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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檢決字第 245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賄選、貪瀆案件之在押被告,其押票如註明「禁見接見」或「限制接見」者,於其辯護人接見時,實施全程錄音,並將錄音帶送承辦檢察官參考

主旨

所陳貴署肅貪督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建議對涉嫌賄選、貪瀆案件之在押被告,其押票如註明「禁見接見」或「限制接見」者,於其辯護人前往看守所接見時,實施全程錄音,並將該錄音帶送交承辦檢察官參考,以防串供、串證一節,核無不合,准予備查。

說明

復貴署八十三年十月十七日 (83) 台文字第一五○四四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檢決字第 245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11 月 10 日發布,要旨:賄選、貪瀆案件之在押被告,其押票如註明「禁見接見」或「限制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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