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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09109012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各矯正機關檢閱收容人發受之書信,請依說明辦理

主旨

有關各矯正機關檢閱收容人發受之書信,希確實依說明之提示辦理,請照辦。

說明

一 依監察院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九一) 院台司字第○九一二六○○五八三號函辦理。

二 各矯正機關檢閱收容人發受之書信,有無妨礙監獄紀律之虞情形,除應審核其有無違反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應遵守事項外,並應注意審酌有關下列事項:

(一) 書信內容顯為虛偽陳述或脅迫、侮辱、恐嚇他人,使受信之一方有受騙或造成心理壓力、不安之虞者 (例如虛偽陳述自己未婚或服兵役中或恐嚇告發人出去要他好看等) 。

(二) 書信內容對收容人矯正處遇公平、適切實施,有妨礙之虞者 (例如託他人關說假釋或調服雜役) 。

(三) 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使檢察人員無法瞭解書信內容,影響囚情掌握之虞者。

(四) 書信內容有刑事訴訟法第一○五條第三項「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五) 書信內容述及監所內之警備狀況、舍房、工場位置,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

(六) 發信向親友需索金錢無度或要求寄入昂貴名牌物品,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違背培養收容人養成節儉習慣之意旨者。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法矯字第 10804003980 號函,與該函所示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矯字第 09109012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3 日發布,要旨:有關各矯正機關檢閱收容人發受之書信,請依說明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