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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矯字第 021057 號
要旨
看守所附設分監之受刑人,因另案而同時兼具被告雙重身分者,辦理接見身分審核之適用疑義
主旨
台灣台中看守所陳報該所附設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之受刑人,因另案而同時兼具被告雙重身分者,辦理接見身分審核之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復貴署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檢英所甲字第○一四二一三號函轉臺灣台中看守所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八九中所正總字第○三五一號函。
二、按目前看守所附設分監之受刑人均係依據檢察官指揮執行書執行徒刑之受刑人,如其因另案偵查審理中,仍為受刑人之身分,基於處遇不可分割原則,其累進處遇之核分、接見、通信應依受刑人處遇之相關規定辦理。惟若該受刑人經法官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之規定禁止接見、通信時,其接見、通信自應依該條文之規定辦理。
三、對於受刑人因案涉訟,有必要增加或延長接見或增加通信次數者,各分監可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及行刑累進處遇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予放寬,以應需要。
正本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本
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矯正司一至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