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03-1 條(聲請變更羈押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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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03條之1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有正當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變更在押被告的羈押處所。
Q · 家人被押在看守所被同房威脅,能換一間關嗎?
能。檢察官、被告、辯護人都可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103條之1,偵查中只要有維護看守所或在押被告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檢察官、被告本人或辯護人都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羈押處所。法院准許後應即通知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親友。聲請書愈具體描述威脅事實(何時、何人、說了什麼、有無其他在押人可作證),核准機率愈高。
深度解讀
你的家人被羈押在某間看守所,然後你接到一通電話,對方聲音發抖地告訴你:同房的人威脅他。你心臟狂跳,腦袋一片空白,覺得人進去之後你就什麼都做不了了。103條之1就是為了這種時刻存在的。檢察官、被告本人、或辯護人,只要認為有「維護看守所及在押被告安全」的正當事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把人換到另一間看守所。法院同意變更後,必須立刻通知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本人和他指定的親友。不是走公文流程慢慢等,是「應即通知」。這條的設計邏輯很清楚:看守所的圍牆不是資訊黑洞,裡面的人身安全問題不能等到案子審完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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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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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