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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05 條(羈押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束羈押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2. 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
  3. 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准。
  4. 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
  5. 被告有事實足認為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者,不得束縛其身體。束縛身體之處分,以有急迫情形者為限,由押所長官行之,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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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II 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1️⃣外人」(辯護人以外之其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 vs 34:與「2️⃣辯護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 III 「👨‍⚖️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 羈押禁見 法官保留 Exc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IV 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 二分模式 🔵林鈺雄師: 立法論上,105 4 二分模式與105 3法官保留規範不一致 V 被告非有事實足認為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者,不得束縛其身體。束縛身體之處分,以有急迫情形者為限,由押所長官行之,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u88480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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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uuhe11o1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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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II:辯護人以外其他親友 34: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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