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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08 條(羈押之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2.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3.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
  4.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5.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6.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7.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8. 依第二項及前項視為撤銷羈押者,於釋放前,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如認為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附具體理由一併聲請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院就偵查中案件,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審判中案件,得依職權,逕依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
  9. 前項繼續羈押之期間自視為撤銷羈押之日起算,以二月為限,不得延長。繼續羈押期間屆滿者,應即釋放被告。
  10. 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規定,於第八項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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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0ack1229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依據司法院頒「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4點規定:「檢察官僅於偵查中始得聲請羈押、延長羈押、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在審判中,並無為上揭各項處分之聲請權,其提出聲請者,應以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考其意旨,乃為貫徹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
a0ack1229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I 羈押期間與延長羈押 II 延長羈押法生效力的要件 V 延長羈押期間 VII 視為撤銷羈押 VIII視為撤銷羈押前,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審判中法官得命具保責付限住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羈押被告,「1️⃣偵查中」不得逾📌2月,「2️⃣審判中」不得逾📌3月。 Exc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II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III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 IV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V 延長羈押期間,「1️⃣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 「2️⃣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 VI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VII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VIII 依第二項及前項視為撤銷羈押者,於釋放前,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認為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附具體理由一併聲請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院就偵查中案件,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審判中案件,得依職權,逕依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 IX 前項「繼續羈押」之期間➡️自視為撤銷羈押之日起算,以⚠️⚠️2月為限,不得延長。繼續羈押期間屆滿者,應即釋放被告。 X 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規定,於第八項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準用之。 * 刑事妥速審判法5 II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 III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
chiuchiu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刑事妥速審判法5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ouyang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 II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III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peku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五項:偵查中羈押不得超過四個月。
peku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審判中羈押期間起算依第三項, 偵查中羈押期間起算依第四項。
zhone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08II 、§108VII、§259I 、§207準用§259I、§316本文 視為撤銷羈押=法院「無」需再下裁定 VS §107I、§107IV 、§109本文 當然撤銷羈押=法院需再下裁定 ⋯⋯⋯⋯⋯⋯⋯⋯⋯⋯⋯⋯⋯⋯ §108V 審判中羈押延長,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上沒規定,而規定在「刑事妥速審判法§5II」 一、二審6次為限,三審1次為限 ⋯⋯⋯⋯⋯⋯⋯⋯⋯⋯⋯⋯⋯⋯ §108VI發回更審重新計算沒上限,上限規定在「刑事妥速審判法§5III」 最多累積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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