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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04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04條已於民國86年刪除,押票繕本交付義務改由第103條第2項規範,由執行機關主動送達。
Q · 刑事訴訟法第104條為什麼是空的?
刑事訴訟法第104條原規定被告及輔佐人得請求交付押票繕本,於民國86年12月19日修法時刪除,並非削減被告權利,而是因第103條第2項已改為執行羈押時主動送交押票予被告、辯護人及指定親友,將「被告請求權」升格為「國家主動義務」,本條失去存在必要。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被告和輔佐人可以口頭要求執行羈押的公務員交付押票繕本,確保被關的人手上有一份「為什麼關我」的正式文件。民國86年刪除,因為第103條第2項已經改為執行羈押時主動把押票送交被告及其指定親友,不再需要被告自己開口要。從「你要主動討」變成「政府必須主動給」,是程序保障進化的縮影。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04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被告及輔佐人於羈押程序中得請求執行機關交付押票繕本之權利,現行押票送達制度已由刑事訴訟法第103條第2項以執行機關主動送達義務取代。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104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被告請求押票繕本之權利。
Q2刑事訴訟法第104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86年12月19日修法時刪除。
Q3刪除後押票怎麼送達?▾
依現行第103條第2項,由執行機關主動送交被告、辯護人及其指定親友。
Q4刪除是否代表被告權利縮水?▾
否。改為國家主動義務,保障更完整。
Q5為什麼有些條號是空白的?▾
立法技術:保留刪除條文之條號避免後續條號重新編排。
Q6沒收到押票繕本怎麼辦?▾
違反第103條第2項送達義務為程序瑕疵,可作為聲請撤銷羈押理由。
Q7押票繕本是什麼?▾
押票之複本,記載羈押被告之事由、罪名、羈押處所等資訊。
Q8羈押後家屬多久會知道?▾
依第103條第2項,執行羈押時即應送達被告指定之親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leted_104 | current_103_ii |
|---|---|---|
| 送達啟動方式 | 被告或輔佐人須主動向公務員請求 | 執行機關於羈押當下主動送達 |
| 送達對象 | 被告本人及輔佐人 | 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親友 |
| 違反效果 | 請求權落空,被告需另循程序救濟 | 違反法定送達義務構成程序瑕疵,得作為聲請撤銷羈押之事由 |
| 制度定位 | 請求權模式(請求才給) | 法定義務模式(不給違法)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64条(勾引状・勾留状の謄本交付準用)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85조 제1항(구속영장의 등본 교부)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拘留通知)
🇩🇪 德國StPO § 114a(Aushändigung des Haftbefehls an den Beschuldigt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16(notification du titre de détention)
🇺🇸 美國Fed. R. Crim. P. 9(warrant or summons on indict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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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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