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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06 條(押所之視察)
羈押被告之處所,檢察官應勤加視察,按旬將視察情形陳報主管長官,並通知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羈押處所由檢察官勤加視察,並按旬將視察情形陳報主管長官、通知法院。
Q · 看守所裡面的狀況,外面有人在監督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06條,羈押被告之處所,檢察官「應勤加視察」,並「按旬」(每十天)將視察情形陳報主管長官,同時通知法院。這不是建議而是法定義務,建立了檢察官、主管長官、法院三方知情的常態化監督迴路,使押所不致成為封閉的法外空間。
白話解讀
看守所的門關上之後,誰來確保裡面不會變成法外之地?這條指定了一個監督者:檢察官。而且不是「有空去看看」,是「應勤加視察」,按旬(每十天)就要陳報一次視察情形給主管長官,同時通知法院。這三個字「勤加視察」不是建議,是法定義務。十天一次的陳報週期意味著看守所的狀況每十天就會進入檢察官和法院的視野至少一次。這條法律看起來只是一個行政程序規定,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制度性的威懾:押所管理人員知道檢察官隨時可能出現,這個心理壓力比任何內規都有效。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06條為押所視察之程序性規範,課予檢察官對羈押處所「勤加視察」並「按旬陳報主管長官、通知法院」之法定義務,建立檢察官、主管長官、法院三方知情的外部司法監督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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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檢察官多久要視察看守所一次?▾
法律規定「按旬」陳報,一旬為十天,等於每月至少視察並陳報三次。
Q2押所視察結果,被告或家屬看得到嗎?▾
本條未明文公開,但辯護人可向法院聲請閱覽或詢問視察情形,作為主張處遇不當的佐證。
Q3檢察官沒按時視察會怎樣?▾
屬怠於行使法定義務,可向法務部陳情或向法院反映;視察紀錄缺漏在押所出事時會成為責任釐清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_刑訴106 | 羈押法視察 | 法院羈押審查 |
|---|---|---|---|
| 監督主體 | 檢察官 | 看守所之監督機關 | 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 |
| 頻率 | 按旬(每十天)陳報 | 依羈押法規定 | 羈押期間屆滿前審查延押 |
| 性質 | 常態行政監督 | 矯正行政監督 | 羈押必要性之司法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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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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