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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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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04條已於民國86年刪除,押票繕本交付義務改由第103條第2項規範,由執行機關主動送達。

Q · 刑事訴訟法第104條為什麼是空的?

已於民國86年刪除,功能由第103條第2項承接

刑事訴訟法第104條原規定被告及輔佐人得請求交付押票繕本,於民國86年12月19日修法時刪除,並非削減被告權利,而是因第103條第2項已改為執行羈押時主動送交押票予被告、辯護人及指定親友,將「被告請求權」升格為「國家主動義務」,本條失去存在必要。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被告和輔佐人可以口頭要求執行羈押的公務員交付押票繕本,確保被關的人手上有一份「為什麼關我」的正式文件。民國86年刪除,因為第103條第2項已經改為執行羈押時主動把押票送交被告及其指定親友,不再需要被告自己開口要。從「你要主動討」變成「政府必須主動給」,是程序保障進化的縮影。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04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被告及輔佐人於羈押程序中得請求執行機關交付押票繕本之權利,現行押票送達制度已由刑事訴訟法第103條第2項以執行機關主動送達義務取代。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這條被刪了,現在被告怎麼拿到押票?

依刑事訴訟法第103條第2項,執行羈押時押票必須主動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親友。不需要被告自己要求,是執行機關的法定義務。內行人提示:如果執行時沒有依法送達押票,這個程序瑕疵可以作為聲請撤銷羈押的理由之一。

Q2刑事訴訟法第104條是什麼?

已於民國86年刪除之條文,原規範被告及輔佐人得請求公務員交付押票繕本之權利。

Q3押票繕本是什麼?

押票之正式複本,記載羈押被告之罪名、事由、羈押處所、期間等資訊,為被告知悉受羈押正當性之文件。

Q4為什麼刑事訴訟法第104條是空的?

民國86年刪除,立法技術保留條號避免後續條號重編,內容由第103條第2項吸收。

Q5什麼叫程序保障升級?

由被告須主動請求改為國家須主動履行,將請求權模式升格為法定義務模式。

Q6現在怎麼拿到押票?

依第103條第2項,執行羈押時執行機關必須主動送達被告本人、辯護人及指定親友,不需被告請求。

Q7沒收到押票繕本怎麼辦?

違反第103條第2項之送達義務為程序瑕疵,可作為聲請撤銷羈押、抗告或國家賠償之事由。

Q8羈押後家屬多久會知道?

執行羈押當下,執行機關即應將押票送達被告指定之親友,無法定明確小時數但實務上極短。

Q9押票送達的法定對象有誰?

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本人、被告指定之親友,共五類。

Q10刪除前 vs 刪除後押票交付差在哪?

刪除前是被告請求權(不請求就不給),刪除後是國家義務(不給就違法),保障強度天差地遠。

Q11押票送達 vs 拘票送達差在哪?

押票用於羈押(拘禁於看守所),拘票用於拘提到案(強制到場)。押票送達要求更嚴,因人身自由限制更深。

Q12為什麼有些條號是空白的?

立法技術:刪除條文保留條號,避免後續所有條號全面重編造成判決書、教科書引用過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leted_104current_103_ii
送達啟動方式被告或輔佐人須主動向公務員請求執行機關於羈押當下主動送達
送達對象被告本人及輔佐人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親友
違反效果請求權落空,被告需另循程序救濟違反法定送達義務構成程序瑕疵,得作為聲請撤銷羈押之事由
制度定位請求權模式(請求才給)法定義務模式(不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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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啟動方式
被告或輔佐人須主動向公務員請求
送達對象
被告本人及輔佐人
違反效果
請求權落空,被告需另循程序救濟
制度定位
請求權模式(請求才給)

current_103_ii

送達啟動方式
執行機關於羈押當下主動送達
送達對象
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親友
違反效果
違反法定送達義務構成程序瑕疵,得作為聲請撤銷羈押之事由
制度定位
法定義務模式(不給違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64条(勾引状・勾留状の謄本交付準用)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85조 제1항(구속영장의 등본 교부)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拘留通知)
德國StPO § 114a(Aushändigung des Haftbefehls an den Beschuldigt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16(notification du titre de détention)
美國Fed. R. Crim. P. 9(warrant or summons on indict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訊問證人,應先調查其人有無錯誤,及與被告有無第九十八條之關係。   證人與被告如有第九十八條之關係者,應告以有拒絕證言之權利。

(0231129 制定)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得以言詞請求執行羈押之公務員或其所屬之官署,付與押票之繕本。   前項請求,不得拒絕,並應立時付與。

(0560113 全文修正)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得以言詞請求執行羈押之公務員或其所屬之機關付與押票之繕本。   前項請求不得拒絕,並應立時付與。

(0861212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已明定:「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本條已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0728 制定)

訊問證人,應先調查其人有無錯誤,及與被告有無第九十八條之關係。   證人與被告如有第九十八條之關係者,應告以有拒絕證言之權利。

(0231129 制定)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得以言詞請求執行羈押之公務員或其所屬之官署,付與押票之繕本。   前項請求,不得拒絕,並應立時付與。

(0560113 全文修正)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得以言詞請求執行羈押之公務員或其所屬之機關付與押票之繕本。   前項請求不得拒絕,並應立時付與。

(0861212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已明定:「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本條已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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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04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