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05 條(羈押之方法)
- 1.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 2.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
- 3.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 4.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
- 5.被告非有事實足認為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者,不得束縛其身體。束縛身體之處分,以有急迫情形者為限,由押所長官行之,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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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限定羈押管束須以維持羈押目的與押所秩序為必要,禁止接見通信須經法院裁定,束縛身體限於急迫情形且須陳報法院。
Q · 被禁見了,律師還能來看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第 4 項但書,禁見裁定「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辯護人的會見權是憲法層級保障,不因禁見消滅。釋字第 654 號更明示律師接見受監看錄音違憲。若押所以禁見為由拒絕律見,辯護人可直接引用本條第 4 項但書並向法院聲明異議。
白話解讀
被羈押不等於被懲罰。這個區別聽起來像教科書上的廢話,但它決定了裡面的人每天能不能吃到自己買的便當、能不能跟律師見面、能不能寫信給家人。105條劃出一條清楚的線:管束被告的手段只能以維持羈押目的和押所秩序為限,超過這條線的任何限制都是違法的。被告可以自備飲食和日用品,可以接見外人、通信、收受書籍。但這裡有一個巨大的「但書」:如果法院認為你跟外界的接觸可能導致脫逃、湮滅證據、或串供,法院可以下令禁止或扣押你的通信和物件。這就是俗稱的「禁見」。禁見的殺傷力極大,它幾乎切斷你跟外界的所有聯繫。但即使被禁見,有一條紅線法院也不能跨過: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的權利。換句話說,你的律師永遠可以來看你,這是憲法層級的底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為羈押管束方法的核心規範,劃定被押被告仍保有的權利(自備飲食、接見、通信、受授物件)、押所的常態權限(監視、檢閱)、法院保留的禁止扣押權(禁見),以及束縛身體的急迫例外,並以「不得限制正當防禦權」為貫穿全條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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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禁見是什麼意思?▾
法院裁定禁止被告與外界接見、通信或受授物件,效力範圍依裁定具體指定。
Q2被禁見後律師還能會見嗎?▾
可以,律見權是憲法層級的正當防禦權,不因禁見消滅(本條第 4 項但書)。
Q3家人被押可以送飯送衣服嗎?▾
原則可自備飲食日用品,但押所得監視檢閱,且若裁定禁止受授物件則受限。
Q4看守所可以對被告上手銬嗎?▾
限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且急迫時,由押所長官執行並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Q5禁見可以禁多久?▾
期間由法院(偵查中由檢察官在許可範圍)指定,無法定上限但須在羈押期間內。
Q6監視通信和禁止通信一樣嗎?▾
不一樣。監視檢閱是押所常態權限,禁止扣押須法院裁定,兩者層級不同。
Q7在看守所被管理員施暴怎麼辦?▾
超過必要限度的暴力即屬違法,請看守所醫師驗傷留證,可依國賠法求償。
Q8檢察官可以自己下令禁見嗎?▾
急迫情形可先為必要處分,但必須即時陳報法院核准,最終決定權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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