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03-1 條(聲請變更羈押處所)
- 1.偵查中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認有維護看守所及在押被告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者,得聲請法院變更在押被告之羈押處所。
- 2.法院依前項聲請變更被告之羈押處所時,應即通知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03條之1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有正當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變更在押被告的羈押處所。
Q · 家人被押在看守所被同房威脅,能換一間關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03條之1,偵查中只要有維護看守所或在押被告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檢察官、被告本人或辯護人都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羈押處所。法院准許後應即通知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親友。聲請書愈具體描述威脅事實(何時、何人、說了什麼、有無其他在押人可作證),核准機率愈高。
白話解讀
你的家人被羈押在某間看守所,然後你接到一通電話,對方聲音發抖地告訴你:同房的人威脅他。你心臟狂跳,腦袋一片空白,覺得人進去之後你就什麼都做不了了。103條之1就是為了這種時刻存在的。檢察官、被告本人、或辯護人,只要認為有「維護看守所及在押被告安全」的正當事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把人換到另一間看守所。法院同意變更後,必須立刻通知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本人和他指定的親友。不是走公文流程慢慢等,是「應即通知」。這條的設計邏輯很清楚:看守所的圍牆不是資訊黑洞,裡面的人身安全問題不能等到案子審完才處理。
法律定性
變更羈押處所,指依刑事訴訟法第103條之1,於偵查中因維護看守所及在押被告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由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聲請、經法院裁定,將在押被告自原看守所移轉至另一處所之程序性安全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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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103條之1是什麼?▾
偵查中可聲請法院變更在押被告羈押處所的程序,用於維護看守所及在押被告安全。
Q2誰可以聲請變更羈押處所?▾
檢察官、被告本人、辯護人三方任一都可聲請,被告不必透過律師。
Q3什麼算「正當事由」?▾
不限人身安全,共犯隔離、看守所距法院過遠影響審判、醫療設備不足等都曾被認定。
Q4變更羈押處所要多久?▾
條文用語為「應即通知」,法院裁定後須立即執行,涉安全的急迫案件處理通常較快。
Q5被告自己怎麼聲請?▾
自行撰寫書狀說明安全疑慮或正當事由,遞交法院即可,有律師協助論述更具說服力。
Q6聲請變更會影響我的案件嗎?▾
不會,法院審酌的是安全必要性,與本案罪責認定無關。
Q7誰會收到變更通知?▾
法院應即通知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五方。
Q8這條只能用在偵查中嗎?▾
條文文義限於偵查中由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聲請;審判中安全問題另循羈押管理與看守所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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