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0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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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04條已於民國86年刪除,押票繕本交付義務改由第103條第2項規範,由執行機關主動送達。
Q · 刑事訴訟法第104條為什麼是空的?
刑事訴訟法第104條原規定被告及輔佐人得請求交付押票繕本,於民國86年12月19日修法時刪除,並非削減被告權利,而是因第103條第2項已改為執行羈押時主動送交押票予被告、辯護人及指定親友,將「被告請求權」升格為「國家主動義務」,本條失去存在必要。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被告和輔佐人可以口頭要求執行羈押的公務員交付押票繕本,確保被關的人手上有一份「為什麼關我」的正式文件。民國86年刪除,因為第103條第2項已經改為執行羈押時主動把押票送交被告及其指定親友,不再需要被告自己開口要。從「你要主動討」變成「政府必須主動給」,是程序保障進化的縮影。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04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被告及輔佐人於羈押程序中得請求執行機關交付押票繕本之權利,現行押票送達制度已由刑事訴訟法第103條第2項以執行機關主動送達義務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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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被刪了,現在被告怎麼拿到押票?▾
依刑事訴訟法第103條第2項,執行羈押時押票必須主動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親友。不需要被告自己要求,是執行機關的法定義務。內行人提示:如果執行時沒有依法送達押票,這個程序瑕疵可以作為聲請撤銷羈押的理由之一。
Q2刑事訴訟法第104條是什麼?▾
已於民國86年刪除之條文,原規範被告及輔佐人得請求公務員交付押票繕本之權利。
Q3押票繕本是什麼?▾
押票之正式複本,記載羈押被告之罪名、事由、羈押處所、期間等資訊,為被告知悉受羈押正當性之文件。
Q4為什麼刑事訴訟法第104條是空的?▾
民國86年刪除,立法技術保留條號避免後續條號重編,內容由第103條第2項吸收。
Q5什麼叫程序保障升級?▾
由被告須主動請求改為國家須主動履行,將請求權模式升格為法定義務模式。
Q6現在怎麼拿到押票?▾
依第103條第2項,執行羈押時執行機關必須主動送達被告本人、辯護人及指定親友,不需被告請求。
Q7沒收到押票繕本怎麼辦?▾
違反第103條第2項之送達義務為程序瑕疵,可作為聲請撤銷羈押、抗告或國家賠償之事由。
Q8羈押後家屬多久會知道?▾
執行羈押當下,執行機關即應將押票送達被告指定之親友,無法定明確小時數但實務上極短。
Q9押票送達的法定對象有誰?▾
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本人、被告指定之親友,共五類。
Q10刪除前 vs 刪除後押票交付差在哪?▾
刪除前是被告請求權(不請求就不給),刪除後是國家義務(不給就違法),保障強度天差地遠。
Q11押票送達 vs 拘票送達差在哪?▾
押票用於羈押(拘禁於看守所),拘票用於拘提到案(強制到場)。押票送達要求更嚴,因人身自由限制更深。
Q12為什麼有些條號是空白的?▾
立法技術:刪除條文保留條號,避免後續所有條號全面重編造成判決書、教科書引用過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leted_104 | current_103_ii |
|---|---|---|
| 送達啟動方式 | 被告或輔佐人須主動向公務員請求 | 執行機關於羈押當下主動送達 |
| 送達對象 | 被告本人及輔佐人 | 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親友 |
| 違反效果 | 請求權落空,被告需另循程序救濟 | 違反法定送達義務構成程序瑕疵,得作為聲請撤銷羈押之事由 |
| 制度定位 | 請求權模式(請求才給) | 法定義務模式(不給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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