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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刑事訴訟法 第 103-1 條(聲請變更羈押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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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偵查中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認有維護看守所及在押被告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者,得聲請法院變更在押被告之羈押處所。
  2. 2.法院依前項聲請變更被告之羈押處所時,應即通知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03條之1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有正當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變更在押被告的羈押處所。

Q · 家人被押在看守所被同房威脅,能換一間關嗎?

能。檢察官、被告、辯護人都可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103條之1,偵查中只要有維護看守所或在押被告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檢察官、被告本人或辯護人都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羈押處所。法院准許後應即通知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親友。聲請書愈具體描述威脅事實(何時、何人、說了什麼、有無其他在押人可作證),核准機率愈高。

深度解讀

你的家人被羈押在某間看守所,然後你接到一通電話,對方聲音發抖地告訴你:同房的人威脅他。你心臟狂跳,腦袋一片空白,覺得人進去之後你就什麼都做不了了。103條之1就是為了這種時刻存在的。檢察官、被告本人、或辯護人,只要認為有「維護看守所及在押被告安全」的正當事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把人換到另一間看守所。法院同意變更後,必須立刻通知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本人和他指定的親友。不是走公文流程慢慢等,是「應即通知」。這條的設計邏輯很清楚:看守所的圍牆不是資訊黑洞,裡面的人身安全問題不能等到案子審完才處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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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03-1 條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認有維護看守所及在押被告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者,得聲請法院變更在押被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0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0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