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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05 條(羈押之方法)

  1. 1.管束羈押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2. 2.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
  3. 3.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准。
  4. 4.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
  5. 5.被告有事實足認為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者,不得束縛其身體。束縛身體之處分,以有急迫情形者為限,由押所長官行之,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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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限定羈押管束須以維持羈押目的與押所秩序為必要,禁止接見通信須經法院裁定,束縛身體限於急迫情形且須陳報法院。

Q · 被禁見了,律師還能來看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第 4 項但書,禁見裁定「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辯護人的會見權是憲法層級保障,不因禁見消滅。釋字第 654 號更明示律師接見受監看錄音違憲。若押所以禁見為由拒絕律見,辯護人可直接引用本條第 4 項但書並向法院聲明異議。

白話解讀

被羈押不等於被懲罰。這個區別聽起來像教科書上的廢話,但它決定了裡面的人每天能不能吃到自己買的便當、能不能跟律師見面、能不能寫信給家人。105條劃出一條清楚的線:管束被告的手段只能以維持羈押目的和押所秩序為限,超過這條線的任何限制都是違法的。被告可以自備飲食和日用品,可以接見外人、通信、收受書籍。但這裡有一個巨大的「但書」:如果法院認為你跟外界的接觸可能導致脫逃、湮滅證據、或串供,法院可以下令禁止或扣押你的通信和物件。這就是俗稱的「禁見」。禁見的殺傷力極大,它幾乎切斷你跟外界的所有聯繫。但即使被禁見,有一條紅線法院也不能跨過: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的權利。換句話說,你的律師永遠可以來看你,這是憲法層級的底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為羈押管束方法的核心規範,劃定被押被告仍保有的權利(自備飲食、接見、通信、受授物件)、押所的常態權限(監視、檢閱)、法院保留的禁止扣押權(禁見),以及束縛身體的急迫例外,並以「不得限制正當防禦權」為貫穿全條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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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禁見是什麼意思?

法院裁定禁止被告與外界接見、通信或受授物件,效力範圍依裁定具體指定。

Q2被禁見後律師還能會見嗎?

可以,律見權是憲法層級的正當防禦權,不因禁見消滅(本條第 4 項但書)。

Q3家人被押可以送飯送衣服嗎?

原則可自備飲食日用品,但押所得監視檢閱,且若裁定禁止受授物件則受限。

Q4看守所可以對被告上手銬嗎?

限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且急迫時,由押所長官執行並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Q5禁見可以禁多久?

期間由法院(偵查中由檢察官在許可範圍)指定,無法定上限但須在羈押期間內。

Q6監視通信和禁止通信一樣嗎?

不一樣。監視檢閱是押所常態權限,禁止扣押須法院裁定,兩者層級不同。

Q7在看守所被管理員施暴怎麼辦?

超過必要限度的暴力即屬違法,請看守所醫師驗傷留證,可依國賠法求償。

Q8檢察官可以自己下令禁見嗎?

急迫情形可先為必要處分,但必須即時陳報法院核准,最終決定權在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80 条・第 81 条(接見交通権・接見等の禁止)+ 刑事収容施設法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91조(변호인 아닌 자와의 접견·교통 제한)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39 条(辩护律师会见权)+ 看守所条例
🇩🇪 德國StPO § 119(Beschränkungen während der Untersuchungshaft)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45-4・art. 715-1(permis de communiquer en détention provisoire)
🇺🇸 美國Bell v. Wolfish, 441 U.S. 520 (1979)(pretrial detention conditions)+ 18 U.S.C. § 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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