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 107 條(羈押之撤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2.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3.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4.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5. 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u88480
a year ago
107條4項vs 110條2項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II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立法理由: 偵查中之被告,卷證均在檢察署,其羈押原因是否消滅,檢察官最為清楚,爰增列第二項。 III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IV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V 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立法理由: 縱使在審判中,檢察官仍具有維持公訴以及上訴之利益存在,故法院於決定撤銷或停止羈押時,不僅是偵查中,在審判中也應該要徵詢檢察官的意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