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刑事訴訟法 第 103-1 條(聲請變更羈押處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偵查中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認有維護看守所及在押被告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者,得聲請法院變更在押被告之羈押處所。
  2. 法院依前項聲請變更被告之羈押處所時,應即通知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刑事訴訟法 第103-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變更在押被告之羈押處所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