時法院應即撤銷羈押、釋放被告,被告與辯護人均得聲請。
Q · 羈押我的原因已經消失了,可以要求把人放出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法院「應即」撤銷羈押、釋放被告——用的是「應」不是「得」,法院沒有裁量空間。被告、辯護人、得為輔佐人之人都可主動聲請;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撤銷者,法院應撤銷,且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不必等裁定。
白話解讀
被關進看守所的那一刻起,你腦裡應該同時啟動兩條時間線。一條是案件本身的進度,另一條是:羈押我的原因還在不在?107條規定得斬釘截鐵:羈押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不是「得」(可以),是「應」(必須)。這個字的差別是法律上「法院有裁量空間」和「法院沒有選擇」的分界線。更重要的是,你不用坐在裡面被動等待法院自己發現原因消滅了。被告自己、辯護人、輔佐人、甚至檢察官,都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偵查中如果檢察官認為已經不需要關了,他的聲請有一個特殊效力:法院「應」撤銷,而且檢察官甚至可以在聲請的同時就先把人放了,不需要等法院回覆。這條告訴你一件事:出去的路不只有等判決,而且路上有多個可以主動推開的門。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為羈押撤銷的核心規範:當逃亡、湮滅證據、串供或重罪等羈押原因不再存在時,法院負有「應即撤銷羈押、釋放被告」的法定義務。本條同時賦予被告、辯護人、輔佐人及檢察官聲請撤銷之權,並對偵查中檢察官聲請設有「法院應撤銷、檢察官得先行釋放」的特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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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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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羈押原因消滅是什麼意思?▾
指逃亡、湮滅證據、串供之虞等原本關押的事實基礎不再存在,例如共犯到案、證據已扣押完畢、住所與保證人確定。
Q2撤銷羈押和交保(具保停止羈押)有什麼不同?▾
撤銷是原因消滅、直接放人不收保證金;交保是原因還在、用保證金與條件替代關押。
Q3聲請撤銷羈押被駁回還能再聲請嗎?▾
可以,無次數限制,但須有新事實或新理由;同時可對駁回裁定提抗告(第404條)。
Q4檢察官聲請撤銷和被告聲請撤銷效力差在哪?▾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撤銷,法院「應」撤銷無裁量,且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聲請法院有裁量可駁回。
Q5誰可以聲請撤銷羈押?▾
被告本人、辯護人、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偵查中檢察官亦得聲請。
Q6法院收到撤銷聲請一定會開庭聽我說嗎?▾
不一定。第3項用語是「得」聽取意見,法院有裁量;但駁回前未聽取意見可能成為抗告理由。
Q7羈押期間到了沒延長會怎樣?▾
依第108條,羈押期間屆滿未經延長即視為撤銷羈押,應釋放被告。
Q8撤銷羈押要花錢嗎?▾
不需要保證金。與具保停止羈押不同,撤銷是因原因消滅直接釋放,無任何金錢條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維度 | 撤銷羈押(§107) | 具保停止羈押(§110) |
|---|---|---|
| 前提 | 羈押原因已消滅 | 羈押原因仍存在 |
| 結果 | 直接釋放,無條件 | 以保證金、限制住居等條件替代關押 |
| 保證金 | 不需要 | 通常需繳納 |
| 事後再執行羈押 | 須有新羈押原因重新裁定 | 違反條件得逕命再執行羈押(§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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