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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檢決字第 24558 號
要旨
賄選、貪瀆案件之在押被告,其押票如註明「禁見接見」或「限制接見」者,於其辯護人接見時,實施全程錄音,並將錄音帶送承辦檢察官參考
主旨
所陳貴署肅貪督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建議對涉嫌賄選、貪瀆案件之在押被告,其押票如註明「禁見接見」或「限制接見」者,於其辯護人前往看守所接見時,實施全程錄音,並將該錄音帶送交承辦檢察官參考,以防串供、串證一節,核無不合,准予備查。
說明
復貴署八十三年十月十七日 (83) 台文字第一五○四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